入中论卷四
如是已破他生,今破共生。
以上已经破完他生,现在破除共生。
颂曰:
计从共生亦非理 俱犯已说众过故
计执诸法由自他共生也不合理,因为同时会犯下以上所说的承许自生和他生的众多过失。
以下首先阐述共生宗的观点:
计共生者,谓既从自生亦从他生,故计共生。如从泥团、杖、轮、绳、水、陶师等而有瓶生,瓶与泥团非有异法,要泥团性中有瓶乃得生,故从自生。陶师功用等他法亦能生瓶,故亦从他生。以是执为自他共生。
计执共生的宗派说:果法既从自体中出生,同时也由其他法出生,因此承许为共生。
首先讲无情法方面。譬如,以泥团为主因,配合木杖、轮盘、绳子、水、陶师的功用等的助缘,从而产生果法瓶子。其中果法瓶和主因泥团不是他性的法。意思是说,前面是泥团,后来制成的瓶子还是泥团的自性。只有在泥团的体性中具有果法瓶,后面才能出生瓶子。如果泥团的体性中没瓶子,后来也不可能另外出生瓶子,所以是从自体而生。另外,也需要借助陶师的功用等其他法,才能出生果法瓶子,所以是从他法生。像这样计执为自他共生。
下面讲有情也同样由自他共生:
外法既尔,内法亦然,要自他共乃得有生。彼宗安立,命、非命、福、罪、漏、律仪等九句义,谓是真实。如弥勒要前世命根中有,今乃得生,故从自生。以弥勒与命根非异法故,由计命根具诸趣故,谓命能往天等诸趣。弥勒亦从父、母、法、非法、漏等他法而生,故亦从他生。
外在的无情法既然如此,内在的有情法也是一样。要由自他共为因缘才能出生。共生宗安立命、非命、福德、罪患、漏、律仪、苦、乐、势力九句义,为真实法。以弥勒诞生为例。一方面,在弥勒前世的命根当中,要有今世的弥勒,今世才会有弥勒的出生,所以是从自己的体性中生。因为,今世的弥勒和他前世的命根不是他性的法,共生宗认为前世的命根中具有各种生趣的缘故。意思就是,在前世命根中,具有能往至天等诸趣的体性。比如,前世造了布施、持戒等的善业,前世的命根中具有往至天趣的体性,也有去往人趣的体性。另一方面,弥勒今世也要依凭父母等的他法因缘而生,所以也是从他法生。
持共生论者认为此观点非常合理:
前说非自生,非他生,于吾等无妨难,以吾不许唯从自生,与唯从他生故。
持共生论者说:你们中观师在前面讲,果法不是自生,也不是他生,因为承许自生有“无义生、无穷生”等过失,承许他生有“一切生一切”等过失。但是,这些对于我宗无有妨难。因为我们不承许诸法仅仅从自体中生,或者唯一从他法中生,我们承许诸法由自他共生。
以下中观师破除这种观点:
破曰:此说亦不应理,以俱犯前说众过故。如破前两宗所说众过,于计共生宗,亦成过咎,故共生定非有。
中观师破斥说:你的这种说法也不合理,因为会同时犯下前面承许自生和他生的一切过失。破斥自生、他生两宗所说的众多过失,对于计执共生的宗义也同样成为过失,所以自他共生决定不成立。
下面讲为什么俱犯自生、他生的过失。
首先,对方承许诸法从自体生,由此会有前面讲的自生的过失:
若泥团性中已有瓶,则不应生,已有故。如前破云:“彼从彼生无少德,生已复生亦非理。”如是应知,说命根中已有弥勒乃得生,是事非有。
先说无情法:如果在泥团的体性当中已经有瓶子,就不应当承许有生,已经有的缘故。就像前面破自生时所说:“彼法从彼自体中生,没有少许的增上功德;而且已经生了还要再次出生,也是不合理的。”意思就是,所谓“生”是指通过因缘和合,得到新的事物。如果此法先前已经有了,后来还是它,没有任何新的获得,就不能叫做生。而且,自己生自己,只要自体存在,就应当不断地生自己。但是这不符合事实。有情法也一样,应当知道,你说前世的命根中已经有了弥勒的自体,后世才有弥勒出生。这样的事也不成立,会犯下跟无情法自生相同的过失。
并且,对方承许诸法从他法而生,这样会有前面讲的他生的过失:
由水、绳、轮等性中无有瓶故,瓶亦不从彼等中生。如前破云:“若谓依他有他生,火焰亦应生黑暗,又应一切生一切,诸非能生他性同。”计从父母等有弥勒生,亦如是破。
先说无情法:由于水、绳子、轮盘等的体性当中没有瓶子的缘故,瓶子也不可能从彼等他性的法中出生。就像前面破他生时所说:“如果认为依于他性的法而有他生,那么火焰也应当能生黑暗;又应当一切是因非因,能够生一切是果非果。因为诸非能生的法与能生的法,在他性上完全相同。”意思就是,能生的法和非能生的法,在他性上没有差别。既然说能够从 A 法出生 B 法,那么,从 A 也应当能出生 B 以外的其他法,或者 A 法以外的其他法,也能出生 B 法。同样是他性的缘故。有情法也一样,你认为由父母等的他法生弥勒,也能够以同样的道理破除。
总之,只要承许因果是实法,又认为是自他共生,也就是既是自生自,又是他生他。这样就会同时遭到承许自生和承许他生的所有过失。
下面讲共生在二谛中不成立:
如前说,计自生、他生,随于世俗胜义,皆不应理。如是计共生由前道理,亦定非有。
就像前面所说,计执自生和他生,无论在世俗还是胜义当中,都不合理。同样,计执共生,以前面所说的道理,也决定在世俗胜义二谛当中都没有。
颂曰:
此非世间非真实 各生未成况共生
这种所谓的“共生”,不是在世间的显现中有,更不会在真实中或者胜义谛中成立。因为在二谛当中,自生不成立,他生也不成立。既然“自生自”无法安立,“他生他”也不成立,那么二者合起来同样无法成立“生”。
非但以前正理,说计共生不应道理,即世亦可知其非理。
不仅以前面所说的正理,计执共生不合道理。就连依据世间道理,也可以知道“共生”不合理。
下面以譬喻说明。
如一胡麻,能有油出,则多胡麻亦有油出,若沙砾虽多终不能出油。如是若各别能生者,多乃能生,故计共生,不应道理。
打比方说,如果一粒胡麻当中能够出油,那么多粒胡麻就能够出油。而沙子、石头虽然很多,但是每一粒当中都不能出油,合在一起也不可能出油。像这样,如果自和他分别能够生果,那么自和他合起来就能生果。但是“自”也不能生果,“他”也不能生果,二者合在一起同样无法生果,所以计执自他共生不合理。
分别来说,在世间当中,不成立“自生”。因为,一切内外法都需要因缘和合才能出生,单独的自己无法出生自己。否则,应当源源不断地生自己,但是,任何处也没有这种现象。同样,世间也不承许“他生”。因为“他生”必须是两个别别他性的法成为因果,但是按世间来说,比如一个人播下一粒种子,后来种子长成了大树,他会说这棵树是我种的。可见,世间人也不认为先前播下因——种子,和后来的果法——树木是别别他性,所以世间不承许他生。既然如此,世间当中,自他共生也决定没有。
要知道,这里破斥的是,二谛中承许因果法实有。但是经过观察,既然实有的“自生自”,或者“他生他”在二谛中都无法成立,实有的“自他共同生”也不能成立。
以上对于共生破除完毕,下面破斥自然生(即无因生)。
首先讲对方观点:
计自然生者,谓若有因生,则因与果或是一性,或是异性,或是二俱,便有上过。我不许因生,故无所说过。故诸法生唯自然生。
计执自然生的宗派说:如果承许有因生,那么因和果必然落在三种情况当中,也就是说,因和果或者是一性,这样会有承许自生的过失;或者是异性,就会有承许他生的过失;或者既是一性,又是异性,就会遭致以上两种过失。但是,我们不承许诸法由因而生,所以没有以上的过失,因此,诸法唯一自然而生。
下面分别举例说明有情法和无情法怎样自然而生:
如莲茎粗硬,莲瓣柔软,未见有人制造。瓣、须、蕊等颜色形状种种不同,亦未见作者。波那娑果与石榴等各种差别亦皆如是。
首先是外在的无情法:比如莲花的茎很粗硬,它的花瓣非常柔软,从来没见到人去制造它。莲花的花瓣、花须、花蕊等的颜色和形状具有种种差别相,没见到有作者,就这样自然显现了。同样,波那娑果,以及石榴等的外在无情法,它们的形状、颜色、味道等的各种差别,也都是这样自然而生。
下面讲内在的有情法:
外物既尔,内界亦然。如孔雀、底底利鸟,及水鹤等,未见有人强为作种种形状色彩。故诸法生唯自然生。
外物既然是这样自然而生,内在的有情法也同样。比如孔雀、底底利鸟、水鹤等,这些飞禽、走兽、水族等的有情,从来没见到有人特别去制造它们身体上的形状、色彩等,这些全部自然显现,所以,内外诸法唯一自然生。
以下中观师破除这种观点:
破彼颂曰:
若计无因而有生 一切恒从一切生
世间为求果实故 不应多门收集种
如果诸法无因就能出生,应当一切法恒时从一切法中生。因为既然没有“有因”和“无因”的差别,也就是不需要特定的因缘,就能随意生果,这样应当在一切时处之中都能生果。
另外,承许自然生,跟世间的真实情况相违。如果诸法自然生,那么世间人为了求得果实,不应当从多种门径收集种子等等。世间人收集种子,就是为了获得果实,不收集种子,没办法出生果实。如果诸法无因而生,世间人收集种子就应当没有任何作用。因为无论是否有种子都能出生果实的缘故。
下面讲计执自然生的过失。先以无情法为例:
若谓诸法自然生者,如波那娑树,非波那娑果之因,栋木及阿摩罗等亦非彼因,则栋木等亦应能生彼果。又波那娑果,既从非因之波那娑树生,亦应从三界一切法生,俱非因故。
首先,有“一切从一切生”的过失:如果认为诸法自然而生,也就是不需要因,果法自然出生。那么,波那娑树就不是波那娑果的因,同样,栋木和阿摩罗等树也不是波那娑果的因。既然波那娑树能够出生波那娑果,同样,其他栋木等的一切事物也应当能够生波那娑果。
进一步来说,波那娑果既然能够从一个不是因的波那娑树上出生,也应当从三界一切法中出生,同样不是因的缘故。意思就是,既然波那娑果能够从波那娑树上出现,而波那娑树又不是生波那娑果的因,那么,其他法同样不是生波那娑果的因,也应当从这些法上面出生波那娑果。这样一来,下至地狱上至有顶之间的一切处所当中,都应当出现波那娑果,波那娑果应当充遍了三界。
而且,会有“恒时出生”的过失:
又如阿摩罗果与罗鸠罗果等必待时节方能成熟,是暂时性,彼等亦应恒时而有,不须观待时节因缘故。
又好比阿摩罗果与罗鸠罗果等,必须观待时节因缘才能成熟,是暂时性的法。意思是说,因缘聚合的时候,这些果法会显现,因缘不具足的时候,不会出现这些法,它们只是缘聚时的暂时显现。但是,如果认为无因就能出生果法,这些阿摩罗果与罗鸠罗果等就应当恒时有。不须要观待时节因缘的缘故。也就是说,这些果法不需要因,所以没有在能出生的季节中生,在不能出生的季节不出生的区别。这样不必等到某个特殊时节,都应当能够出生果实。
下面讲有情法自然生的过失:
如是孔雀非孔雀翎之因,乌鸦亦应生孔雀翎。又应孔雀一切时中乃至胎位,生鹦鹉羽。如是一切众生应常时生,然实不尔,故自然生不应道理。
首先,有“一切生一切”的过失:像这样,既然有情法能够自然生,不需要特定因缘,那么,孔雀就不是孔雀翎羽的因。既然孔雀能生出孔雀翎羽,同样,乌鸦也不是孔雀翎羽的因,也应当能生出孔雀翎羽。
而且,会有“恒时出生”的过失:既然无因就能生果,孔雀也应当能生鹦鹉羽毛。并且,孔雀在一切时位,乃至它在住胎的阶位时,也应当能够生出鹦鹉的羽毛。也就是说,不仅诞生之后的孔雀身上,能够生鹦鹉羽毛,乃至出生之前,住在母胎里的孔雀胎儿,也能生鹦鹉羽毛。
进一步来说,一切众生应当一切时中都能出生,也就是在一切处所当中,恒时都能不断地显现同一个众生的行相。不需要因的缘故。但是这种状况决定没有,根本没见过在一切处所当中,恒时出生同一个众生,所以计执自然生决定不合理。
下面讲计执自然生与现量见相违:
如是已斥非理,复说违现见事。故曰:“世间为求果实故,不应多门收集种。”然实多门收集,故非自然而生。
像这样,已经破斥自然生不合道理。下面再说,承许自然生违背现量可见的事。就像偈颂中所说:“世间人不应当为了得到果实,由多门收集种子。”既然果实不观待因,无因就能出生。世间人以各种方式收集种子,就成了完全没有意义。但是,世间人都知道,只有具足能生的因——种子,才能出生果实,所以会通过多种方式收集种子,这样将来才会有收获,也因此诸法绝对不是自然生。
以上通过观察“无因而有生”中的“有生”,说明不需要因的自然生,会招致“一切时处能生果”等过失。下面通过观察“无因”,说明此自然生会有“永远无法生果”的过失。
复有过失。颂曰:
众生无因应无取 犹如空花色与香
繁华世间有可取 知世有因如自心
这里的“众生”不是单指“有情”,而是指一切有生,有显现的器情万法。
首先从反面说,承许“生”没有因,就是指不成立能生果法的因。那么,没有出生众生的因,就应当没有可以缘取的众生,就像空花没有形状、颜色、香气等一样。要知道,当能生诸法的因缘聚合的时候,果法才会显现。既然没有生果法的因,那么无论怎样积聚条件,也不可能显现任何果法。就像虚空当中永远不会出生具有色、香等的花一样,“无因”当中也同样不会出生果法。
下面从正面看,事实上,在这样一个繁华的世间里面,在在处处都有可缘取的显现法,这样就知道,世间万法都有能生的因。就好比自己的心识,缘取某一种境相,就会出生相应的识,不缘境相就不会现起心识。意思就是,只有特定的因缘聚合时,才会出生相应的果法,没有无因而生的情况,所以诸法绝对不是无因生。
若众生无因者,应如虚空青莲花之色香,都无可取。然实有可取,应知一切众生唯有因生,犹如自心。
如果众生没有能生的因,应当像虚空青莲花的颜色和香气那样,无法缘取。但事实上,众生的形相等法可以取到,应当知道,一切众生唯一由因而生,就像自己的心识有因才会现起一样。
譬喻“虚空青莲花”,由于没有能生它的因,所以无论积聚多少种子、阳光、水等的因缘,也不可能有它的出生或者显现。也就是“色香都无可取”,绝对无法取到空花的颜色和香气。
“犹如自心”,离我们最近的就是自己的心。我们时时都能取到眼识、耳识、贪心、嗔心等等。如果这些心识没有因,也就是无论遇到怎样的境缘等等,都不成为出生心识的因,就不会有这些心识的显现。但是,我们能够明显地发现,诸多因缘会聚的时候,立即会现起相应的心识。可见,心识由因缘而生。
比方说,面前有一位异性,自己的诸根没有损坏,相续中具有烦恼种子,再加上作清净想等的非理作意,这些因缘一旦和合,立即就出生贪心。如果说贪心没有因,也就是所缘的异性等不成为生贪心的因,这样,即便对方多么迷人、可爱,自己心里再怎么非理作意等等,也不会出生贪心。
所以,一切有生的有情法和无情法,决定不是无因而生,唯一由各自的因缘出生。
下面讲按照对方的观点,会有什么过失:
若如汝宗,则缘青之心应非由青境现前而生。然缘青之心,唯缘青境乃生,非自然生,故自然生不应道理。
如果按照你宗所说,缘取青色行相的心识,就应当不是由青色的境相现前而生。(因为既然无因而生,心识就不是以青色的境相这种因缘而生。)但事实上,缘取青色行相的心识,唯一缘青色境相而生,不是自然生,所以诸法自然生决定不合道理。
就像看电影,眼前一定要有电影的境相,自己的眼根、作意等等,才会现起看电影的各种心识。如果这些因缘不具足,绝对不可能出生见电影境相的识,所以自然生不合理。
1.各举一内、外法为例,阐述共生宗观点,并从胜义、世俗两分遮破。
2.各举一内、外法为例,阐述无因生宗义,并从以下几点遮破:
(1) 应成一切法从一切法生;
(2) 应成恒时出生;
(3) 违现见事;
(4) 应如空花般都无可取。
以下旁述遮破 “心识由四大种生”。首先讲对方观点:
外计心从大种生者,谓有现见之因,不可拨无,以拨现见,乃犯前说众过。
有些外道认为:心识从地水火风四大种而生,并且有现量见为根据,所以不可否认。如果否认现量见的事实,就会犯下前面所说的众多过失。
首先讲他们承许四大种是出生一切内外诸法的因:
世间共计之因果法,唯有四法,为一切众生之因,谓地水火风。即由彼等变异差别,非但现见莲花、石榴、孔雀、水鹄等皆应道理。即能了知诸法真实义之内心,亦唯从彼四法而生。如诸酒中由四大种变异差别,便有狂醉功能,为诸有情狂醉闷绝之因。由羯逻蓝等大种变异差别,便生心识,乃至能了一切诸法。是故内外诸法,唯从现世因生。非是前世造业,今世成熟,今生造业,后世成熟。故他世非有。
顺世派说:世间共同认为的因果法,其实只有四法是一切生命形态的能生因,即地、水、火、风四大元素。由于四大种的各种变异差别,显现出各种各样的内外器情万法。不仅现量见到的莲花、石榴、孔雀、水鹤等,由四大元素变异而成。而且,能够了知诸法真实义的内在心识,也唯一从地水火风四大种中出生。比如分析莲花的成分,最后会发现只有地水火风四大种。石榴等的植物也是如此。包括孔雀等动物的身体,分析到最终,会发现只有地水火风四种元素,所以,一切外在器世界的粗细色法现相,包括矿物、植物,有情的身体等等,全部由四大种变异而成。
比这些无情色法更加深细的有情心识,也能现量见到它是由四大种变异而成。譬如,酒的成分也是地水火风四大种,但是由于这些成分的变异差别,具有能够使人心识迷醉的功能。因此,酒里面特殊的四大种,成为有情生起狂乱、迷醉、闷绝心识的原因。有情心识的出生也是如此。由最初位的羯罗蓝等四大种的变异差别,会出生胎儿最初的心识,乃至后来能够了别一切诸法。就像现在部分唯物论所说,意识是物质的产物,心识是大脑的功能,是一种具有高度组织和复杂结构的物质系统,跟这里的观点一样。
因此,内外的一切法,唯一从现世的因缘出生,并不是前世造业,今世业习成熟显现果报,或者今世造业,后世业习成熟变现果报,所以,过去世和未来世是没有的。所有的有情只有这一世的生命。
如彼欲受用美女,为令美女了知无有后世。曾曰:“美女善行善饮啖,妙身已去非汝有,此身唯是假合成,去已不返不须畏。”
他们想要受用美女的时候,为了让美女知道没有后世,可以随意造邪淫业,曾经说:“美女!你要好好享受,好好吃、喝,你这美妙的身体死了之后,你也就没有了,因为身体只是地水火风四大假合而成,死后一去不复返,没有来世,所以不必害怕,不用担心什么因果报应。”
顺世派认为,一切事物无非是地水火风四大种变异合成,心识也一样,所以,这一期生命结束,就是彻底结束了。没有今世造业,后世成熟果报等的事。现世只要尽情享乐就可以,不用担心造业感果等的事。在这种邪见的驱使下,他们会造作非常多的恶行。正所谓“不畏后世,无恶不作。”
下面中观师对此破斥:
今当问曰:汝谓无有他世,为以何理而决定耶?
现在应当这样质问他:你认为在现世之外没有后世等的其他生世,是以什么理由而决定这一点呢?
若谓非现见故。
对方说:由于没有现量见到有前后世的缘故,所以没有前后世。
问曰:汝说他世非现见,此为现事,抑非现事?
中观师对此提问:你说“没有现量见他世”,这件事是现量见的事,还是非现量见的事呢?
下面中观师对此进行分析。首先观察“他世非现见”是现量见的事:
若谓现事者,既许他世非现见事而为现事,应无事法皆成现事。是则汝宗无事亦成有事,是现事故,如诸有事。既全无无事,亦应无有事,无所待故。若无无事与有事,则计有大种与无他世,皆应失坏。
如果说这是现量见的事,既然承许“没有现量见他世”成为现量见的事,应成无事法也成为现量见的事。那么按照你宗的观点,“无事法”也成了有事,因为它是现量见的事,就像那些有事法一样。既然 “无事法”不成立,也应当没有有事法,因为没有所观待的缘故。如果没有“无事法”和“有事法”的差别,那么你心里计执大种有,前后世没有,这种既承许“有”又承许“无”的观点也就失坏了。
“若谓现事者,既许他世非现见事而为现事,应无事法皆成现事。”其中“现事”指现量见的事。一个法有显现,并且已经见到了,就成为现量见的事。没有显现的法不能成为“现事”。现在对方的观点自相矛盾。他一方面说“前后世不是现量见”,也就是根本没见到前后世。另一方面又认为这件事是现量见的事,也就是现量见到“前后世不是现量见”。
这样一来,“是则汝宗无事亦成有事,是现事故,如诸有事。” 按你的观点来看,无事法(根本没有显现的事物),也成了你现量见的事。也就是无事法等同有事法了。
结果“无事法”不成立。那么“既全无无事,亦应无有事,无所待故。”既然没有“无事法”,那么,跟“无事法”相对的“有事法”也不成立,没有所观待的缘故。意思就是,本来“有事法”和“无事法”互相观待安立。现在“无事法”本身也成了现量见的事,也就是成为跟“有事法”一样的体性。这样一来,“有事法”和“无事法”就没有差别。也就没办法安立“有事法”和“无事法”了。换句话说 ,本来“有”和“无”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,才能说此法 “有”,彼法“无”。现在按照你的观点来看,“无”的法也成了现量见的事,等同于“有”,这样根本没有“有”和“无”的差别了。
进一步来说,“若无无事与有事,则计有大种,与无他世皆应失坏。”既然“有事”和“无事”无法安立,那么你们计执“四大种有”、“前后世无”,也无法成立。意思就是,对方原本认为一切法唯一从四大种生,四大种有。又认为没有前世造业今世感果,今世造业来世感果,也就是前后世没有。前者是有事,后者是无事。但是按对方的观点来看,没有显现的前后世也成为可现见事,“有事”和“无事”没有任何不同,那么“四大种”和“前后世”也不成立一者有,一者无,由此失坏“有四大种”和“无前后世”的观点。
下面观察“他世非现见”是非现量见的事:
若谓非现事者,既非现事应不可见,非现事故。云何由不可见门,而能比度他世非有耶?
如果你们承许后一种,认为“没有现量见他世”不是现量见的事。既然不是现量见的事,你们应当根本没见到“无前后世”,因为 “无前后世”不是现量可见的事。那么你们又怎么能以不可见的门径,比知前后世没有呢?
顺世派认为,证成一种观点,最强有力的理由就是“现量见”。能够现量见,就决定是有,不能现量见,就不承许为有。如果对方承许“无前后世”不是可现量见的事,也就是根本没有现量见到“无前后世”。这样不是现量见的缘故,“无前后世”无法成立。
下面破斥以比量成立“无前后世”:
若谓由比量能知者。
如果对方认为:“无有他世”不是现量了知,而是由比量能够了知。
虽比量成立者,亦有义利。然违汝宗所许。如云:“唯根所行境,齐此是士夫,多闻者所说,欺惑如狼迹。”
虽然以比量成立,也有它的意义。但是与你们自宗观点相违。因为你们不承许比量。比如你们的论典中说:“唯有我们六根所行的境才是真实,按照这样来立论承许才是智者,那些多闻者所说的话都具有欺骗性,就像狼的脚印一样。”
意思就是,听的很多,然后口里随便讲说,这些都不决定是真实。唯一亲自见闻才能成立真实。可见你宗根本不承许以比量来了知诸法,所以说“由比量能知”有违你们自宗的立论。
以此为例,遮破其他诽谤缘起理的立宗也是一样:
如破计心从大种生者所说道理,如是诽谤一切者,皆如是破。
按照破除“心从大种生”所说的这些正理,对于诽谤一切缘起显现的宗义,都应当如是破除。下面再从“见一法颠倒,即颠倒见一切。”破斥对方观点:
复次,如眩翳人见第二月等,于非有性妄执为有,即见毛发蚊蝇等相亦非实有。如是汝见无后世等,倒见余事,亦是颠倒。
另外,就像眩翳人见到第二个月亮等那样,对于没有体性的法妄执为有,那么,以这种颠倒见,见到虚空中本来没有的毛发、蚊子、苍蝇等的行相,也不是真实有。同样,你见到“没有后世”等,以这种颠倒见,见“四大种所生心识,死后归于无有”等的其余事,这一切也承许是颠倒。
以下详细阐述此理:
为显此义,颂曰:
汝论所说大种性 汝心所缘且非有
汝意对此尚愚暗 何能正知于他世
就像你们的论典所说:“器情世界的因是地水火风四大种性。” 但是这一点根本不是你们心识的所缘。(虽然你们口里说现量见,但实际上,四大种不成为你们的现量见。)你们的心对于现前的四大种尚且愚昧,又怎么能了知唯有天眼才能知道的前后世这种微细行境呢?
如汝宗所说地等四真实义,于汝心所缘境上且非是有。汝于现世法尚且颠倒,则于他世最极微细唯是天眼所行境界,如何能正知耶?
就像你宗所说,地等四大种是真实义,但是四大种在你心的所缘境上根本没有。也就是说,你从来没见过真实的地水火风四大种。你对于现世的法尚且颠倒,那么对于前后世这种极微细、唯一是天眼所行的境界,怎么能够正确了知呢?
意思就是,你不要太相信自己的现量见。因为你根本没有能力正确见到万法真相。就连你们自己承许的真实义——四大种,这种现前的粗分境相,都看不到,更不可能见到极微细、隐密的后世了,所以,怎么能相信你自己的现量见呢?
复次颂曰:
破他世时汝自体 于所知性成倒见
由具彼见同依身 如计大种有性时
中观师说:你们破斥他世的时候,你自体对于所知法的体性成为颠倒见,因为具有与“诽谤他世见”同等所依身的缘故,如同计执大种有自性之时。
首先解释偈颂中的“彼见同依身”:
同谓相等义。依谓安住之因。身谓身躯。彼见谓谤后世见。由所依即相同,略去差别词,由同依即身,故曰:彼见同依身。
其中“同”,是相等的意思。“依”,指安住的因。“身”,是身躯,指身心积聚之体。“彼见”,指谤后世见。由于和谤后世见所依止的身相同,都是同一身的缘故,省略“谤后世见相等安住之因的身躯” 中的差别词,由于相同安住之因指身,所以说为“彼见同依身”。
下面讲这一推论能成立的理由:
言由具彼见同依身故,是举正因。若彼所依,乃至未成若见或疑有从大种所生他世心之所依时,即是毁谤他世邪见之同依,故顺世外道计大种有自性时,亦具彼见同依之身。
偈颂中所说“由具彼见同依身”,是举出正因。也就是成立对方对于所知体性成颠倒见的理由。具体来说,如果所依的身,直到它还没有转成或者见到、或者怀疑有从大种生起他世心识的所依之间,就是和诽谤他世邪见共同的所依之身,所以,顺世外道计执大种有自性的时候,也是具有跟诽谤他世邪见的同一所依身。
下面讲同喻,并证成此立量:
此有二位,一谓计大种有自性位,二谓毁谤他世位。随立一位为宗时,即以余位为同喻。故曰:“如计大种有性时。”谓于尔时,亦具彼见同依之身,及有于所知性之颠倒见。
此“同依之身”有两个时位:一、计执大种有自性的时位;二、诽谤前后世的时位。安立其中任何一种时位为立宗的时候,可以用另一种时位作为成立它的同喻。因此说:“如计大种有性时”。意思是说,在诽谤他世的时候,具有跟计执大种有自性共同的所依之身,以及对于所知性的颠倒见。
也就是说,乃至这个诸多邪见共同依止的一个身,没有获得转换的时候,就像曾经依于这个身,承许大种有自性,是对于所知法的体性成颠倒见。现在也是依于这个身,承许无他世,所以,承许无他世也是对于所知性的颠倒见。就好比一个疯子,曾经做的某种承许,对于所知法有颠倒见。在另外一个时位,由于他仍然没有脱离疯病,所以他做的另一种承许,也同样对于所知法成颠倒性。这两种见共同依于一个身的缘故。
对此顺世派回辨:
设作是念:我见大种有自性时,无颠倒见。故同喻中无所立法。
假使对方这样想:我们见到大种有自性的时候,并没有颠倒见所知体性,所以你的同喻中没有所立法。
这里,同喻是“见大种有性时”,所立法是“于所知性成倒见”。对方认为在“见大种有自性时”,并非是“对于所知成颠倒见”,由于譬喻中没有所立法,因此不成为同喻。
下面中观师破斥对方的辩驳:
破曰:不然!以不生故,汝于非有自性之大种,妄计为生为有,此邪见已成立故。
中观师破斥:并非如此!由于大种本来不生,你却对于无有自性的大种,妄计为有它的生,或者它是实有,这是不符合事实的邪见,这一点先前已经成立。
对方继续辩诤:
若谓大种不生,仍须成立。
你们说“大种不生”,以此来成立我们“见大种有性”是颠倒见。但是你的能立——“大种不生”,还需要成立。
下面中观师回驳:
答曰:不然!已成立故。
中观师回答:并非如此!“大种不生”已经成立的缘故。
颂曰:
大种非有前已说 由前总破自他生
共生及从无因生 故无未说诸大种
“大种没有”在前面已经说过了。因为前面以正理总的破除了诸法自生、他生、共生以及无因生。而大种是“诸法”中的一种。既然总体的万法已经抉择为无生,那么大种决定也是无生,所以并不是没有说大种无生。
由前总破诸法自生、他生、共生、无因生时,我即已破从大种生。由无生故,大种亦无自性,故喻得成。
先前总的破除诸法自生、他生、共生、无因生的时候,我们已经破除诸法从大种生。意思就是,总体上不成立由实法生实法,否则决定落在自、他、共、无因四种情况当中。而这里的每一种都无法成立,所以,“实法生实法”不成立。既然如此,其中个体的“从大种生诸法”也同样破掉了,因为你们承许大种也是实法。由于大种同样无生的缘故,大种也没有自性。所以,你认为“大种有性” 决定是“于所知性成颠倒见”。因此同喻成立。
以此道理,同等成立一切不符合正理的执著是颠倒见:
如是谤一切智,计诸法有性,计诸法无性,计大自在,计时,计微尘,计自性,计自然,及余执著,皆当如前成立为颠倒见。
依此类推,诽谤一切智,计执诸法有性,计执诸法无性,计执大自在天、时间、微尘、自性为万法的因,或者计执诸法无因自然生,以及其余的种种执著,都应当像前面这样立量,成立为颠倒见。
下面举例说明:
如云:“谤正觉时汝自体,于所知性成倒见,由具彼见同依身,如计大种有性时。”
例如立量为:“你们诽谤正觉的时候,你的自体对于所知法的体性成为颠倒见,因为具有和诽谤正觉邪见同等所依身的缘故,如同计大种有自性之时。”
跟前面的意思一样,就像你计执大种有自性的时候,你对于所知性成为颠倒见。同样,诽谤正觉的时候,所依止的身没有变的缘故,你当下心的自体对于所知也是颠倒见。就好比一个人的眼根有问题,无论在哪一时位,见哪种事物,都是依于这样一种错乱眼根的缘故,无论见什么都成为颠倒见。同样,只要当时的心是错乱的,由这个心所引生的各种承许,都是对于所知性的颠倒见。
如是有无等见皆破。
像这样,把这种立量方式用在其他一切有无等的错乱承许上,也同样成立是颠倒见。无论计执诸法持“有”性,还是“无”性,“等”字当中包括“常”、“断”、“一”、“异”、“来”、“去”、“生”、“灭”等的见解,全部成为颠倒见。因为心的自体对于所知性成颠倒见,而这些见解所依止的是同一个身,所以,计执诸法有各种各样的体性,全部是颠倒见。
下面讲自宗这样遮破的必要:
然吾自宗,全无过失。故诸智者,当以此颂略加变改,遍破一切他宗,由破尽分别网、成立胜义智故。
然而我们自宗完全没有任何过失,因为我们见到诸法无自性,远离一切戏论的缘故。所以有智慧的人,应当把这一颂稍微改变一下,就像前面举的例子那样,把对方所立的戏论套入量式里面,就能遍破一切他宗。这样破斥的原因是:破尽了分别网就能成立胜义智慧。
这里的“一切他宗”,指空性宗之外的一切实事宗。他们认为这样那样的法有自性。或者承许实有的法,也就是计执“有”,或者诽谤名言中的缘起,计执“无”。总之,没有契合空性,必定会落在边见当中。相反,一旦证悟空性,必定会反转过来,止息一切戏论。
如果在根本上不明了诸法无自性、本自寂静、离一切戏论的实相,戏论就不会破尽,即使不承许此法,还会承许彼法。也就是始终无法从“分别网”中出来。换句话说,内外实事宗在见解上,一直认为要有一个承认,需要建立一个实法。因此全部把自己困在分别网里面,没办法止息这种对于所知法体性的颠倒。
他宗没办法脱离分别网的原因,就像前面偈颂中所说“由具彼见同依身。”意思就是,他宗所依止的就是那样一种根本的颠倒状态,没有契合诸法离戏空性。这样一来,依止于这种颠倒心建立的各种宗义,都是对于所知性成为颠倒。虽然从中会变换各种不同观点,但是由于执著诸法实有,只要这种边见没有脱掉,始终会被分别网缠缚。因此,无论怎样承许,都同样是颠倒见。
中观师要“遍破一切他宗”,目的就是让我们醒悟。虽然“一切他宗”表面上是说实事宗,实际上就是指我们内在的颠倒见。这样 “遍破”,就是为了让我们认识到自己内在的见解有错误。否则一直认为自己现在对于诸法的认识正确,是如实了知万法体性的智慧。这样一来,永远没办法寂灭分别网,不可能成立胜义智慧。
好比说一个人已经疯了,但是他一直认为自己很正常,这种认识不消除,就永远脱离不了错乱的状态。现在为了让他相信自己是疯子,我们就给他举例子:“这个事物本来是 A,但是你看成了 B,现在你自己好好看看,它到底是什么?”结果他这时候认识到,自己原来确实看错了,对于所知法的体性有颠倒认识。这样之后,他会醒悟过来,会发现自己的心识不正常,所以看错了、想错了。那么,对于一法见为颠倒,这种错乱心识,或者说疯病没有消除之前,对于其他法也不可能见到真实。
同样,比方说顺世派认为大种有自性。中观师给他讲,无论自生、他生、共生,还是无因生,大种的自性都不成立。大种本来无生。既然它没有自性,你却见到它有自性,你这种见解怎么可能不是颠倒见呢?而且,只要你处在颠倒见的所依身当中,没有契合诸法空性,无论立论说一切智没有,还是没有前后世、诸法无因生等等,都是从颠倒心识中出来的,必定全部成为颠倒见。这时候他会觉得,的确这些见解全部不正确。
像这样,进一步会发现,无论承许哪种观点,只要不了解诸法本来离一切戏论,无有承认,就会始终处在分别网当中。因为心里只要还执著真实中有实法可得,虚妄分别就断不了。相反,一旦了解诸法无自性,真实中远离一切相、一切戏论,就再不会有什么分别、承认的,这样就会“破尽分别网”。因为如果有一法成立,可以缘它分别、承认,但是既然真实中无一法可得,就不会有依于它的分别。进一步会认识到,原来我计执诸法实有的心识只是错乱的妄识,不是了知真实的智慧。这样就能够区分心识和智慧,就能“成立胜义智”。这就是“诸智者”如是破除的原因。
下面对方放过失:
设谓汝亦同犯此过。
对方说:你也同样犯这样的过失。你说我们的观点都成为颠倒见,你的立论也同样成为颠倒见。
答曰:不然!以无成立我等为倒见之喻故,且能成立为应正理。
中观师回答:我们的情况不同!因为没有成立我们的观点是颠倒见的同喻,而且能够成立我们的观点完全相应正理。
意思是说,由于你们认为诸法有自性,所以你们的立论全部是颠倒见,对此我们可以举出同喻,而且你也无法驳斥。因为你们的见解确实不符合正理,这是在你我双方面前共同成立的。但是,你们没有办法举出我们的立论是颠倒见的同喻。因为你根本没办法证明任何一法有自性。相反,内外诸法无自性才是真相。
下面举例说明自宗观点符合正理:
如云:“我达他世为有时,即成正见所知性,由具此见同依身,如许通达无我时。”
比如说:“我们了达他世是有的时位,我们自体成为如实见到所知的体性。因为具有与‘了达他世为有’的见解同等所依身的缘故,如同承许通达无我之时。” 这里把上面破他宗的立量反过来说。就好比我们了达诸法无我的时候,是一种如实见诸法的体性。那么,在名言中就知道,无自性之中才能成立缘起。正是由于诸法无自性,在因缘和合的时候,就会无欺变现果法。“他世为有”也是如此。前世的识,通过爱取的滋润,达到引生后有的阶位,并且没有证悟无我等的障碍,这样因缘聚合之时,决定显现后世身心相续的果相,所以后世成立。
如是例云:“我达一切智有时,即成正见所知性,由具此见同依身,如许通达无我时。”
像这样再举例来说:“我们了达一切智有的时位,我们自体成为如实见到所知的体性。因为具有与‘了达一切智有’的见解同等所依身的缘故,如同承许通达无我之时。”
就像通达无我的时候,是如实见诸法实相的状态。我们一直具有这样一种如实的智慧。由于得到了正见的根本,时时处在正见当中,“达一切智有”也是这种正见所知的体性。
要知道,原来自相续是无明系统,虽然只是从一个地方露出破绽,比如承许大种实有。但是一观察就知道,这些见解的根源就是没有如实证知诸法实相。因此,无论对于胜义谛的安立,还是世俗当中的承许,处处都有问题。
一旦无明灭尽,出现证知诸法实相的智慧,也就是转成了明行系统。从这种所依当中流出来的一切立论、言说,全部契合真实义。得到这种根本之后,立即能够明了诸法无我,见到世俗中诸法缘起生,并且知道没有自在天等的作者,了达自他本具一切智等等。
于一切法皆如是说。
像这样,对于一切法都如是说。也就是一切从正见当中流出的立论全部成立。
由此道理,即善成立前说“彼非彼生岂从他,亦非共生宁无因” 之四宗。
这个道理也能很好地成立前面所说“诸法不是从自生,不是由他生,不是自他共生,不是无因生”的四种宗义。
以上自宗讲到,一切依于正见的立论全部正确,所以,诸法不是自生、他生、共生、无因生的宗义决定成立。
1.阐述心识由四大种生而无有他世的观点,并对此以理破除。
2.“破他世时汝自体,于所知性成倒见,由具彼见同依身,如计大种有性时。”
(1) 解释颂文。
(2) 为什么计大种有性是颠倒见?
(3) 按颂中理论成立破他世是颠倒见,并成立一切不符合正理的执著都是颠倒见。
(4) 为什么中观宗的观点完全相应正理?
对此实事师提问:
问曰:若诸法不自生他生共生无因生者,为如何生?
提问:如果万法不是自生、他生、共生以及无因自然而生,那是怎么生的呢?
曰:若计诸法有自性者,则定计为,若自生、或他生、或共生、或无因生,以更无余生故。其计大自在天生诸法者,大自在等亦必是或自或他或共,故计大自在等因,仍不能出上说诸过。更无第五能生之因,以无余因故。由破四种分别妄计之生,即成立诸法无自性生。
中观师回答说:如果你计执诸法有真实的自性,或者说是真实的法,那就一定认为有出生它的方式,或者是从自己生出了自己,或者是从他法生起了它,或者是自他共同生出了它,或者无因自然产生了它,决定会做出这四边生当中的一种承许,因为再没有其他生这个法的方式。其中计执从大自天出生诸法的主张:大自在天等出生万物也必定是自生、他生或共生中的一种,因此计执“大自在天等是生万法的因”,仍然不能摆脱上面说到的各种过失。在自、他、共、无因四种生之外,再没有第五种能生的情况,因为没有其他生果的因相之故。通过破除这四种分别妄计的生,就能够成立诸法无自性生。
也就是说,如果诸法是有自性生或者有实法出生,那么生它的方式必定是四种生当中的一种,而现在每一种生都被正理破除,这就说明“诸法有自性”决定无法成立。
为显此义,颂曰:
由无自他共无因 故说诸法离自性
由于诸法自生、他生、共生、无因生都不成立,因此断定诸法无有自性。
问曰:若谓诸法皆无自性生者,不生之青等云何可见?
这时有人提问说:如果一切诸法都无有自性生或者无实法出生,那么这些不生的青色等法怎么能见到呢?
所谓的诸法无生,就是指根本没出生过任何法。既然没有诸法出生,那么我们怎么会见到青色等法呢?
曰:青等自性非任何之境,故青等自性都非可见。
中观师回答:因为青色等的自性,绝对没有任何境相可得,所以青等的自性绝不是能见到的法。
若尔,现前数数所见之境性为是何事?
对方质问说:如果是这样,那么我们现前一次次见到的那些境界性,是怎么回事呢?
曰:此是颠倒,非真自性。唯有无明者乃见彼性,离无明者都无见故。
中观师回答说:这些所见的境相只是一种颠倒的所见,不是真实有这些法的自性。因为仅仅是有无明者,才见到那些境界性,离无明者根本一无所见。
也就是说,凡夫愚人数数不断地见到的这些境界,都只是无而现有,纯粹是颠倒妄见,真实中一无所有。因此诸法的自性,绝对不是所见到的事。
下面讲诸法本来无自性,计执有性只是颠倒妄执而已:
为明此义,颂曰:
世有厚痴同稠云 故诸境性颠倒现
为了使学人明了这一层涵义,颂文中说:世间愚人都有稠密阴云般的厚重愚痴,被愚痴障蔽的缘故,见不到诸法的自性,反而颠倒显现为各种境界体性。
稠云谓稠密阴云,由厚重愚痴如同稠云,障蔽青等自性令不得见。故诸愚夫不能亲见青等自性,其倒执为自性者,唯是实执愚夫所现耳。
其中“稠云”,指稠密的阴云。由于有厚重的愚痴,它就像稠云障蔽虚空那样,障蔽青色等的自性,使人不能见到,所以世间愚痴凡夫不能亲见青色等诸法的自性,他们颠倒执著为有自性的这些现相,仅仅是实执愚夫的妄现而已,并不是实相。
这里的“自性”,指诸法真实的体性。凡夫以错乱力显现的相不真实,但是人们却颠倒地执著这些法有自性,这样就障蔽了真实的自性。《金刚经》中说:“若见诸相非相,则见如来。”远离了妄相而见到实相,那就是万法的自性。就像六祖彻悟时连说了五个“何期自性”,那才是青色等诸法的自性。
下面以比喻说明这种颠倒计执的情形:
颂曰:
如由翳力倒执发 二月雀翎蜂蝇等
如眩翳人由眩翳力,虽无毛发等性,然执为有。
就像眩翳人由于眩翳的力量,虽然没有毛发、二月、孔雀羽毛、黄蜂、苍蝇等的自体,但是他却颠倒地执为实有。
凡夫心识数数见到各种境相,也是这样的情形。因此《辨法法性论》中,把有法的体性抉择为无而现,只是虚妄分别,所谓“实无而现故,以是为虚妄,彼一切无义,唯计故分别”。(这些法实际没有而显现,所以是虚妄。在一切处都得不到它,仅仅是愚痴人内心的计执,所以是分别。)
又颂曰:
如是无智由痴过 以种种慧观有为
像这样,没有智慧,由于愚痴或者无明的过失,就显现出行业,乃至后后的一切轮回现相,所以,诸智者以种种智慧观察到因缘所作法或有为法都虚妄无实。因为这些法都是观待而有,所以无有自性。
如世尊说:“无明缘行。”又云:“补特伽罗由无明随逐故,造福、非福、不动诸行。”又云:“无明灭故行灭。”
就像世尊宣说十二缘起时所说:“以无明为缘发起各种行业。” 可见行业不是独自成立,而是观待无明才显现,有无明才有它,没有无明就没有它,所以行业没有独自成立的体性。
世尊又说:“补特伽罗由无明随逐的缘故,造作福行、非福行、不动行。”又说:“无明灭的缘故,行不可能独自现起,所以行也会随之灭尽。”
以此道理,颂曰:说痴起业无痴灭 唯使无智者了达慧日破除诸冥暗 智者达空即解脱
以这个道理,佛说由无明而起业,无明灭业就随之而灭。这样宣说缘起,唯一使无智慧的人了达一切都是因缘所作,因此毫无自性。如果你识透了“缘起故,无自性”的道理,就知道一切诸法都是空性,因为诸法中没有任何一法独立而起,都是观待因而现起,所以都无自性。以这个智慧的日轮,能够破除诸多无我真实义愚等的愚痴黑暗。智者从缘起义了达空性,由此而解脱生死。
智者见说无明缘行,非但了达行无自性,且以此慧断除无明。亦不取诸行,以断取行之因故。故即能解脱生死也。
智者见到佛说以无明为缘才现起行,他不但了达了一切行都无有自性,而且以这个无我空慧得以止息无明。无明一止息,就断掉了取行的因,也因此不再现起诸行(怎么来止息一切业行呢?愚人不了达缘起性空,他们一直陷在愚暗中。智者知道行业的根源在哪里,从根上断了无明,就不会再取种种业了。换句话说,无论是非福行、福行、不动行,都是以不明了无我的真实义愚,就开始取那些行动了。等到了达无我,就不取那些行动了)。这样停止了行业,所以就能解脱生死。
有些人对此有疑问:
问曰:若谓色等于胜义中都无自性者,彼等自性如石女儿,于胜义中非有故,于世俗中亦应非有。然色等自性于世俗中有,故彼等亦应胜义中有也。
提问:如果认为色等诸法在胜义中都没有自性,那么它们的自性就像石女儿那样,由于在胜义中无有,所以在世俗中也应当无有。然而,色等自性在世俗中有,所以它们也应当在胜义中有。
颂曰:
若谓诸法真实无 则彼应如石女儿
于名言中亦非有 故彼定应自性有
如果诸法在真实中无有,那么它们就应当像石女儿一样,即使在名言中也是没有的,然而诸法在名言或世俗中,能够明显见到,所以也应当在胜义中有,或者说自性有,也就是“实有而有”,不是“非有而有”(后者是假有)。
以下中观师回答:
今当告彼,颂曰:
有眩翳者所见境 彼毛发等皆不生
汝且与彼而辩诤 后责无明眩翳者
现在应当以同喻告诉对方:你说只要名言中有显现,胜义中就一定有自性。那么有眩翳者所见的毛发等境,它们都是真实中无生,或者真实中根本没有。虽然真实中没有,但还是在眩翳者面前显现毛发等的境相。可见“胜义中无有”不决定“名言中没有显现”。
“等”字包括其他譬喻,比如梦境、阳焰、幻事、水月等。这些假相在真实中一无所有,然而还是可以在渴鹿面前显现远方流淌的河,在观众的迷乱识前显现空中的象马,在梦者心前显现各种梦境。如果说世俗中有显现,就一定在胜义中有自性。那就应当跟这些眩翳者辩论一下,在他们心前也有这些显现,他们也应当说真实中有自性。如果你们能够辩赢这些眩翳者,然后你再责难那些世间的无明眩翳者,道理相同的缘故。
汝应且与由眩翳所坏眼者,辩云:汝等何故只见非有之毛发等,不见石女儿耶?后再攻难为无明翳障慧眼者,何故唯见自性不生之色等而不见石女儿耶?此于我等不应责难。
你应当和那些被眩翳损坏眼根的人辩论:“你们为什么只见非有的毛发等相,而不见石女儿呢?既然毛发在真实中无有,就应当像石女儿那样,在名言中也无有。为什么你们的眼识还见到毛发呢?”
这样之后,再向被无明眩翳障蔽慧眼的凡夫问难:“为什么你们只见自性不生的色等,而不见石女儿呢?如果这些色等真实中无有,应当像石女儿那样,在名言中也没有显现,为什么你们还会见到这样自性不生的色法、声音等的境相呢?”
总之,你们应当向世间辩论,对于我们不应责难。我们说的是真实中的状况,至于世俗中如何,你应当去问问世间有情心识前的状况如何。如果你把他们辩倒了,我当然跟随你承认,不但在胜义中没有,在世俗中也没有。然而你辩不倒他们,因为在他们的妄识前无欺有这些现相,所以应当说:“真实中没有,但世间中以错乱力的缘故,有这些显现。”
以经说诸瑜伽师见诸法如是,余欲求得瑜伽智者,于所说法性亦应如是信解。我等是依圣教,说瑜伽师智通达诸法皆无自性,非依自智而作是说。我等亦被无明眩翳障蔽慧眼故。
因为经中明确说到,诸瑜伽师见到诸法的实相就是如此,其余想求得瑜伽智慧的人,对于所说的诸法的体性,也应当如是信解。我们依从圣教,说到瑜伽师的智慧通达诸法都无自性,不是凭着自己的智慧来这样说,因为我们也被无明眩翳障蔽慧眼的缘故。
意思是说,你我都是凡夫,我们既然选择信解真实义,就一定要依从佛的圣言。既然圣教这样说,我们也不是依自己的智慧这么讲。因为我们自己也被无明眩翳蒙蔽了慧眼,并没有见到实相,所以我们要随顺信入实相,唯一应当依止佛的圣教。
如经云:“知蕴性离皆空寂,菩提性空亦远离,所修正行空无性,智者能知非凡了。能知智慧自性空,所知境界空离性,了达知者亦如是,是人能修菩提道。”故于诸瑜伽师亦无此责难,彼于世俗不见少法是有自性,于胜义中亦不见故。
就像经上所说:“了知五蕴无有自性(这就叫做‘性离’),没有这些五蕴的实法可得,所以悉皆空寂。菩提也是空性,所修的正行也是空性。一切基道果所摄的法都空无自性,绝没有独立的什么实法可得。智者能够了知空义,不是凡愚所能了达。从能知和所知来说,能知的智慧空无自性,所知的境界也空无自性,知者也空无自性,能够这样了达的人就能修持菩提妙道。”所以对于已经相应实相的诸瑜伽师也没有这种责难,因为他们对于世俗,不见有丝毫的法有自性,在胜义中也不见的缘故。
暂勿责难有眩翳人,且应诘汝自身。颂曰:
若见梦境寻香城 阳焰幻事影像等
同石女儿非有性 汝见不见应非理
现在暂时不必责难有眩翳者,你应当反问你自身。如果见到了无而现的梦境、寻香城、阳焰、幻事、影像等,这些跟石女儿一样,在真实中无有自性,按你们所说,就应当跟石女儿一样,不仅胜义中无有,连世俗中也没有现相。然而对于你来说,你有见梦境、寻香城、阳焰、幻事、影像等事,却不见石女儿,有这样的差别是不合理的。
这里以对方的立论反破对方。
喻如梦中所见,与石女儿,同属非有。然见梦境,不见石女儿。
首先讲比喻:梦中所见的境相跟石女儿一样,在真实中是没有的。然而从世俗现相来说,却有差别,也就是见得到梦境,见不到石女儿。
所以,真实中无有的法并非全像石女儿那样,在世俗中也没有现相。
乾闼婆城亦尔。阳焰谓见阳焰为水。幻事亦尔。影像等者谓谷响、变化等,彼等同是自性空。然汝唯见彼等,不见石女儿。故应先自责难,次乃责难愚夫也。
其他的乾闼婆城等都是这个道理,因此不必细说。
总而言之,这些现相在真实中无有,但是它们并非如石女儿那样在世俗中也无有现相。这些现相是世间心识的所见,而石女儿不是。所以你们首先应当责难自己:“为什么我只见乾闼婆城、阳焰等,而不见石女儿呢?”这样责难自己之后再责难愚夫才合理。
又颂曰:
此于真实虽无生 然不同于石女儿
非是世间所见境 故汝所言不决定
这些现相虽然在真实中无生,但是跟石女儿截然不同,因为石女儿在世俗妄识前没有所见,而这些却是有显现的,所以你们的立论不决定。你们的立论是:“以胜义中无有故,名言中应当一无所见,如石女儿。”但是胜义中无有,不决定在名言中无显现。
如薄伽梵说:“言诸趣如梦,非依真实说,梦中都无物,倒慧者妄执。乾闼婆城虽可见,十方非有余亦无,彼城唯名假安立,佛观诸趣亦复然。有水想者虽见水,然阳焰中水终无,如是分别扰乱者,于不净中见为净。”
就像世尊所说:“所谓的世间六道诸趣,如同迷梦般,这不是按照真实义宣说。因为梦中本来无物,只是倒慧者妄执梦境当中有种种的显现。以譬喻来说,比如在错乱识前,能够见到乾闼婆城,而且有各种的差别相。但是真实当中,无论在十方所摄的任何处去寻找,都得不到一丝一毫的实法,所以,“乾闼婆城”只是一个名字而已,仅仅是一种虚假的安立,以佛眼看六趣的众生相也是如此。再比如,生起水想的人,虽然见到了远方有河水,但实际上在阳焰的假相中水毕竟无。像这样,被虚妄分别扰乱的心,在不净之中见为是净,以此类推,常、乐、我等都是如此。”
“犹如净镜中,现无性影像,大树汝应知,诸法亦如是。”
佛经中继续以“镜中影像”的譬喻来说明:“譬如物体摆在明镜前,在因缘和合的当下,就在明镜里现起了无自性的影像。(影像是因缘和合而生,因缘有它就有,因缘无它就无,缘起变它就变,所以根本没有自性。正当显现时,寻找它了不可得,所以叫现而无体。)大树!你要知道,一切诸法都是这样,你应当由影像的譬喻,类推到世间一切显现上,一切法全部现而无自性。”因此说:“色即是空,空即是色,受想行识亦复如是。”
此教亦说,色等虽自性不生,然是世间共见之境,石女儿则不尔。此于汝自宗成不定过,此于我等不成责难,以我等非于世俗中许色等有自性生,次于胜义中破故。
以上这段佛语也说到,色等虽然自性不生,但却是世间共同见的境相。石女儿的情况不同,它在世间中也不成为所见。这样一来,你们自宗就有不定的过失,你们的立宗是“以胜义中无有故,世俗中也无有显现,如石女儿”。但胜义中无有,不决定世俗中没有现相,如阳焰等。但你们的破斥对于我宗不成责难,因为我们不是在世俗中承许色等有自性生,然后在胜义中破除。
何以故?颂曰:
如石女儿自性生 真实世间均非有
如是诸法自性生 世间真实皆悉无
以我们应成派的见解来说,我们着重抉择胜义实相的状况,在这个“只抉择胜义实相”的前提下,如果你们说这些现相在真实中无有,但在世间中还有,那是绝对不成立。否则就成了抉择胜义实相仍然破除不了名言法,也就成了这些名言法在实相中存在,所以,我们应成派这时不作二谛的简别。就像“石女儿的自性生”,在真实中没有,在世间中也是没有的。同样的道理,“万法的自性生”,当然在真实中没有,在世间也是没有的。这时候,唯一以符合胜义实相来抉择,所以没有任何承认。如果相应胜义实相或者圣者根本智的行境,还有一个所谓“世俗名言的显现”否认不了,那么此显现就成了真实中实有的法。
由此道理,颂曰:
故佛宣说一切法 本寂静离自性生
复是自性般涅槃 以是知生恒非有
由于这个道理,佛就按胜义实相宣说,一切法本来寂静,本来无生,自性涅槃。由此就知道,所谓的生恒时没有。
由有如斯圣教,故生恒非有。经云:“佛转妙法轮,宣说一切法,本寂静不生,自性般涅槃。”
因为有这种圣教量的依据,所以生恒时没有。除盖障菩萨在佛经当中赞叹说:“佛转妙法轮,宣说一切法本来寂静,无生,自性般涅槃。”
要知道,“本寂静”,不是指真实中原先有什么戏论,现在使这些实有的戏论寂静;也不是真实中原先有诸法的生,现在灭掉了生叫做“不生”;也不是真实中有轮回,消除了这真实的轮回而得到“涅槃”。实际上诸法自性清净涅槃。实相中就是如此,无生无灭、本自涅槃,不是新创造出一个涅槃。
以下详细解释佛经中的意义:
此说由是寂静智之境故,说一切法寂静。何故是寂静智之境?谓不生故。由不生故,是寂静智境。何故不生?谓自性涅槃。若法有自性,乃得有生。自性且非有,复云何生?
这颂经文中说到,是寂静智行境的缘故,说“一切法寂静”。为什么是寂静智的行境呢?因为一切法无生。如果见到一切法有生,那就不是寂静智的行境,而只是虚妄心识的行境。由于一切法无生,那是最极寂静智慧的行境。这里所说的行境,也是一种假名。意思是:这个最极寂静的智慧它行于哪种境界呢?就是一切法无生,最极寂静。其实是以“无境”说为“寂静智行境”,并不是有什么所对的境,因此《入行论·般若品》中说:“胜义非心境。”
“何故是寂静智之境?谓不生故。由不生故,是寂静智境。”所以,以一切法“不生”的缘故,才是“寂静智的行境”。就是这样安名的:你说什么是寂静智的行境?就是一切法无生,就是本来无境,对此就说成寂静智的行境。千万不要一说到寂静智的行境,面前又立了一个对境,那就不寂静了。就是一切所缘都远离了,它就叫寂静智所行的境界,所以这是无境而说境。
“何故不生?谓自性涅槃。”为什么是“不生”呢?因为“自性本自涅槃”,涅槃是不生不灭的意思。我们就现相来安立,因为有苦因就有苦的生起,等到息灭了苦因,苦就没有了,这叫做息灭苦轮,得到涅槃。然而真实中本来无生,所以无灭。诸法本来涅槃,所以是“不生”。
“若法有自性,乃得有生。自性且非有,复云何生?”某法有自性,才能有它的生,一切法自性尚且没有,就得不到它的体,哪里会有它出生呢?凡是说生,一定是有个真实的法生起,才是真的有个东西生了。虚妄的法就不用说了,本来就是假的,没有“它”,哪里真的有它“生”呢?就好比说“生了一个人”,那一定是一个真的人,如果说生了一个假人,那就等于没有生。因为假人就是不存在,说假人生了,只是一种错觉,不必要为他登记户口。
下面是总说偈颂的内涵:
此明一切时中皆不生,非前无生者能有后生,非后生者而复更生。若尔云何?谓自性涅槃也。
这是指明万法一切时中都是不生,不是前面没生,后面能有它生起,也不是后来生了,以后还会再生。(意思是,不必还执著说:这只是过去没生,以后因缘和合的时候,还会生起,所以,这不是有很多真实的法生起,而是本来就没有生。)那么,为什么是这样呢?因为诸法自性涅槃,法尔如此。
就像庞蕴居士所说:“但愿空诸所有,切莫实诸所无。”你现在认为这个有、那个有,都应当把它们空掉。而不应当再把什么事物当成实有,把没有的法当成有。
下面解释“本来”的涵义:
言本来者,表示诸法非唯于得瑜伽师智时乃不生,是于彼前世间名言时,诸法亦自性不生也。
说到“本来”二字,是表示诸法不是只在得到瑜伽师智慧的时候才不生,而是在之前的世间名言中的时候,诸法也是自性不生。
意思就是,不要认为到了后来开悟证道,得到瑜伽师的智慧,那个时候才不生,先前处在世间名言中的时候有生。要知道,这里只有迷悟的差别,实相本身没有不同。无论是醒还是梦,梦境都是本来没有。即使正在做梦的时候,也是本来没有的。你一定要这样断定,才可能相应实相。如果你在这儿还说有此法彼法,只是徒增戏论而已。所谓的“举心即错,动念则乖”、“但有言说,皆成戏论”,智慧离自体越来越远。
本字是最初之异名,当知即指世间名言之时。此是除盖障菩萨,依功德超胜门赞叹世尊,谓佛于转法轮时,如是宣说诸法也。
其中“本”字,是最初的异名。要知道,不是到后来证道了才是那样,事实上恒时都是如此,所以取名为“真如”。其中“真”是真实,“如”是没有前后的差别,实相永远是这样的。这是除盖障菩萨依于功德超胜门赞叹世尊,说:“佛在转法轮的时候,是这样宣说诸法的。”
1. 既然诸法无生,为什么我们能见到种种显现?这些境性到底是什么?
2. 有人说:“如果诸法真实中无生,那应当像石女儿一样,在名言中也没有显现。”对此以理破除。
3. 既然诸法二谛中无生,那么无明引行生识、种子水等生芽,这些世俗生如何决定?
自部诸师不应作如是难,是彼所共许故。
佛教自部的论师们不应当作如是的妨难,因为是他们共同承许的缘故。
颂曰:
如说瓶等真实无 世间共许亦容有
应一切法皆如是 故不同于石女儿
就好比说,瓶子等的现相在真实中无有,以世间共许而言也可以说为有。同样,一切法都应当如是承许,所以不同于石女儿。
设作是念:要有所依之地水火风色香味触等,乃可假立瓶等为有。若如汝说地等一切皆唯假立,都无所依实物,则同石女儿过无可避免。
如果佛教内部的部分实事师这样想:要有所依的地水火风、色香味触等实法,才能安立依止这些实法的假立瓶等粗法为有。如果像你们中观师所说,地等一切所依也只是假立,没有所依的实有事物,那么一切法就像石女儿一样,在世间当中也不现,这样的过失无法避免。
以下中观师遮破。首先破所依是实法:
答曰:此说非理,所依实物不得成故。
中观师回答:你的这种说法不合道理,因为显现法所依止的地水火风等是实有的事物,这一点无法成立。
如云:“如离于色等,则定无有瓶,如是离风等,则色亦非有。”
就像《四百论》中所说:“如同离开色等微尘,决定没有粗法瓶等的显现。同样,离开风等大种,那么色等微尘也没有。”
意思就是,粗法观待微尘而立,而微尘观待四大种而立,所以从粗至细的一切法无不是观待而有。因此都无有自性,没有实法可得。
又云:“地水及火风,皆无有自性,离三无余一,离一亦无三。若离三无一,离一亦无三,各别既非有,云何和合生。”
又像《宝鬘论》中所说:“地水火风四大种也没有自性。因为四大种相依而存,远离其余三种大种,不会有独立的一种大种,同样,远离其中一种大种,也没有其余独立的三种大种。如果离开‘三’ 没有‘一’,离开‘一’也没有‘三’,就能说明四大种中的每一大种,都必须观待其余大种才能成立。既然观待而有,就决定无有自性。既然地水火风四大种都无自性,那么由它们和合成的色等微尘怎么会有自性呢?
对方认为瓶等现相,要依止地水火风、色香味触等的实有微尘才能显现。如果所依止的元素(或者基)空无所有,那么这些粗法决定像石女儿那样没有任何显现。就像有了毛线才能有毛衣,同样,必须以实法作为所依,才能出现千差万别的粗法显现。
我们说,实际上你认为的“所依实物”或者元素,这些根本无法成立。就像前面引用的教证中所说,也就是以观待理观察:例如,色等微尘和瓶等粗法互相观待。观待于色等,才有瓶等的显现,离开色等没有独自成立的瓶子,因此瓶子是假相。不仅如此,色等微尘也要观待四大种才能成立。比如色尘,也就是形状、颜色等,必须观待地、水、火、风才能出现,离开地、水、火、风,也不会有独自成立的形状、颜色。再说味尘,我们舌根所尝的饭菜等的味道,也不可能脱离地、水、火、风四大种。总之,这些组成粗大显现的色等微尘也是观待而有,因此自性不成立。
同样,地、水、火、风四大种也无法独自成立。所谓地、水、火、风四大种,指的就是现相上的坚、湿、暖、动四种体性。而任何物质都有坚性、暖性、湿性、动性,所以任何一大都不会脱开其余三大独立存在。比如我们去观察水,水有温度,这是火大;水会流动,这是风大;水有湿润性,这是水大;水也有它的坚固性,这就是地大,所以,在一个“水”上面四大都有,绝对脱离不开。只不过从它比较突出的一点命名为“水”。这样就知道,离一无三,离三无一。既然是观待而有,就没有独立的自性。
既然四大种没有自性,那么以四大种和合的色等微尘也就不可能有自性,由此组成的粗法现相同样自性不成立。
其次以“所依是实法,则不可能出生假法”而破斥:
如不许常法能生无常法,则说实法生不实法,亦不应理。
就像不承许从常法能够出生无常法,同样,说从实法当中出生无实的假法也不合理。
意思就是,因果的体性应当随顺。比如,因是常法,果决定是常法。因为有因则有果,因一直有,果就应当随之恒时存在;永远是这个因,就应当永远是那个果,所以,常有的因生无常的果决定不合理。因此,外道计执常法的自在天、微尘、自性等,能够造作无常的万物绝对不合理。
如云:“云何从常法,能生于无常,因果相不同,终不见是事。”
就像《四百论》中所说:“怎么可能从常法出生无常法呢?因和果的体相完全不同,终究不见有这样的事发生。”
应当是怎样呢?
如依假有之形等和合,便见镜中假有之影像。依假立柱等,见有假立之屋。依于树木假立为林。依梦中自性不生之种子,见有梦中自性不生之芽。如是一切假法,唯依假法乃合正理。
这里指明世间缘起的真相:只有承许诸法空性,才能建立一切的缘起或者名言显现;如果承许诸法实有,那么一法也不能显现。
首先举例说明:第一个例子,“如依假有之形等和合,便见镜中假有之影像。”比如依于假有的形状等和合,就能见到镜中出现假有的影像。先看因缘方面,就像把桌子放在镜子前面。其中,桌子是假有的形,不是实有的形。因为由诸多支分集聚才显现桌子的形状,离开桌面、桌腿等的支分没有独立的桌子,可见桌子的形状是假法。同样,镜子也是由上下左右等多部分和合而成,没有独自成立的镜子,可见镜子也是假法。像这样,依于桌子和镜子假法因缘的和合,就会出现镜中影像这种假立的果法。正是由于因缘当中任何一法都是假立,所以因缘一和合就能够出生假立的果法。
第二个例子,“依假立柱等,见有假立之屋。”依于假立的柱子等,能够建造假立的房屋。先看因缘方面,造房子依靠的材料,像是柱子、砖石、瓦片、水泥、玻璃等等,这一切都是微尘集聚的相,离开微尘没有独自成立的体性,可见都是观待而有的假法。像这样,依于假有的柱子、砖石、瓦片、水泥、玻璃等的因缘和合,就会出现假有的房屋。因为房屋观待这些支分和合而建立,离开支分没有房屋,所以果法的房屋也是假法。
第三个例子,“依于树木假立为林。”依于每一棵假立的树木,可以假立有一片森林。从现在显现的树木本身来说,它依于上中下等各种支分而有,所以是虚假的相。从能生因上观察,它依于种子、水、土等的和合而出现,所以不是独自成立的实法。既然每一棵树是假相,观待众多树木集聚而安立的总体“森林”,也同样不是真实,所以森林也是假法。
第四个例子,“依梦中自性不生之种子,见有梦中自性不生之芽。”依于梦中假立的自性不生的种子,才能见到梦中假立的自性不生的芽。梦中的种子是无而现的假法,观待种子而出生的梦中的芽也是假法。因为有种子则有芽,无种子则无芽,所以梦中的芽同样无有自性。
“如是一切假法,唯依假法乃合正理。”像这样,世间一切的假法,唯一依于假法而有才符合正理。也就是说,一切世俗法全部依于因缘和合而生,绝对不是自己独立而成。换句话说,从假法出生假法才合理,决定不是从实法出生假法。
如《中论》云:“如世尊神通,”乃至“皆如寻香城,如阳焰及梦。[1]”故汝所难不成。
就像《中论》所说:“就好比世尊以神通首先变出一个化人,之后这个化人又变出第二个化人,第二个化人继续变出下一个化人。” 乃至说到:“一切万法犹如寻香城、阳焰、梦境。”同样,世间的一切法都是由如幻的因缘和合,出生如幻的果。也就是从假法出生假法。
因此,你们的责难——“则同石女儿过无可避免”不成立。你们认为必须依于实法才能出生或者安立假法,但是这不符合正理。通过以上的观察知道,实法的基不成立,并且实法无法出生假法,只有假法才能出生假法。
下面对方发问:
问曰:若汝于二谛俱破自生他生共生无因生者,则从无明行及种子等,生识及芽等,此世俗生如何决定?
对方问:如果依你宗观点,站在究竟实相来讲,二谛中都破尽自生、他生、共生、无因生。那么从以无明引生的行作为因缘而出生识,以及从种子以及水、土等和合而出生芽等等,这些世俗范畴里的生怎么决定?
下面自宗回答:
答曰:
诸法非是无因生 非由自在等因生
非自他生非共生 故知唯是依缘生
回答:在世俗的现相上说,诸法不是无因而生,或者自然显现,也不是由自在天等的邪因而生,并且不是自生,也不是他生,同样不是自他共生。因此知道,诸法唯一依于因缘和合而生。
由前所说道理,诸法之生非自然生,非从大自在、时、微尘、自性、士夫、那罗延等生,亦非自他共生,故是依因缘生。唯有此生而不破坏世间名言。
由于前面所讲的道理,就知道诸法的生不是自然而生,也不是由大自在天、时间、微尘、自性、士夫、那罗延天神等的法所生,也不是从自己生自己,不是从他性的法中出生,也不是既从自生又从他生。因此是依于能生自己的因、缘和合而生。唯有安立这样的因缘生,才不会破坏世间名言。
如薄伽梵说:“诸法名言,谓此有故彼有,此生故彼生,所谓无明缘行。”
就像世尊所说:“诸法名言的显现都是观待因缘而有,也就是所谓‘此有则彼有’,以及‘此生则彼生’(其中‘此’指因缘,‘彼’ 指果)。所谓以无明作为因缘才出生行,以行作为因缘才出生识等等。”
意思就是,内外诸法无不是从因缘生,在不观察的时候,似乎有妄识前的种种显现。而观察时则了不可得,只是一个假名。下面引用论典对此作解释:
《宝鬘论》云:“此有故彼有,如有长说短,此生故彼生,如灯燃发光。”
《宝鬘论》中说:缘起的相可以分为“依他有”和“依他生”两种。
其中“此有故彼有”指“依他有”。也就是说,有了此法就有彼法,没有此法就没有彼法。就好比有“长”才能说“短”,因为只有观待“长”才能安立“短”,没有“长”就无法安立“短”。要知道,一个法自身没有“长”或者“短”的自性。如果它自性是短,就应当在一切法面前,都现短的相。但事实上,只有相对于比它长的法才说它是“短”,相对于比它短的法就称它为“长”,所以“短”是观待而立的假名。
所谓“此生故彼生”指“依他生”。也就是说,有了此法的生起就有彼法的生起。没有此法的生就没有彼法的生。就好比有灯芯的点燃,就有灯光的出现,没有灯芯的点燃,就不会出生灯光。
下面进一步解释“缘起假立”的涵义:
《中论》云:“因业有作者,因作者有业,除此缘起外,更无成业因。如破业作者,受受者亦尔,及余一切法,亦应如是破。”
《中论》中说:“因为有行业,才安立有作者,因为有作者,才出现行业。除了依因缘而起之外,再没有其余成就业的方式。”“业” 和“作者”观待而有,不可能独自成立。观待于造作的行为,就称之为“作者”。同样,有了能造作的人,才能发起造作的业。脱离了互相观待,单独的人无法成立为“作者”,也不能成立单独的“业”,所以,除了缘起假立,再没有别的成立方式。
“就像破除独立的业和作者那样,受和受者也是一样。”有了“受者”,才成立“受”,没有远离“受者”独自成立的“受”,所以“受” 和“受者”也是观待而立,只是无自性的假法。“其余的一切法也都是如此,应当像这样破除诸法有自性。”
下面讲宣说缘起生的功德:
如是宣说唯有缘性之缘起,非但不落无因生等分别,其余常、无常、有事、无事等二边分别,亦皆非有。
这样通达、宣说只有因缘和合才成立,这种体性的缘起,不但不会落于无因生等四边生的分别,乃至其他常、无常、有事、无事等的二边分别,也全部没有。
意思就是,只要悟入缘起,就通达了空性,也就脱离了一切虚妄分别。因为,知道无自性,就明了在自性上安立的一切此法彼法,都属于二边戏论。因为任何名言中的现相都是观待而立,所以叫做 “二边”。但是诸法本无自性,所以实际上离一切戏论,这就叫做“大缘起因”。
下面继续阐述了达缘起理的作用:
为显此义。颂曰:
由说诸法依缘生 非诸分别能观察
是故以此缘起理 能破一切恶见网
由于宣说诸法都是依缘而生,原本不落在任何边上,所以不是以各种分别能够观察到它们的实相。因此,以这个缘起正理,能够破除一切分别恶见之网。
唯由此缘起理,诸世俗法便得成立,非由余理。故此缘起道理,能断前说一切恶见之网。唯以此缘性立为缘起义,不许少法是有自性。
唯一由这种“诸法依因缘和合而现起”的正理,一切世俗法能够得以成立,不是由其他的正理,所以这个缘起道理,能够断除前面所说的一切恶见之网。像是承许四边生,或者承许诸法是常、无常、是有事、无事、是一、多、是来、去等等。唯一以这种因缘和合而成的体性立为缘起义,不承许一丝一毫的法有自性。
总之,既然诸法由因缘和合而成立,就说明一切法只是由诸因缘幻现的虚相,没有独自成立的体性。了达此理就能够遣除一切分别恶见。
以下引用教证说明:
如云:“若依彼彼生,即自性不生,自性不生者,云何得名生。”
就像《六十正理论》中所说:“如果某法依于彼因、彼缘和合而生,就等同于自性不生,或者说没有实法的生。既然自性不生或者没有实法生,怎么能说是‘生’呢?”也就是依靠因缘生,就能了知本来无生,所以说“生”即“无生”。
《中论》云:“因缘所生法,我说即是空,亦为是假名,亦是中道义。”
《中论》中说:“因缘和合所生的法,我说这就是空、无自性;既然此法不成立,那么它只是一个假名;既然正显现的此法无自性,也就不落有、无等的二边,所以称为中道义。”
就像《金刚经》中频繁出现的一种句式:“所谓……即非……是名……”其中“所谓……”指显现,“即非……”是说此显现法的空性,“是名……”是说这只是一个假名。也就是“现空不二”。不是现外说空,也不是空外说现,因此既不落于有性,也不落于无性,以远离二边的缘故,称为“中道义”。
经亦云:“若从缘生即不生,此中无有生自性,若法依缘即说空,知空即是不放逸。”
佛经当中也说:“如果是从因缘和合而生,就表明是无生,这里面没有任何生的自性。如果某法依于他缘而生就说此法是空性。了知空性就是不放逸。”
下面讲了达缘起理能够灭尽虚妄分别的理由:
若不许自性,无自性中即不有前说之生。要有自性,彼生乃有自然生,或自生、他生、共生、自在等生。复有生已安住之常,及坏已断灭等分别,余则不尔。
如果不承许自性,在无自性中就没有前面所说的生。因为要有自性或者自体,才能把它的“生”安立为自然生、自生、他生、共生,或者自在天等生。而且有了此法的“生”,之后才有它持续安住的“常”,以及有它的“衰损”、“断灭”等的分别。如果一切法没有自性或者自体,原本不可得,那么这一切生等的虚妄分别都会息灭。
为显此义。颂曰:
有性乃生诸分别 已观自性咸非有
无性彼等即不生 譬如无薪则无火
为了显明这个道理,偈颂中说:诸法有自性或者自体,才会生起缘它体性差别的各种分别。如果已经观察到万法都没有自性,那么既然无自性,也就没有生。既然没有生,就不会有其他常、无常等体性的安立,所以,自然能够远离二边或者四边所摄的一切戏论。就好比有薪柴才会出生火焰,没有薪柴就没有火焰一样。
意思就是,认为诸法有自性,才会有缘它的种种虚妄分别。譬如,某法有它的自体,我们的心就会对它的体性做出各种判别。比如它到底是自生、他生、共生还是无因生?以及它是一是多,是常是断,是来是去,是好是坏,是染是净等等。这一切的戏论分别都缘于认为此法有自性。如果观见它本无自性,就再不会出生任何虚妄分别了。
下面讲无所见即是见真实义:
由前所说道理,成立诸法皆无自性。故瑜伽师证圣道时,以无所见之理而见真实义,于诸法上不见有尘许自性,即无始所习色、受、善、不善、有事、无事等分别,皆得息灭。
由前面所说的道理,成立诸法都无有自性或者说无自体、是空性,因此,瑜伽师证得圣道,契合实相的时候,以无所见的方式现见真实义。也就是在诸法上不见有丝毫的自性。无始以来所串习的色、受、善、不善、有事、无事等的一切分别,全部无余息灭。
其实,所谓“见真实义”,就是在无所见上安立的。就像《入行论·般若品》中所说“无缘极寂静。”也就是能所全部消亡,一切虚妄的现相全部没有。由此也能证明现在的心识和境相都只是假立,真实中本来没有。
下面以比喻说明此理:
如眩翳人涂以安膳那药,灭除毛发等分别,即所得果,非令毛发等相转成余性为境也。
就像有眩翳病的人涂了安膳那药,由此眩翳消失,毛发等的相及缘毛发相等的分别立即寂灭。这就是涂安膳那药所得的果。而不是让先前的毛发等相转成其他体性的境相。
要知道,毛发等是本无而见为有的错乱相。所谓“见真实”,就是错乱相消除、没有了,而不是把先前毛发的错乱相转成其他相。同样,凡夫的妄识会见有种种相,这些显现叫做“世俗”。所谓“见真实”,就是面前的这些境相全部没有了,而不是先前的境相变成其他性质的相。而且,由于有境相才有缘境相的分别,现在境相没有了,就再不会有各种分别了。下面进一步讲灭尽诸分别是观察空性的结果:
是故颂曰:
异生皆被分别缚 能灭分别即解脱
智者说灭诸分别 即是观察所得果
所以偈颂中说:凡夫都被虚妄分别所系缚。意思就是,凡夫的妄想、执著接连不断,因此心一直处在虚妄分别网当中出不来。能够灭尽虚妄分别就是解脱。智者们说,寂灭一切虚妄分别,就是观察空性所得的结果。
换句话说,先前不知道诸法是空性,所以会不断地现起分别执著。现在了知诸法无自性,自然能够寂灭一切分别。
由诸异生不能如是了知法性,被分别缚。故诸圣者由能如是通达法性,即得解脱。故破尽一切分别见,即是龙猛菩萨《中论》等中观察之果。
由于凡夫众生不能如是了达诸法空性,以此被虚妄分别所系缚,所以,圣者们由于能够如是通达法性,以此就能得到解脱。因此,破尽一切分别妄见,就是龙树菩萨在《中论》等的论典中观察所得到的结果。
如云:“若法有自性,见空有何德,虚妄分别缚,彼是此所破。”
就像《四百论》中所说:“如果诸法有自性,那么见空性有什么功德呢?过去由于执著诸法有自性,由此被虚妄分别所缠缚。彼虚妄分别是此见空性的所破法,所以见空性后能够破除一切虚妄分别,这就是见空性的功德。”
下面进一步讲,破除虚妄分别是龙树菩萨在《中论》等中观察的结果:
是故颂曰:
论中观察非好诤 为解脱故显真理
所以颂文中说:龙树菩萨在《中论》当中,通过种种门观察,破除各种分别戏论,并不是因为喜好诤论,而是为了让众生从虚妄分别中解脱出来,从而显示诸法空性的真理。
要知道,龙树菩萨在《中论》当中,破斥从外道乃至内道的一切实事宗,不是因为龙树菩萨喜欢破除其他宗派,而是因为要想显示空性的真理,必须破除一切实事宗的承许。
龙猛菩萨于《中论》中广为观察,当知非好诤论,为降伏他而说。《中论》观察显示真理者,谓念云何能使有情无倒通达真实而得解脱耶?故如是说。
龙树菩萨在《中论》中,非常详细地观察内外道各种宗派的主张。要知道,并不是龙树菩萨喜欢诤论,为了降伏他人故意这样遮破。这是《中论》中,以观察来显示真理。当时龙树菩萨造论的时候想:怎样才能让一切众生无颠倒地通达真实空性义而获得解脱呢?以这个缘故,遍破内外道的一切实事宗。
下面有人对此有疑问:
问曰:汝于论中岂非列举敌者所许而广破斥,故汝造论是为诤论,云何可说唯灭分别为所得果?
有人提问说:“你在《中论》等的论典当中,难道没有列举敌者所许而广为破斥吗?可见你造论纯粹是为了诤论,怎么能说唯一息灭虚妄分别是所得的结果呢?”
答曰:此诸观察虽非为诤论而发,然由显示真实义时,他宗本性脆弱,自然不能建立,如近光明冥暗自息,故我等无咎。
中观师回答:论典中的种种观察虽然不是为了诤论而发,但是由于显示真实义的时候,与真实义不相符的他宗本性非常脆弱,也就是经不起观察,所以自然被破斥掉,而无法建立。就好比接近光明的时候,黑暗自然息灭一样,所以我们没有过失。
也就是说,在显示真理的时候,凡是不符合真理的立论,自然会被破除,所以,我们没有贪自嗔他,故意破坏他宗的过失。
颂曰:
若由解释真实义 他宗破坏亦无咎
如果是为了解释真实义而破坏他宗,这样也没有任何过失。
如云:“诸佛虽无心,说法摧他论,而他论自坏,如野火焚薪。”
就像《四百论》中所说:“诸佛虽然没有要破坏他宗的斗争心,但是在说法的时候会摧灭他方的邪论。因为在真理面前,他方邪论自然会被摧坏,就像野火自然会烧毁薪柴一样。”
若为诤论而说法者,决定无疑,嗔他有过宗,爱自应理宗,必不能灭贪嗔分别。何以故?
如果以斗争心来说法,那么毫无疑问,嗔恚他方有过的宗派,以及爱著自方应理的宗派,必定无法息灭贪嗔分别。为什么呢?
颂曰:
若于自见起爱著 及嗔他见即分别
如果对于自宗的见解生起爱著,以及对于他方的见解发起嗔恚,这样正是落在虚妄分别当中。结果会怎样呢?
分别不灭,即是系缚,终不解脱。
虚妄分别不灭就是系缚,终究不得解脱。
反过来说:
若时说法不为诤论,颂曰:
是故若能除贪嗔 观察速当得解脱
如果当时说法不是为了诤论,而是如理地观察真实义,就像颂文中所说:如果能够远离贪嗔之心,客观、公正地观察空义,必定能够快速得到解脱。
如云:“智者无诤论,彼即无所宗,自宗尚非有,云何有他宗。”
就像《六十正理论》中所说:“了达空性的智者没有任何诤论,因为他自己没有所承许的宗派。自宗尚且没有,哪里会有相对的他宗呢?”
又云:“若汝爱自宗,他宗则不喜,不能证涅槃,二行无寂灭。”
《四百论》中从反方面来讲:“如果你爱著自己的宗派,那么对于其他宗派就会不欢喜,这样就不能证得涅槃。因为堕在爱自憎他的二边心行当中,无法寂灭虚妄分别。”
经云:“若闻此法起贪爱,闻说非法动嗔心,被憍慢摧成颠倒,由憍慢力受众苦。”
《三摩地王经》中说:“如果听闻自方的空性等法,生起贪爱心;听到对方说的非法,又动念起嗔恚心;并且自以为高于他方,现起骄慢心。那么自身被骄慢摧坏,就会成为颠倒的心态。由于骄慢的力量,往后还会感受众多痛苦。”
领受空法应当息灭自心的一切虚妄分别,不再计执自他等法。如果闻说空法之后,生起爱自嗔他之心,或者骄慢斗争之心,那就与空法完全相背离了。
如是已以圣教正理明法无我。
到此为止,已经以圣教和正理两种途径阐明了法无我的空义。
[1] 《中论》:“如世尊神通,所作变化人,如是变化人,复变作化人。如初变化人,是名为作者;变化人所作,是则名为业。诸烦恼及业,作者及果报,皆如幻如梦,如焰亦如响。”
今当明人无我,颂曰:
慧见烦恼诸过患,皆从萨迦耶见生,
由了知我是彼境,故瑜伽师先破我。
从下面开始应当明了人无我空义。首先讲破除“我”的理由。
颂中说:诸瑜伽师以智慧见到烦恼和生老病死等的诸多过患,都是从唯一的根源——萨迦耶见所生。由于了知“我”是萨迦耶见的境,所以瑜伽师首先破“我”。
换句话说,一旦破除了“我”,抉择到“我”本来无有,以为有 “我”只是一种妄执,由此就能歇下萨迦耶见或我见。这样不再执著“我”的话,由执我而起的贪嗔等烦恼,以及由此招感的生死过患就会一概寂灭。
首先解释“萨迦耶见”:
萨迦耶见,谓计我我所为行相之染污慧。
“萨迦耶见”是一种染污慧,计执“我”和“我所”是这种见的心行相状。
梵语“萨迦耶”是“坏聚”的意思。“坏”和“聚”是五蕴的体相。“聚”表达了五蕴是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识所摄的很多法的积聚,“坏”指这些法每一个都是刹那坏灭的体性。“萨迦耶见”或者“坏聚见”,是指缘着自身各种刹那坏灭法的积聚,误认为这是常住、独一的“我”,而且对这五蕴上的各个支分或者蕴外的其他事物,认为是“我所有”。这一切误认有“我”和“我所”的见,就叫做“萨迦耶见”。
下面解释“烦恼诸过患,皆从萨迦耶见生”。
彼从生故,名从萨迦耶见生。彼复云何?谓诸烦恼,及诸过患。烦恼谓贪等,诸过患谓生、老、病、死、愁等,彼等皆从萨迦耶见生。
彼烦恼和诸多的过患都是从唯一的根源——萨迦耶见所生,因此说“皆从萨迦耶见生。”
这“彼”指的是诸烦恼和诸过患。“烦恼”指贪嗔痴等各种内心不寂静相的法,“诸过患”指生、老、病、死、忧、愁、叹等苦果。这些苦因、苦果都是从萨迦耶见中出生。
经云:“萨迦耶见为根本,萨迦耶见为因,萨迦耶见为集。”此说一切烦恼皆以萨迦耶见为因,由未断除萨迦耶见,能起诸行,能招生等众苦,故说皆以萨迦耶见为因也。
经上说:“萨迦耶见是生死的根本,是轮回的主因,是集谛的根源。” 这里讲到一切烦恼都是由于萨迦耶见而产生,因为没有断除萨迦耶见的缘故,就能发起种种烦恼驱使的身语意的行为,以这些业行的力量就会感招生、老、病、死等众多苦恼,因此说一切过患都是以萨迦耶见为因。
“萨迦耶见为根本,为因,为集。”总的来说,就像一切枝叶等都由根源出生,只要根源存在,枝叶等就会不断地滋生繁荣,一旦根截断了,一切枝叶等都会由此枯败。同样道理,我们是因为心里一直有萨迦耶见没有破除,而导致无量劫当中,一直不断地起惑、造业、感招各种果报。要知道,生死中的一切因果所摄的过患,归纳起来就是惑业生三种杂染。从造作的状况看,以执著我和我所的缘故,现起各种贪嗔等内心的妄动,这叫“烦恼”;受烦恼的驱使,造作福业、非福业、不动业等各种身口意的行为,这就是“有漏业”;当这些业的功能成熟之时,就变现各种生死果报,也就是感招三界的各种蕴身,这叫做“生”或者“苦”。
以下分别解释:
“此说一切烦恼皆以萨迦耶见为因。”“皆以”这两个字说明了“萨迦耶见”是万惑的总根子。我们是因为犯了一个根本性的错误判定,把五蕴的现相认成是“我”,从此就念念执著自我。凡是能维护我、恭敬我、利益我等等的事,都一心想把它据为己有,而不愿舍离。小到一件喜欢的东西,一句赞叹的话,一种荣耀,一种享乐,一种支持或拥护……总之,所有悦意的境,“我”都想占有,这就是生起了贪心。相反,凡是损害我、贬低我、侮辱我、使我受苦、受折磨等,心就会判定这些对“我”不利,从而加以排斥。也就是对于不符合“我”的意愿的事物,会生起嗔恚。像这样,各种各样的烦恼都是因为执著“我”而发动,都是执我的种种内心的表现。
“由未断除萨迦耶见,能起诸行。”如果没有破除萨迦耶见,就会从中现起各种各样的行为,或者说由执著我而起各种分别妄动。
为什么凡夫的身口意会现起各种各样的行为呢?都是源于萨迦耶见而来。由于执著有“我”,一切都要为“我”服务;在面对声色名利等境界的时候,就会采取各种行动,以此来让“我”满足。比如,因为有了“我”,在面对男女、名利等的时候,就会有“我的钱财”、“我的名声”、“我的恋人”等等。之后就会为了得到这些,从而让“我”满足,由此引生各种的行动,发生各种的求取,所以说,凡夫一切的行动都源于内在最深层的自私之心,以这种执“我”的见解为根源,不断地生起各种身语意的妄动。相反,如果不认为有 “我”,也就不会为了“我”去做什么,并且不会有“我的名声”等的分别,那么这一切为了“我”的妄动自然会止息。
所以,只要你还在执持这个五蕴是“我”,那么一切内在的起心动念,以及身口的行为做法等等,就全部是在积聚感招生死的业行。
其次由行出生苦患:“能招生等众苦。”业一经造下,就在八识田中熏下了种子,等到种子功能成熟的时候,就能招感生、老、病、死等众多苦恼。
“故说皆以萨迦耶见为因也。”因此说,这一切的生死行业,以及所感招的未来三界当中的各种苦患,都是以萨迦耶见为因而产生。
下面解释“由了知我是彼境,故瑜伽师先破我”这两句的意思:
此见之所缘谓我,以我执唯缘我为境故。欲断一切烦恼及过患者,唯应断除萨迦耶见。复由通达无我乃能断除,故瑜伽师先唯应达无我。
此萨迦耶见的所缘境是“我”,这是因为我执唯一是以“我”为所缘的。想断掉一切烦恼和过患,应当唯一断除萨迦耶见。这又只有通达无我才能断除,不通达无我就无法断除,所以瑜伽师首先唯一应当了达无我。
首先讲“我”是萨迦耶见的境:“此见之所缘谓我,以我执唯缘我为境故。”我执唯一缘“我”为境。要知道,我们的心必须要缘着一个对象才能生起执著。可以观察到,我们心动的时候,念念都是在执著“我”。比如一听到“我不如别人”、“我的名声受损”、“我的财富受到侵害”等时,心里马上就紧张执著。可见我执唯一是以“我” 为境。
我们是没有观察,很简单地就把“蕴”认定是“我”了。我们的心一次性设定好之后就不变了,从此之后就执著这个蕴是“我”。打比方说,我们对于显示器、主机、键盘等的聚合,一次性设定好叫做“电脑”。之后缘这些总体的时候,就叫它为“电脑”。这样时间一长,人的心就迷惑了,不知道所谓“电脑”只是对各种支分的积聚安立的一个假名,会执著实有一个“电脑”的事物。只要一想到就认为是“电脑”,再不会说是键盘、显示器等支分的积聚。同样,计执“我”之后 ,念念都熏习有“我”。只要心发生缘取,必定是缘着“我”来起念、行动。同样,缘别人的时候,也是缘着五蕴的总聚,认为有那个总体的“人”,而不会认为是一堆身体和心识的支分,所以,“我执”缘的就是“我”,这就是凡夫心日日夜夜执著的一个境。
前面讲到,一切烦恼和过患全都是由萨迦耶见产生,所以要想断除这些杂染现相,必须断除根源的萨迦耶见。那么怎么断除萨迦耶见呢?
“复由通达无我乃能断除,故瑜伽师先唯应达无我。”原先由于执著有“我”才出生萨迦耶见,只要没见到“无我”,心里绝对不可能放下“我”,就不可能断掉对“我”的执著,所以,只有见到“无我”,完全了达“我”本来没有,才能断除我执。以这个原因,瑜伽师明白“断树先断根”,而且,要想断根就必须看到真相,所以当务之急唯一应当了达无我。
若达无我,萨迦耶见既即随断,烦恼过患皆当灭除。由观察我即是修解脱之方便,故瑜伽师先当观察,何为萨迦耶见所缘之我。
如果了达蕴上没有我,萨迦耶见就会跟着断掉,由此一切烦恼和过患都会灭尽无余。观察“我”是修解脱道的方便,因此诸瑜伽师首先要如理观察,什么是萨迦耶见所缘的“我”。
要知道,了达无我和计执我就像光明和黑暗无法并存那样。我们的心一直执著当下这个五蕴现相是“我”,一旦看到五蕴上本没有“我”,完全了解清楚了,萨迦耶见就会随即断除。就像绳蛇喻所说,之前是因为无明缘着绳子起了蛇想,什么时候清楚地见到只是绳子,没有蛇,紧接着蛇见就会消除。
“烦恼过患皆当灭除。”萨迦耶见一旦断掉,恒时住在无我当中,这时候再说什么“你好”、“你坏”、“你好看”、“你不好看”等等,都不会引起心里的妄动了,因为“我”根本没有,而且也不存在什么“我好”、“我坏”、“我高”、“我低”等等。由于根本的因——执著有“我”的心已经消除,由此发生的各种烦恼和行为,全部都停掉了。就像绳蛇喻所讲,原先把绳子执为蛇,以这个虚妄的见,就引起各种心里的恐慌、口中的尖叫、身体的逃脱等。一旦打开灯,见到只有绳子,没有蛇,以蛇执引起的一切妄动、行为就全部会停息下来,也就从中得到解脱了。
这样就知道:“由观察我即是修解脱之方便,故瑜伽师先当观察,何为萨迦耶见所缘之我。”要从果的苦患中解脱,就应当从因烦恼中解脱;这又要从根源——我见中解脱。因此,修解脱道的根本就是了达无我。这又首先要以正理抉择到无我。而这又要先认识“我” 的行相,然后才能抉择这样的“我”没有,所以瑜伽师在破我之前,先应当观察什么是萨迦耶见所缘的“我”。
萨迦耶见所缘之我其相云何?且述外道计。
萨迦耶见所缘的“我”是什么样的相状呢?对此有学外道所计执的“遍计我”和不学外道者所计执的“俱生我”。
先讲述外道所计执的“我”:
颂曰:
外计受者常法我 无德无作非作者
依彼少分差别义 诸外道类成多派
数论外道计执有具五种德相的“神我”,也就是:一、受者;二、常法;三、没有喜忧暗三德;四、以神我遍一切处的缘故,神我上没有造作;五、神我不是一切变异的作者。各种外道都认为有一个常存的“我”,而且对于“我”安立各种差别。依照对“我”安立的少分差别,就分成了外道的很多差别。
数论计云:“根本自性非变异,大等七性亦变异,余十六法唯变异,神我非性非变异。”
数论派认为万法包含在二十五种法当中,叫做“二十五谛”。根据这二十五类法的属性,又可以归摄为四类:
一、根本自性,是出生二十三种变异的因,它是非变异法。
二、 由根本自性所生的“大”等七法既是自性又是变异。(“自性”指因,“变异”指果,“大”等七法由根本自性而来,所以称为变异。它们又能出生其他法,所以也是自性。)
三、 其余十六法是由“大”等七法所生,而且不是出生其他法的因,所以只是变异。
四、 神我既不能出生其他法,也不是其他法所生,所以既不是自性也不是变异。
下面详细解释这四类法。首先解释“自性”:
由能生果故名自性。
“自性”也是“因”的意思。由于能够生果的缘故,取名为自性。
于何时生?
谓见神我起欲时生。若时神我欲受用声等境,自性了知神我欲已,即与神我相合,出生声等。
在什么时候出生变异法呢?就是当“自性”见到“神我”起了欲求时,就显现各种变异相。也就是某时神我想要受用声音等的境界,自性知道神我的欲求后,就能跟神我相合,从而出生声音等境。
生起次第,谓自性生大,大生慢,慢生十六法。复从十六法中之声等五唯生五大。言非变异者,谓唯是能生,非如大等亦通变异。大等七法既是自性亦是变异,观待自果即是自性,观待自性即是变异。五知根等十六法唯是变异。故云:“十六唯变异。”神我既非能生,亦非变异。故云:“神我非性非变异。”由此次第出生一切变异。
各种变异出生的次第如何呢?首先是由“自性”出生“大”;然后“大”出生“慢”;“慢”出生十六法。又从十六法当中的声等“五唯”出生“五大”。
二十五法可以归成四类:一、唯自性非变异类;二、是自性兼变异类;三、非自性唯变异类;四、非自性非变异类。其中根本自性是唯自性非变异类,这是说它仅仅是能生其他果法的因,不像“大” 等既是自性也是变异。“大”等七法是自性兼变异类,因为它们观待自己所生的果就是“自性”,观待能生它们的“自性”又成了变异。五知根等十六法是非自性唯变异类,所以说“十六唯变异”。“神我” 既不是能生的因,也不是所生的变异,所以说:“神我是非自性非变异类。”
以如是的次第出生一切变异。
神我云何受用耶?曰:由意加持耳等五知根,即便摄取声等五境,觉即于彼发生贪著,神我思惟觉所著义,由神我本性有思,故说神我受用诸境。
“神我”怎么受用变异呢?
回答:由意加持了耳等的五知根(眼、耳、鼻、舌、皮)后,就开始摄取声音等的五种境。这时“觉”就对这五种境产生贪著。“神我”思惟“觉”所耽著的义,由于“神我”的本性有思,所以是以“神我”来受用各种境。
这里说的“神我”,相当于内教的第六意识。外道认为,当喜忧暗三德不平衡的时候,就会出生各种现相。当“五知根”摄取声音等“五境”时,“觉”当时就对它产生贪著。“神我”就思惟“觉” 所耽著的义,就是想这是红的,那是蓝的;这是香的,那是臭的等。比如舌根摄取了味尘,这时觉就贪著在味尘上,“神我”就想“这饭菜很香很好吃”等。像这样,神我本性有的缘故,就是以神我来受用各种境界。
若时神我由习少欲,于境离欲,渐修静虑,得天眼通。次以天眼观察自性,彼即羞耻如他人妇,即便脱离神我。一切变异亦皆逆转,入自性中隐灭不现。尔时神我独存,故名解脱。
如果某时“神我”修习少欲,不再像原先那样沉迷在五欲当中,而是对于色声等尘境离欲离贪,由此渐次修习静虑而得了天眼通。然后由天眼观察“自性”,这时候“自性”就很羞耻,就像别人家的媳妇一样,由此脱离神我。这时一切变异法也都逆转过来,回入“自性”中隐灭不现(也就是之前各种各样的变异现相,都消失不见)。这时神我已经脱开了境缘,而独立存在,因此称为“解脱”。
实际上这只是得了世间定的境界,而不是解脱。定境里,五欲的境相隐灭不现,这时只有意识存在。这一派外道认为,由根本自性所幻变的各种变异,都是虚妄的,称为“世俗谛”。而“神我”常存不灭,所以是“胜义谛”。
下面解释“神我”上有的五种德相:
变异虽灭,而神我不灭常时独立,故名为常。自性是作者,诸
变异中亦有一分属于作者,以是神我少事而住,故非作者。是受者义,如前已说。由无喜忧暗三德自性故,名无功德。遍一切故,名无作用。此即神我之差别义。
一、 常住:虽然由修道得到解脱时,一切“变异”都会寂灭不现,但“神我”不会坏灭,而且常时独立存在,所以说神我有常住的德相。
二、 非作者:“自性”是万法的作者,也就是从“自性”中出现各种内外现相。在变异当中,也有一分属于作者。由于神我少事而住,就是不作变现其他法的事,所以不是作者。
三、 受者:“神我”是受者。就像前面所说,声色等境界现前时,
“五知根”摄取“五境”;随后“觉”就耽著在这上面;然后神我思惟而受用这些境界。
四、 无功德:神我上没有喜忧暗“三德”的体性,所以叫“无功德”。
五、 无作用:一切伸、缩、举、放等的动作或者作用,都是在处所上有从此到彼的运转。但是“神我”遍一切处,也就不会有来去、动转等的变化,所以不能说有作用。
以上五种就是在神我上有的差别义。
前云自性是作者,诸变异中亦有一分属作者,未审诸变异中何等属作者?何等非作者?
上面说“自性”是作者,而诸“变异”中也有一部分属于作者。不知道“变异”中哪些属于作者,哪些不是作者?
今当略说:其中喜忧暗三谓三德,忧以动转为性,暗以重覆为性,喜以轻明为性。苦乐痴三,即此三之异名。三德平等时名冥性,此时功德为主最寂静故。三德未变时名为有性。
这里简略地说明:其中喜忧暗三者称为“三德”,这是实相中能得到的三种属性。其中“忧”是动转的体性,“暗”具有很重的盖覆的体性,“喜”是轻快明朗的体性。苦乐痴是喜忧暗三者的另一种名字。
外道认为“苦乐痴”是色法体性,也就是不观待心,唯一是物质性的三种元素。比如人感到“苦”,实际是“忧”这种物质成分多了,而感到“乐”是“喜”这种物质成分比较多,等等。
当喜忧暗三德的成分达到平等时,就叫“冥性”。“冥”,指一切变异相都隐没不现,再没有任何色声等的相。他们认为万法最终的实相就是冥性,修道到最终的时候,一切世俗现相全部隐灭,这时就是冥性,就是胜义谛。
这时候,以功德为主,最极寂静。也就是回归到万法本自的喜忧暗三德平等的体性当中,修道已经证到了最究竟的果。三德没有显现成诸变异的时候,叫做“有性”。也就是有自性,万法本来的实相。
数论派在外道里,是见解最高的宗派。他们的观点很接近佛教。比如“神我”就是指第六意识,“自性”就是指阿赖耶识。他们认为由“自性”变现无量无边的法,其实就是由阿赖耶识变现二取显现,根身器界都是由八识田中的种子成熟而变现。但是由于他们执取有我的见,执著“神我”和“自性”在胜义中有,所以最多只能生入上界天,决定无法出离生死。而佛法是无我的见,佛法中说:由于执“我”而轮回,了达“无我”,断除“我执”,就假名为“解脱”,所以要知道,“有我”和“无我”是佛法和外道的根本差别。
下面具体解释“变异中何等属作者?何等非作者?”
从自性生大,大即觉之异名。从大生慢,慢有三种,曰变异慢、喜慢、暗慢。从变异慢生五唯,谓色声香味触。从五唯生五大,谓地水火风空。从喜慢生十一根,曰五作根,谓口手足大小便道。曰五知根,谓眼耳鼻舌皮。及通二性之意根。暗慢能发动余二慢。其中大慢五唯,通自性与变异。十根意及五大,唯是变异。自性则不通于变异。
从“自性”当中出生“大”,“大”是“觉”的另一个名字。从 “大”出生“慢”,其中“慢”有三种:变异慢、喜慢和暗慢。从“变异慢”出生“五唯”,也就是色声香味触。从“五唯”出生“五大”,指地水火风空。从“喜慢”出生“十一根”,指“五作根”,即口、手、足和大小便道;以及“五知根”,指眼、耳、鼻、舌、皮(也就是身);还有通于这两种性的“意根”。“暗慢”能够发动其余两种慢(变异慢和喜慢),所以,“大”、“慢”和“五唯”既是自性又是变异;“五作根”和“五知根”这十根,以及“意根”,还有“五大” 只是变异;“自性”不是变异。
依数论计之少分差别,转成多派外道。
依于数论派所计执的“我”的一些差别,演变成多种外道宗派。
虽然外道的观点各式各样,实际上大同小异。所有外道都会建立有一个“我”,这个“我”先前被束缚了,后来通过修道,“我” 从系缚当中脱离出来,这就是“解脱”。外道的各个宗派对于“我” 的承许有差别,有的说“我”有五种功德,有的说有九种功德,有的说有二十二种功德等等。由于对于“我”的功德差别有不同安立,而成为不同的外道宗派。
下面介绍胜论外道的观点:
谓胜论师,计我有九德。曰觉、乐、苦、欲、嗔、勤勇、法、非法、行势。
胜论派的论师认为,“我”有九种功德,或者说具有九方面的特性。即:觉、乐、苦、欲、嗔、勤勇、法、非法、行势。
下面对于这九种功德一一宣说:
觉谓能取境。
一、 “觉”:指“我”能够取色法、声音等的境。他们认为,常住不变的“我”作为一切行为、因果的根源,既是造作者,又是受用者。取境也是“我”的功能,也就是由“我”来取色等的境相。
乐谓受所欲境。
二、 “乐”:指“我”能够领受所欲的境界。他们认为“我”有感受,所以当“我”取到自己想要的境界时,就会出现安乐、喜悦等的感受。比如“我”吃到喜欢的食品会很开心,看到心爱的人会感到快乐等等。
苦与上相违。
三、 “苦”:和上面的“乐”相反。指“我”会领受所不欲的境界。当“我”取到不想要的境界时,就会出现痛苦、厌恶、怏怏不乐等的感受。比如“我”吃到很不可口的饭菜时会感到很痛苦,见到仇人的时候也会很气恼等等。
欲谓希望所欲事。
四、 “欲”:“我”有欲望、追求。“我”常常盼望得到自己想要的人、事、物等等。比如“我”有理想,想成就伟大的事业,希望得到足够的财富,期盼拥有完美的爱情,渴望随时能够享受各种五欲等等。
嗔谓厌离所不欲境。
五、 “嗔”:和上面的“欲”相反。“我”会厌恶,并且想要远离自己不喜欢的境。当不想要的境界现前的时候,“我”会生起厌离心,想要尽早摆脱、远离那些不想要的法。
勤勇谓于所作事思惟善巧令到究竟。
六、 “勤勇”:“我”有勤奋勇悍的特点,对于所作的事会想方设法地运用好的方式把它做圆满。比如,“我”要攻克一项难关,或者成办一种事业,那么“我”就会对于所要作的事,通过思惟,以各种巧妙的方法,把这件事做到彻底,达到最好的效果。
法谓能感增上生与决定胜。
七、 “法”:以“我”的各种如法的行为,能够感得增上生和决定胜的果报。也就是“我”上面有“法”。如果“我”住在“法”当中,比如持戒、布施等等,那么“我”将来就会得到好的果报。其中“增上生”指来世生于人天善趣,“决定胜”指出离生死,得到究竟的解脱。
非法与上相违。
八、 “非法”:和上面的“法”相反。以“我”的各种非法的行为就会堕落,不会得到善趣和解脱。也就是“我”上面也有“非法”。如果“我”住在“非法”当中,比如造杀盗淫妄等等,那么“我” 将来必定会得到不好的果报,会堕入三恶趣,无法解脱。
其实,除了顺世外道之外(他们否认三世因果,无恶不作),其他外道基本都相信因果报应。但是由于他们持“有我”的见,无论做什么都在轮回的范畴里面,所以最多只是世间善法,不能入于出世间道。
行势谓从知生复为知因。
九、 “行势”:也就是行为的趋势。从知道了“生”,就会在这里知道有“因”。
若时我之九德与我和合,即由彼等造善不善业,流转生死。若时神我以真实智断除觉等功德根本,便得独存而证解脱。说此神我是常住、作者、受者、有功德、遍一切故更无作用。
如果某时“我”的九种功德跟“我”相和合,就会由这些功德造作各种善业和不善业,从而流转生死。如果某时“神我”以真实的智慧断除“觉”等的功德根本,“神我”就能独立存在而从中获得解脱。
总的来说,胜论派计执的“神我”是“常住”(也就是永远安住,不会坏灭);是“作者”,(也就是“神我”会造作各种的业);是“受者”(“神我”能够领受苦乐等境);“有功德”(“神我”上具有各种德相);“神我”周遍一切处,所以更无作用。
更有一派计有屈伸作用。
在胜论派内部又有支分,其中一派认为“我”没有屈伸举放等的作用,另有一派计执“我”有屈伸等的作用。
下面讲吠陀派的观点:
吠陀派计如瓶等之虚空,由身异故一我成多。
吠陀派认为,就像整个一个大的虚空,由于瓶子、瓦罐、房屋等等,会出现一个个的小虚空。同样,有一个整体的“大我”,由于人的身、羊的身、马的身等等这些不同的身,就出现了一个个的“小我”,也就是一个“我”变成了多个“我”。
最后总结外道观点:
如是仅依我之差别,少分不同,诸外道类转成多派。
像这样,诸外道都是在根本上建立一个常住的“我”为实法,只是依于所立的“我”的差别有少分不同,而分成各种派别。
现在,我们只要破除实有的“我”,这个“根本”被遮破之后,其余在“我”上面建立的各种差别也就不攻自破了。就好比说石女儿不可得,那么在石女儿上安立的各种差别,比如他有什么样的头发、穿什么样的衣服,有怎样的性格、爱好等等就随之自然被破除了。因为既然“根本”无法成立,那么在这上安立的种种差别也就无法成立。
下面中观师遮破外道观点:
外道各派说我不同。颂曰:
虽然外道各派所说的“我”稍有不同,但只要用石女儿的比喻就都全部破除。如偈颂所说:
如石女儿不生故 彼所计我皆非有
此亦非是我执依 不许世俗中有此
如同石女儿本来无生的缘故,你们所计执的那些“我”都是没有的。而且这种计执的“我”也不是我执的所依,或者所缘境。不但胜义中没有这样的“我”,连世俗当中也不承许有这样常住、非因缘生的“我”。
首先偈颂前两句是说明外道所计执的“我”,以不生的缘故无法成立:
汝所计我定非是有,以汝许不生故,如石女儿。
你们所计的“我”决定没有,因为你们承许“我”是常法,非因缘所生,就像石女的儿子一样。
任何一个显现的法,全部由因缘所生。而你们说常住的“我” 不是因缘所生,那么它就像石女儿一样,从来没出生过,是不存在的法。
下面解释偈颂第三句:
此我亦非是我执之境,许不生故。
进一步说,这个常住的“我”也不是“我执”的所缘境,由于你们承许“我”不是因缘生的缘故。
“我执”是因缘生的法,在世间当中确实有这种“执著自我” 的现相。既然“我执”是因缘所生,那么“我执”所执著的境—— “我”也必定随因缘而现起。但是你们所承许的“我”,永远不是因缘所生法。因此,常住、不生的“我”决定不是“我执”的所依。
最后解释偈颂第四句:
复次非但于胜义非有,及非我执境。即于世俗,当知亦无彼二义故。
而且,不但在胜义中没有这种常住的“我”,以及这种“我”不是我执的境。就连在世俗中,要知道也没有这两种义——常住的“我” 以及这种“我”是我执的境。(意思是世俗中也没有常住的“我”,而且不成立“常住的我”是我执的所缘境。)
此因非但能破有性与我执境为不应理。
由以上的因不但能够破除有常我的自性,以及它是我执的境。而且能够破除常我的种种差别。
颂曰:
由于彼彼诸论中 外道所计我差别
自许不生因尽破 故彼差别皆非有
彼彼外道诸论中,所遍计的“我”的各种差别义,以外道自己承许的“非因缘生”为因,以及石女儿的譬喻全部可以破除,所以外道所说的“我”的五种功德、九种功德等的差别义全部不成立。
因为既然“我”不成立,那么在“我”上面安立的“非作者”、 “是受者”、“常住”、“无三德”等的差别相或特性也就决定无有。譬如,在世间中绝没有石女的儿子,因为石女儿不是因缘所生,根本得不到,所以,在石女儿上安立的各种差别义,比如身高、体重、性格、年龄等当然也是没有。
下面讲解《自释》。首先破斥数论派所遍计的“我”的五种差别:
数论中说我之差别,谓常住、非作者、是受者、无功德、无作用。破云:彼我非常,乃至非无作用,自许不生故,如石女儿。
数论派的论典中所说的“我”的差别,所谓“常住”、“非作者”、“是受者”、“无功德”、“无作用”。
自宗破斥:你们承许的“我”不是“常住”,不是“非作者”,乃至不是“无作用”。因为你们自己承许“我”不是因缘所生,就像石女儿一样,本不存在。
接着破斥胜论派“神我”的九种差别:
于胜论所计,亦如是破云:我非是常,非作者等,自许不生故,如石女儿。
对于胜论派所计执的“我”,也同样破斥:“我”不是“常住”, “我”不是“作者”等等,因为你们自己承许“我”不是因缘所生,就像石女儿一样,本不存在。
当知此宗以不生因及石女儿喻,广破一切计我者所计我之自性差别。
要知道,中观宗用“不生因”和“石女儿喻”,广泛地破尽所有计执有“我”的宗派所计执的“我”的自性和差别。
以是颂曰:
是故离蕴无异我 离蕴无我可取故
是故无有异蕴之我,离诸蕴外无我可取故。
所以并没有离蕴的我,因为在蕴外根本得不到我的缘故。
这里我们在观察什么是我执的所缘境——“我”。对于“我”的承许只有两类:一、蕴即是我;二、蕴外有我。外道认为离开色受想行识五蕴,单独有一个神我。他们认为五蕴只是各种现相,而“神我”是真实义。
对此可以这样观察:如果离开色受想行识,单独有一个神我可得,那么就应当能找到它。如果得不到就证明它没有。事实上,离开自身的色受想行识,去找一个“我”是根本得不到的。“我”既不会在外在的虚空当中,也不会在各种色法上面,更不可能在别人的身心上面,总之,不可能在自身之外的任何处找到一个“我”。其实,我们认为的“我”有具体的现相,根本不能脱离色受想行识五种蕴的相,所以,五蕴之外的“我”不可得。
如云:“若离取有我,是事则不然,离取应可见,而实无可见。” 又云:“若我异五蕴,应无五蕴相。”
(“取”指五蕴。)
就像《中论》中所说:“如果离开蕴有‘我’,这是根本不成立的。因为如果离开蕴有‘我’,就应当可以见到它,但实际上根本见不到离蕴之我。”
又破斥说:“如果我和蕴是别别他体的两个法,那么蕴上面根本没有‘我’,‘我’上面也根本没有蕴。两者就像东山和西山一样,所以‘我’就应当不具有五蕴的相。”
实际上,我们认为的“我”,跟五蕴是分不开的。我们都以为,“我”有身体、有感受、有思想、有认识等等。换句话说,我们认为五蕴就是“我”,蕴上面发生的各种行为、感受等等,就是“我” 的行为、感受等等。如果认为离开五蕴单独有一个“我”,那么这个 “我”就跟整个生命内涵脱离开来,也就是“我”没有任何意义:没有身体,没有感受,没有思想,没有行为等等,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。想想看,这样的“我”怎么可能存在呢?所以,外道计执的“离蕴之我”,只是他们的遍计执著而已。
非但无有离蕴之我,复有过失。
不仅没有离蕴的我,而且还有其他过失。
颂曰:
不许为世我执依 不了亦起我见故
不能承许蕴以外的“神我”是世间我执的所依,因为世间人没有学习外道教法,不了知“神我”也会生起我见的缘故。
“我执”就是执著“我”,或者说对于“我”的执著之心,所以, “我”就是“我执”的所依。外道承许的具有各种功德相的“神我”,只有学习外道的教典,才会从一开始的一无所知,慢慢了解有这样一种具有种种功德的“神我”。世间的人,比如放牛的牧童,或者一字不识的老妇等等,他们根本没有入过外道的教派,完全不了知外道承许的“神我”,但是他们仍然有我执。可见,世间人心里的“我执”的所依或者境,根本不是外道所说的“神我”。
其不执如是行相之我者,由其执著差别,亦起我见计我我所故,故离蕴我,为我执所依不应道理。
这些没有执著这种具有种种功德行相的“神我”的所有的人,由于他们心中执著的差别,也会生起我见,计执“我”和“我所” 的缘故,所以“离蕴之我”是俱生我执的所依不合道理。
世间人都会计执“我”,比如认为我胖了,我瘦了,我现在很开心,或者我现在很难过,谁欺负我了,谁尊重我了等等。并且会计执“我所”,比如他们会说:我的房子有多大,我养的几头牛怎么样,我的儿女如何等等。像这样世间人都会生起我见。因此,所谓“如是行相之我”,只是诸外道思想的产物,不能说这种“我”是所有人生起“我见”的所依。
下面对方做补救:
设作是念:世人虽不了知我之常住不生等差别义,然由往昔串习之力,彼等亦有能缘我之我见。
假设对方这样想:虽然这些世间人现在不知道“我”有常住、不生等的差别义,但是由于他们前世曾经串习过“神我”等的教义,以这种串习的力量,他们今生也就有能够缘“我”的“我见”。
以下中观师破斥:
破曰:此亦不然,非唯学彼论者乃有我见,现见初未学者亦起我执。
中观师破斥说:这种说法也不对。不是只有学习这些论典的人才有我见。现量见到,从未学习过这些论典的人也照样生起我执。因此我执的所依不是离蕴的我。
下面具体解释:
颂曰:
有生旁生经多劫 彼亦未见常不生
然犹见彼有我执 故离五蕴全无我
有的有情生在旁生道里,在多劫当中一直沦落为旁生。在它们做旁生的无数生以来,从没有串习过所谓的“神我”,所以它们根本没见到常住、不生的“我”。但是就在这种对于“神我”一无所知的情况下,仍然能见到这些旁生有执著我的心态,有所执著的“我” 作为我执的所依,所以不是有离蕴的“我”存在。
有诸有情生旁生趣经过多劫,至今未出旁生趣者,彼亦未见有如是行相之我。亦字摄堕地狱等趣。其未见如是行相之我者,然犹见有我执随转。谁有智者,执如是我为我执所依。是故无有离蕴之我。
有些众生生在旁生道里,经过很多劫直到现在还没脱出旁生道。在这极漫长的时间中,它们也从没见过有你们所说的这种行相的 “我”。“亦”字指不仅是旁生,包括堕于地狱、饿鬼等各种生处的众生。这些地狱、饿鬼道的众生,没有见到这种行相的“我”,但是仍然见到他们不断地随我执而转。既然有我执,必定有它所执著的 “我”。因此,我执所依的“我”决定不是你们外道所说的常住、不生的“神我”。哪个有智慧的人,会执著这种具种种功德相的“神我” 是“我执”的所依呢?所以绝对没有离蕴的我。
“其未见如是行相之我者,然犹见有我执随转。”首先以旁生为例:我们知道,旁生等在一生又一生当中,从来没有读书的机会,不可能看外道的经典,了解常住、不生的“神我”。也不会有传教士把“神我”的教理传授给它们。但是能够明显见到旁生、饿鬼等的众生也是随我执而转,处处都是以我执摄持而取舍、造作等等。
比如说,一个人用石头去打一条狗,这条狗就会认为“我受伤了”,或者“他在害我”。之后见到这个人就会跑得远远的,或者冲上去咬他。如果对这条狗说:“乖乖你好,我给你带了好吃的!”然后给它一个肉包子。那么它就会摇起尾巴,就会认为“他对我好。” 如果对它说:“你这个畜生真讨厌。”或者用脚踢它。那么它马上会知道“他对我不好”。然后会露出凶相,对这个人狂吠等等。像这样,就是计执“我”的表现,或者说随着就有以我执起动的各种行为相。
而且在狗群里面,这条狗也会区分:“这是我的朋友”,“那是我的敌人”等等。另外,如果这条狗是狗王,它就会觉得“我很了不起”,外在也会表现出高举的相。比如这群狗无论去哪里,它都会走在最前面。遇到好吃的东西,它都会先享用,会觉得这样做理所应当。如果来了一条更厉害的狗,把它打败了,那么那条更厉害的狗就会称王,它也是雄赳赳、气昂昂,处处显现我慢的相。而原来的那一条狗也就会表现出卑微、沮丧的相。
我们都知道,这些旁生不懂得人类的文字、语言,不可能翻开一本数论外道,或者胜论外道的论典,看到“我”是常住、非作者等等。但是它们与生俱来就有我执。可见这些旁生心中“我执”的所依绝对不是你们所说的离蕴的“我”。
其他饿鬼、地狱等道的众生也是一样。他们从来不知道外道安立的“神我”,但是谁都会认为这个蕴就是“我”。因为天气的冷热由它来感受,吃东西也是它来进行,它会想事情,它会有各种行为,它能了别外界现相等等,所以众生很简单地就把这些色受想行识的行相执著成“我”。这是一种并不复杂的颠倒执著,也是与生俱来的习性。只有入了外道的众生,由于反复地熏习外道见解,就会误以为在蕴以外,有一个常住、不生的“神我”,对这个“我”生起执著。
如果没受过这种熏习,决定不会执著蕴外的“我”。
下面破斥佛教内部当中,计执“我执”的所缘是蕴的观点。首先讲对方观点:
内教有计。颂曰:
由离诸蕴无我故 我见所缘唯是蕴
由于离开诸蕴没有“我”的缘故,“我见”的所缘唯一是五蕴。
由前道理,离蕴之我不成立故,萨迦耶见之所缘,唯是诸蕴,故所言我唯是自蕴。此是内教正量部计。
按照前面的道理,离蕴的我不成立的缘故,萨迦耶见的所缘唯一是诸蕴,因此所说的“我”唯一指自己的五蕴。这是内教当中正量部的观点。
复有异执。
另外在正量部内部还有不同的计执。
颂曰:
有计我见依五蕴 有者唯计依一心
有的支分部派认为,“我见”依于五蕴,有的认为,“我见”唯一依于一个心识。
下面分别阐述,首先讲计执“我见依五蕴”:
有计色受想行识五蕴,皆是萨迦耶见之所缘,说此我执从五蕴起。如薄伽梵说:“苾刍当知,一切沙门婆罗门等所有我执,一切唯见此五取蕴。”为显此见是于可坏积聚之法而起,非于我我所起。故说我我所行相之见,名萨迦耶见。
有一个部派认为,色受想行识这五种蕴,全都是萨迦耶见的所缘。他们说这个我执是从总的五蕴而现起。就像世尊所说:“比丘们!你们要知道,一切沙门和婆罗门等所有的我执,他们唯一见到的就是这个五取蕴。”这就是为了显示此“我见”是从可坏灭的、积聚的法而起,并不是从我和我所而现起,所以说“我”和“我所”行相的见叫做“萨迦耶见”(即“坏聚见”)。因为经中说的是见五取蕴,所以就认为五蕴是我见的所缘。
下面讲计执“我见依一心”:
余有计唯心为我。以经说:“我自为依怙,更有谁为依,由善调伏我,智者得生天。”此颂即说内心名我。何以知之?以无离蕴之我故。余经亦说调伏心故。如云:“应善调伏心,心调能引乐。”故说我执所依心名为我。
另一部派认为,只有内心才是“我”。因为佛经中说:“我自己做自己的依怙主,除了自己之外,哪里还有其他的法可依靠呢?由于善巧地调伏了‘我’,智者就能生到天界。”这里明显是把内心叫做“我”。所表达的意思其实是:“自己的心才是自己的怙主,除了心以外并没有其他法可以依靠。由于善巧地调伏了自心,智者就能生到天界。”怎么知道是这样说呢?原因是:并没有离蕴的“我”,而且其他佛经也说到调伏自心的缘故。比如说到:“要好好地调伏自心,心一旦调伏好了就能引生安乐。”这里“应善调伏心,心调能引乐”和“由善调伏我,智者得生天”属于同一类的表达,所以说这是把“我执”所依的心叫做“我”。
以下中观师破斥:
此当破曰:
若谓五蕴即是我 由蕴多故我应多
其我复应成实物 我见缘物应非倒
如果认为五蕴就是“我”,那么在观察五蕴的时候:
第一、由于发现五蕴上有很多种不同体性的法,因此就应当有很多个不同的“我”,而你们认为只有一个“我”。
第二、“我”也应当成立是真实的事物。因为对方承许蕴等诸法实有,而且说蕴就是“我”,那么我也应当成为实法。但是“谛实的我”跟佛经中说的“我是假名”相违。
第三、我见缘实物而转,应当不是颠倒见。也就是随着上面来说,既然“我”成为真实的法,那么以“我”为所缘境的“我见” 就是缘真实法的见,或者说是如实的见,不成为颠倒见,但是这跟佛所说“萨迦耶见是颠倒见”相违。
下面详细解释。
首先讲第一个过失“由蕴多故我应多”:
诸计五蕴为我者,由蕴多故,我亦应多。其计唯心为我者,由眼识等差别,或由刹那生灭有多识故,我亦应多。或随所应而出过失。
对于那些计执五蕴是“我”的派别来说,由于蕴上有多种法的缘故,“我”也应当有很多。对于那些认为只有内心是“我”的部派来说,由于眼识、耳识等有多种不同的差别,或者由于心刹那生灭的缘故,各刹那的心各不相同,这样就有很多个心。以心是我的缘故,“我”也应当有很多。或者按照蕴的各种体性来出过失,也是一样的道理。比如蕴刹那灭尽的缘故,我也应成刹那灭尽等等。
意思就是,蕴和心都是多种法的集聚,如果按你们的观点—— 蕴或者心就是“我”,那么“我”也应当有很多个。但实际上你们认为只有一个“我”。
首先说蕴是多种法:所谓“蕴”就是指各种色法和心法的集聚。身体从外到内,一个一个地分下去,从粗法上看,有眼睛、耳朵、鼻子、舌头、手、脚、胸、腹、心、肝、脾、肺等等,有各种不同的法。从细法上看,继续分下去,整个躯体可以分成数以亿计的细胞。如果认为整个色法的身体是“我”,就等于有多少个细胞,就有多少个“我”,这很明显是不成立的,因为没有人会这样认为。而且,不能认为这一大堆的细胞叫做一个“我”。因为这些细胞互不混杂,此不是彼,彼不是此。有多少个细胞,就有多少个本体。这样看来,是“多”个细胞,就不是“一”个“我”。
心法也一样:受想行识内部也有各种差别。比如受当中也有苦受、乐受、舍受;乐受也有缘凉风,缘美食,缘喜欢的人等的不同差别。另外从时间上分,这些心王、心所都可以细分成刹那,所以心法也有各式各样不同的体性。如果认为心是“我”,那么心有很多的缘故,“我”也应当有很多。
总之,无论是总体的蕴,还是其中的心识,都是多种体性的法,跟独一的“我”完全不同。
如此过失,通难五蕴为我与唯心为我者。下说余过亦可通难两派。
以上这个过失,通于妨难“五蕴是我”和“唯心是我”,也就是以“多体”遮破“独一”。下面说的其他两种过失,也可以同时妨难这两个部派的观点。
而且依据佛经也证明对方自己并不认为“我有多个”:
经说:“世间生时唯一补特伽罗生。”故他宗亦不许有多我。
佛经中说:“世间有情出生的时候,只是一个有情出生,而不是多个有情出生。”意思是说,人们认为的“我”或者自己只是一个,而不是多个。对方宗派也依止这个经教,所以他们也不承许有多个“我”。
这样看来,如果认为“我”实有,那么它就是独一的体性,绝对不可能是多个不同的事物,所以多体的蕴或者心绝对不是独一的“我”。
下面讲第二个过失“其我复应成实物”:
又我应成实物者,唯色等物由过去等差别说名蕴故,唯说彼等即是我故,故我应成实物。然契经说:“苾刍当知有五种法,唯名唯言唯是假立,谓过去时、未来时、虚空、涅槃、补特伽罗。”又有颂言:“如即揽支聚,假想立为车,世俗立有情,应知揽诸蕴。”由所计我犯实物过,故五蕴非我。
另外,按照你们的观点,“我”应当成为真实的事物。原因是:唯一是由色等的事物,以过去的色、现在的色、未来的色等的差别,而称为“色蕴”等。而且你们承许这些色蕴等是实法;如果唯一说色蕴等就是“我”,那么以色蕴等实有的缘故,“我”也应当是实有的事物。
但是经教中说:“比丘们!你们要知道,有五种法只是一个名称,只是假立而已。也就是所谓的过去时、未来时、虚空、涅槃、补特伽罗。”因此,承许“我”或者“补特伽罗”实有和经教相违。另外有偈颂说:“就像把各种支分的积聚假立名为‘车’,同样,世俗当中,对于色受想行识这些法的积聚,假立名为‘有情’。”可见佛经中说“补特伽罗”、“有情”或者“我”,都只是一个假立的名字。而你们说蕴就是“我”,以蕴是实法的缘故,你们所计执的“我”就犯了成为实法的过失。由于承许“蕴即是我”与经教相违,所以五蕴不是“我”。
下面讲第三个过失“我见缘物应非倒”:
又萨迦耶见,缘实物故,应非颠倒,如青黄等识。则断萨迦耶见应非拔除而断,应如缘青黄等之眼识,唯断缘彼之欲贪,说名为断也。
而且以“我”是真实事物的缘故,以“我”为所缘的萨迦耶见就是在缘真实事物而转,由此就不应当承许萨迦耶见是颠倒见。就像你们承许见青色、黄色等的识是真实的一样。如此一来,断除萨迦耶见应当不是从根拔除而断,因为,既然萨迦耶见成了如实的见,就不可能被断除。应当像你们所说,缘青色、黄色等的眼识是如实的见,所以见青色等的眼识不是所断。唯一是以断除缘青、黄等色法生起的欲贪,这样来安立“断”。断除萨迦耶见也应当以这种方式来安立。
这里对方是内道宗派,所以必须承许佛的圣言量。在佛的圣言量里面,明显讲到“我是假名”,以及“萨迦耶见是颠倒见”。按照对方的观点,蕴就是“我”。那么首先由于色法和心法等的蕴实有,而蕴又等于“我”,因此“我”也应当实有。这一点跟经教中所说“我是假名”相违。而且,既然“我”实有,那么“我见”就等于见到真实的法,这样就不成为颠倒见。这一点跟经教中所说“萨迦耶见是颠倒见”相违。总之,第二和第三个过失以“与经教相违”破除。
1.以中观理对诸法体性作合理观察有何利益?
2.什么是“萨迦耶见”?为什么说烦恼、生等诸过患,皆从萨迦耶见所生?如何断除萨迦耶见?
3.分别阐述数论派、胜论派、吠陀派所计“我”的特点,并对此以理破除。
以下中观师继续破斥正量部承许的“五蕴是我”的观点:
复有过失。颂曰:
般涅槃时我定断 般涅槃前诸刹那
生灭无作故无果 他所造业余受果
中观师说:你们的观点还有其他过失。首先,你们认为五蕴是我,由于入无余依涅槃的时候五蕴寂灭,那么这时候“我”也必定断灭。其次,你们承许入涅槃前的每个刹那都是生灭无常,如果某一刹那的蕴是我,那么“我”第二刹那就灭掉了,也就没有了造业的作者。作者既然没有,也就没有所作的业,因此业和果就没有任何关系,所作的业应当没有果。而且,如果后来能够领受果报,那就成了一者造业,另一者受果(这就像一个烈士死了,由另一个人来领他的奖赏那样)。
以下次第讲解《自释》如何解释这一颂的涵义。
一、 “般涅槃时我定断”
若我即是五蕴性者,般涅槃时五蕴断灭故,我亦应断。然不可说般涅槃时我亦断灭,成边执见故,故我非以五蕴为性。
如果“我”就是五蕴的体性,那么由于入涅槃的时候五蕴断灭的缘故,“我”也应当断灭。但是不能承许入涅槃的时候“我”也断灭,因为会成为堕于断边的见,所以“我”不是以五蕴为体性。
这是以汇集相违应成因破斥对方观点。也就是汇集对方承许的:一、五蕴是我;二、入涅槃时五蕴断灭。应成的过失是:入涅槃时“我”断灭。
二、 “般涅槃前诸刹那”
又般涅槃前诸刹那中,如五蕴是刹那生灭,我亦当有生灭,以我是五蕴性故。如不念云:“我今此身昔已曾有。”亦不应念:“我于尔时为顶生王。”以彼时之我,如身已灭故,及许于此受余生故。
而且在入涅槃前的诸刹那当中,如同五蕴是刹那生而即灭的法,“我”也应当有生灭,因为“我”就是五蕴的体性。这样一来,就不应当想:“我现在的身在往昔时已经有了。”也不应当说:“我前世曾经是顶生王。”因为按照你宗所说,那时的“我”就像蕴身一样已经断灭了,而且承许现在是受取另一生蕴身的缘故。也就是,后来的蕴是新生的法,原先的“我”已经灭掉了,所以不应当说,那时的“我”延续到了现在。
这是中观师继续以汇集相违而破斥对方观点。也就是汇集对方承许的:一、五蕴是我;二、入涅槃前的诸刹那是生灭性。应成的过失是:过去每刹那的“我”都是刹那灭尽。或者有多少个刹那,就出现了那么多个不同的“我”。
如论亦云:“非所取即我,彼有生灭故,云何以所取,而作能取者。”又云:“若五蕴是我,我应有生灭。”
就像《中论》中也说:“并非所取的五蕴就是我,五蕴有生灭的缘故。怎么能以所取的五蕴而作能取的作者‘我’呢?不然裁缝就成衣服了。”并且说到:“如果五蕴是我,五蕴是生灭性的缘故,我也应当有生灭。”那么实有的“我”灭后,就成了一灭永灭,所以承许“我”是五蕴有断灭的过失。
三、“生灭无作故无果”
纵有生灭,由无作者之我故,应无彼果。若有能造业者,应是无常。由无作者,业无所依故,诸业与果应无关系。
纵然有念念不断地生灭相续,但是由于你们承许“我”实有,而且“我”就是蕴,那么造业之后当时的“蕴”立即坏灭,也就成了造业后第二刹那没有作者的“我”。既然没有作者的“我”,也就没有它的果。
假使有能造业的“我”,也应当成立是无常性,也就是“我”在造业后立即灭尽。由于没有作者的“我”,业没有所依的缘故,那么当初造作的业,和后来领受的果,应当毫无关系。
这还是以汇集相违破斥对方观点。也就是汇集对方承许的:一、因位造业的作者“我”是五蕴;二、五蕴是生灭性。应成的过失是:一、造业之后作者的“我”就没有了;二、当初造作的业没有依处的缘故,所作的业和后来领受的果毫无关系。
首先,“纵有生灭,由无作者之我故,应无彼果。”如果“我” 是实法,而且“我”就是蕴,由于蕴第二刹那就坏灭了,那么实有的“我”第二刹那就永远灭尽了,再不可能出现。这样一来,无论 “我”怎么造业,领受果报的都绝对不是“我”。也就是后来领受果报的事,跟“我”毫不相关,因为“我”已经不存在了。
其次,“由无作者,业无所依故,诸业与果应无关系。”因为没有作者的“我”,业就不会依附在作者上面,业没有所依的缘故,后来出生的果跟先前的业应当毫无关系。
四、“他所造业余受果”
若谓前刹那造业,后刹那受果者,则他人造业应余人受果,以他造业余受报故。
如果认为前刹那造业,后刹那受果,那就成了某个人造业,另外的人受果。前者造业,与前者不同的另一者受报的缘故。
意思就是,既然你们承许“我”是实法,并且“我”是蕴。那么,由于造业时的蕴第二刹那就灭了,或者说造业的“我”灭了,后面的受报者就绝对不是“我”。就像先前张三造业,造业之后消失了,后来李四去感受果报一样。
这样就会有因果错乱的过失:
是故亦犯造业失坏,未造受报等过。
所以也就犯了造业失坏,以及未造业者受报等的过失。
一、 “造业失坏”:对方认为,实有的“我”造业,并且“我”就是蕴。那么“我”造业之后,由于造业时的蕴下一刹那就灭尽了,所以造业的“我”就没有了。而所造的业不可能依托在别人身上,由此业就没有了依附处,所以业就随之永远失坏了。
二、 “未造受报”:后来受报的人,不是先前造业的人。也就是虽然没造过这种业,但是却能感受这种业的果报。
《中论》云:“若谓有异者,离彼应有今,我住过去世,未死今我生。如是则断灭,失坏诸业报,他造业此受,有如是等过。”故计五蕴是我不应道理。
如果你们承许前蕴和后蕴的行相不同,同时又认为蕴就是“我”,并且“我”是实法。那么既然前蕴不是后蕴,前面的“我”就不是后面的“我”,就像张三和李四一样,是别别他体的法。这样一来,就会有《中论》里所说的种种过失:
首先,“若谓有异者,离彼应有今。”以张三为例,如果承许张三的‘我’是实法,那么童年时代的张三的蕴是一个‘我’,青年时代的张三的蕴是另一个‘我’。这样,前后的蕴不同的缘故,就成了童年时代的张三和青年时代的张三是两个不同的人。那么离开了童年时代的张三,应当有现在青年时代的张三。但事实上不可能脱离。就像河水川流不息,后面的水从前面的水而来,离开前面的水,没有后面的水。同样,因为后面的蕴从前面的蕴而来,离开前面的童年时代,不可能有现在的青年时代。
其次,“我住过去世,未死今我生。”从正面来讲,由于“我” 实有,“我”就不会迁变。又因为蕴就是“我”,那么一个不变的“我” 从过去世延续到现在生。就成了现今的“我”仍然住在过去世,或者过去的“我”还没有死,同时又有现在“我”的生。
从反面而言,“如是则断灭,失坏诸业报。”由于承许“我”就是蕴,蕴具有生灭性。由于蕴刹那灭尽的缘故,也就成了造业的“我” 下一刹那就坏灭了,那么“我”就成了断灭。由于“我”坏灭了,也就是造业者不复存在,而所造的业不可能依于他处,由此业没有依附处,也就无法存在,因此会失坏各种业报。因为造业者第二刹那就灭了,不可能再由他去领受果报。
进一步说,“他造业此受,有如是等过。”如果认为后面有领受造业果报的人,那么后来的受果者绝对不是先前的造业者,这样就成了因果错乱。也就是一者造业,另一者受果。
总之,像这样有种种过失,所以,计执“五蕴是我”不合道理。也就是说,认为有一个“实有的我”,并且这样的“我”就是蕴,由于蕴是刹那生灭的体性,把这些观点汇集起来,必定会有以上所说的种种过失。
下面对方补救:
救曰:前后刹那虽异,然是一相续故无过。
对方挽救说:虽然前后刹那是不同的法,但是它们同属于一相续的缘故,跟别别无关的他体法不同。因此前刹那造业,同一相续所摄的后刹那受报,这样承许就没有过失了。
以下中观师遮破:
破彼颂曰:
实一相续无过者 前已观察说其失
虽然你们说前后刹那属于实有的同一相续所摄,因此没有“造业失坏”、“未造受报”等的过失。但实际上,我们在前面观察“自性各异的法属于同一相续”的时候已经破斥了这种观点。
要知道,“一相续”有假立和真实两种。假立的“一相续”是指,在名言当中,诸法的第一刹那出生第二刹那,第二刹那出生第三刹那……这样不断地由前刹那出生后刹那。对于这种刹那之流,假立为总体的“一相续”。但是实有的“一相续”绝对无法成立。因为每个刹那上都没有真实的“一相续”,多个刹那合起来也同样得不到实有的“一相续”。
就好比说依于108颗同类珠子的串联,假名为“一串念珠”,实际上根本得不到“一串念珠”的实法。因为在第一颗珠子上没有实有的“一串念珠”,在第二颗珠子上也没有,乃至最后一颗珠子上同样没有真实的“一串念珠”。像这样,既然每个支分上都没有总体的“珠串”,合起来也不成为实有的“一串念珠”。
前云:“如依慈氏近密法。[1]”已说其失。
就像前面破斥唯识师时所说:“如同慈氏和近密两个人,由于是各自不同的他体,所以绝对不是同一相续。同样,你们承许的所有自性成立的法,属于同一相续也不合理。”像这样已经讲了“自性各异的法属于同一相续”的过失。
意思就是,自性成立的法决定没有关系,不可能是同一相续,就像东山和西山一样。比如前一刹那自性成立,也就是不观待任何法,他自己的体性存在。后一刹那也同样独自成立,不观待任何法。既然两个刹那都是独立自成的法,没有任何关系,也就不属于同一相续。这样自性各异的两刹那,就像张三和李四两个人一样。李四不是从张三而来,张三不是李四的前生,所以,认为“前后刹那自性各异”,有不成同一相续的过失。
论云:“若天异于人,是即为无常,若天异人者,是则无相续。”
《中论》中说:“如果后来的天人和先前的人不同,那么就成为前法灭、后法生的无常法。如果后来的天人和前面的人是体性各异的两个实法,就无法成立前、后是同一相续。”因为“相续”是因果辗转不断的续流,而自性成立的法不依于他法而生,所以体性各异的两个法没有因果关系,不成为同一相续。
下面是总结:
故自相互异之法,谓是一相续,不应道理,所犯众过终不能免。
所以,认为两种自性各异的法是同一相续,绝对不合道理,由此所犯下的众多过失终究无法避免。
对方认为,前刹那和后刹那属于同一相续,所以可以成立一个人过去造业,现在受果,所造的业不会成熟在别人身上。但是由于承许“我”实有,并且“我”就是蕴,这样一来,前刹那和后刹那都是实法,自性不同,也就无法成立是“同一相续”所摄。
下面以经教证明“我”不是五蕴或者单独的心识:
复为显示,五蕴非我,心亦非我。
为了显示五蕴不是“我”、心不是“我”,引用如来所说“十四种不可记别之事”来证明。
颂曰:
故蕴与心皆非我 世有边等无记故
以上是以正理证明五蕴和心都不是“我”。下面再依据圣教论证这一点,即:如来说“世间有边”等不可记别的缘故,如果你们承许五蕴是“我”,或者心是“我”,就会与如来所说“‘世间无常’、‘世间有边’等不可记别”这十四无记法相违。
由诵世间有边等无记故,计五蕴与心为我,不应道理。十四不可记事,一切部派皆同诵持。谓世间常,世间无常,亦常亦无常,非常非无常等,世尊说此不可记别。
由于你们声闻行者都在诵持所谓“世间有边”等无记法的缘故,你们也应当信受佛的教法,承认这些法不可记别,所以,认为五蕴或心识是“我”不合理。(如果五蕴或心识是“我”,这十四种法就不是不可记别,而成为可记别事。)
“十四种不可记别事”,是声闻乘一切部派都共同诵持的教法。也就是:世间常,世间无常,世间亦常亦无常,世间非常非无常;世间有边,世间无边,世间亦有边亦无边,世间非有边非无边;如来死后有,如来死后无有,如来死后亦有亦无有,如来死后非有非无有;有命有身,无命无身。世尊说这些法不可记别。
下面引用经教举例说明:
东山住部经云:“若有苾刍谓世间是常,起如是见者应当驱逐。若谓世间无常,起如是见者亦应驱逐。若谓世间亦常亦无常,起如是见者亦应驱逐。若谓世间非常非无常,起如是见者亦应驱逐。”于十四不可记事,皆如是说,不与共住。
东山住部的经典中说:“如果有比丘说‘世间是常’,起这种见的人应该摈除。如果有比丘认为‘世间无常’,起这种见的人也应当摒弃。如果有比丘认为‘世间既是常又是无常’,起这种见的人也应当驱摈。如果有比丘认为‘世间不是常也不是无常’,起这种见的人也应当驱逐。”对于十四种不可记别事都应当这样说,摈除有这种见解的人,不应该与其共住。
下面讲承许五蕴是“我”与十四种法不可记别相违:
若世间言是指五蕴者,五蕴生灭无常故,则可记世间无常。般涅槃后五蕴非有,亦可记世间有边。如是亦可记如来死后非有也。然经破计世间有边等,故计五蕴是我不应道理。
十四无记法中的“世间”就是指有情(或者“我”)。你们认为 “我”就是五蕴,由于五蕴生灭无常的缘故,就应当可以记别“世间无常”。因为五蕴第二刹那就灭了,所以是无常性。
其次,由于入涅槃后五蕴寂灭。而五蕴是“我”,“我”是实法,那么直到入涅槃的前一刹那,“我”一直存在,入涅槃后“我”或者 “有情”就没有了,这时候就到了世间的最后边际。由此应当可以记别“世间有边”。
像这样,也可以记别“如来死后非有”。因为所谓“如来死”就是如来入涅槃,既然入涅槃后五蕴寂灭,那么跟前面一样,就成了彻底的没有。
但是经中已经破斥“世间有边”等,说凡是计执“世间有边” 等等都应当驱逐,所以你们计执“五蕴是我”不合道理。
下面讲计执五蕴或心识是“我”还有其他过失:
复有过失。颂曰:
若汝瑜伽见无我 尔时定见无诸法
如果是像你所说那样,那瑜伽师现见无我时,就决定见无有一切法了,这与你宗所许诸法实有相违。
若五蕴或心是我者,则瑜伽师证见谛时,谓一切法无我,是见苦谛无我相,尔时应是见无五蕴名见无我。然不许尔,故五蕴非我。
如果你们认为五蕴或者心识是“我”,那么当瑜伽师现证真谛的时候,说是以“一切法无我”为见到苦谛无我相,那时应当是由见到没有五蕴而称为“见无我”的。(意思是,既然五蕴是“我”,你们又说见到“无我”,那时应当是见到“没有五蕴”。)但是你们不会这样承许,所以五蕴不是“我”。
下面对方补救:
设作是念:业果关系时所说之我,此我更无别法,故唯诠五蕴。见无我时则诠外道所计神我。故见无我时,是离神我,唯见诸行,不犯见无诸法之过失。
如果对方这样想:我们承许的“我”有两种,在建立业果关系时所说的“我”,这个“我”不是指别的法,唯一指五蕴。但是见道见无我的时候,这个“我”,则是指外道所计的“神我”,所以见到 “无我”的时候,是指离开外道所说“神我”,唯一见到五蕴。这样就不会犯“见道时无一切法”的过失。
下面中观师破斥:
破曰:
若谓尔时离常我 则汝心蕴非是我
若怖见无诸法之过失,谓我字是指常住神我,不许五蕴及心为我者,则失汝自宗。
中观师破斥说:如果你们因为害怕遭受“见道时无一切法”的过失,认为见道时见的“无我”,其中的“我”是指常住的“神我”,而不承许五蕴或者心识是“我”,这样就会失坏你的自宗。因为你们在建立业果关系的时候,明明说五蕴或者心识就是“我”。
对方对此回辨:
设作是念:如是境上,不许神我,故无过失。
如果对方这样想:我们在建立业果关系的时候,无论是造业时的五蕴,或者受果时的五蕴,这两种境上面,都没有“神我”在运转,所以没有这个过失。
中观师破斥:
此亦不然。此处谓是神我,余处则云是诸蕴,何得如斯,都无定理随意转计耶。
这也不对。因为你们在见无我的此处,说“我”指“神我”,在建立业果关系的余处,又说“我”指诸蕴,但是对于“我”只能有一种定义,怎么能完全没有固定的体相,随意转变想法呢?
下面中观师进一步以同等理破斥:
若谓非有故,则诸蕴上此亦不转,前已宣说。故若说一切法无我时,不许我字诠五蕴者,余时亦应不许。若余时许诠五蕴者,则此时亦应许也。
如果说在造业、受果的时候,决定没有“神我”作为作业者,或者受果者,那么在五蕴上也就不会起这是“神我”的心(当心里认为这个造业的蕴或受果的蕴是“我”时,绝不会同时又起“这上有个神我”的心,因为同一个心不可能起两种计执我的念头),这一点前面已经说过。
所以,如果在说“一切法无我”的时候,不承许“我”字诠表五蕴,那么在其他建立业果关系的时候,也应当不承许“我”字诠表五蕴。如果在其他建立业果关系的时候,承许“我”字诠表五蕴,那么在说“一切法无我”的此时,也同样应当承许“我”字诠表五蕴。
不仅如此,还有其他过失:
复有过失。颂曰:
汝宗瑜伽见无我 不达色等真实义
缘色转故生贪等 以未达彼本性故
按照你宗所说,瑜伽师在见道现见“无我”的时候,只是见到没有外道所计的“神我”,但是这并不是了达色等的真实义。由于不了达色等诸蕴“无我”的缘故,仍然会缘着色等攀缘运转,所以还会生起贪等的烦恼,因为并没有了达色等诸蕴自身体性的缘故。
首先以比喻说明:
如未曾尝花中蜜者,仅见花上有鸟,犹不能知彼味甘美。其曾尝彼味者,纵见花中无鸟,非即不知彼味甘美,亦不能断彼味之爱著。
就好比说花中有蜜,花上有鸟。第一,如果从来没有尝过花中的蜜,只是见到花上有鸟,则仍然不能了知花蜜的甘美。第二,曾经尝过花蜜味道的人,纵然见到了花上没有鸟,不能由此而说他不知道花蜜的甘美,也不能断除他对花蜜美味的爱著之心。
下面讲意义:
此中亦尔,诸瑜伽师虽见色等诸法,离常住我,由其未知彼体性故,云何能知?若见色等是有自性,则见无彼我,云何能断除缘色贪等?
这里的意义也一样,对此可以从两方面来说:
按照你们的观点,第一、就像花蜜和鸟是毫无关系的两法,没有尝到花蜜味道的人,虽然见到花上有鸟,但是对于了解花蜜的味道毫无帮助。同样,诸瑜伽师虽然见到色等诸法,远离了常住的“神我”,但是由于他并没有了知色等诸法自身体性的缘故,怎么能知道色等诸法本来“无我”呢?意思就是,色等诸法和外道所计的常住 “神我”是别别无关的两个法,虽然瑜伽师见到色等诸法上没有常住的“神我”,但是对于色等诸法自身的体性一无所知,这样怎么能知道色等诸法的无我真实义呢?
第二、就像尝过花蜜的人,纵然见到花上没有鸟,也不等于他不知道花蜜的美味,更不能因此断除对于花蜜味道的贪爱。同样,如果瑜伽师见到色等诸法有自性,那么纵然见到色等诸法上“神我” 不可得,怎么能够断除计执色等诸法有自性的心呢?又怎么能断除缘色等法生起的贪等烦恼呢?
以下从反面来说:
若由了知无彼我故,即能断除缘境之贪等,任何有情皆不为令神我快乐,求可乐境,及恐彼苦,避不可爱境。由缘色等所生贪等,以无了达色等本性能断贪等之因缘故,犹如外道。
如果由于了知没有“神我”,就能断除缘色等境相的贪等烦恼,那么任何一个有情都不会计执“神我”,也不会为了使“神我”快乐,而求取各种可意的色、声等的五欲境相,并且不会因为害怕“神我” 感受痛苦,而避开各种寒热、战争、疾病等的不可意境。从缘起上看,缘色等诸法而生起的贪等烦恼,即便了知没有蕴外的“神我”,但是由于没有了达色等诸法的本性“无我”(或者说无自性),也就没有能够断除贪等烦恼的因缘,所以这种“见无神我”的道就像外道一样,根本无法获得解脱。
意思就是,如果了知没有“神我”,就能够断除缘色等境相的贪等烦恼,那么一切有情都应当断除缘境的烦恼了。因为一切有情的心里根本不会执著“神我”,更不可能为了“神我”而避苦求乐等等。但是由于有情会缘着各种可意的色法、声音等生贪爱,缘不可意的色法、声音等起嗔恚……可见,了知没有蕴外的“神我”,对于断除缘境所生的烦恼毫无作用。其实,贪嗔等的烦恼,都是缘色等的境相而生,也就是执著色法等有自性,才会生起贪等烦恼。因此,只有了解色等诸法本身无有自性、了不可得,才能断除贪等烦恼。
下面对方补救:
设作是念:我等是以圣教为量,诸分别量不能妨难。圣教中说唯蕴为我。如世尊说:“苾刍当知,一切沙门婆罗门等所有我执,一切唯见此五取蕴。”此中亦尔。
如果对方这样想:我们是以佛的圣教为正量,而你们以分别心所起的各种比量都不能妨害我们。(意思就是,如来的圣教量最为真实可靠,而我们是依据佛语在安立观点,所以你们再有多少的分别比量,也绝对不会妨害我们。)圣教中说“唯蕴是我”,比如世尊曾说:“比丘应当知道,一切沙门、婆罗门等的所有我执,一切唯一见到就是这个五取蕴。”这里我们承许“我”的时候,也是按照世尊的圣言量说“诸蕴是我”。这有什么不对呢?
以下中观师对此遮破:
颂曰:
若谓佛说蕴是我 故计诸蕴为我者
彼唯破除离蕴我 余经说色非我故
中观师说:如果你们认为,由于佛说“五蕴是我”,所以我们可以执持“五蕴是我”的观点。但是要知道,佛宣说“五蕴是我”的密意,唯一是为了破除蕴之外的“遍计我”。因为其他经典当中讲到“色蕴等不是我”,也就是破除“色等是我”的缘故。
此经非明诸蕴是我,令其信受诸蕴为我。世尊密意,是说离蕴都无有我,以是观待世俗谛破外道论故,及为无倒显示世俗谛故。
前面对方引用的佛经里的话,并不是为了说明“诸蕴是我”,而使得佛弟子们信受“诸蕴是我”的观点。世尊的密意是说,离开五蕴根本没有“我”。这就是观待世俗谛来破除外道观点,并且是为了无颠倒地显示世俗谛的缘故。
意思就是,佛说“诸蕴是我”是有密意的。这是针对当时很多入外道教派的人,为了遣除他们心中计执蕴外“神我”的错误见解,世尊观待于世俗谛,或者说就人们根识前的显现,说所谓的“有情”,或者“我”,只有色受想行识五蕴的现相,根本没有蕴外的“神我”。以此无颠倒地显示世俗谛的真义。
1.阐述计“五蕴是我”与“唯心是我”的观点,并从以下几点遮破:
(1) “我”应成多分;
(2) “我”应成实物;
(3) 我见应成非颠倒;
(4) 般涅槃时“我”应成断灭;
(5) “我”应成有生灭;
(6) 应成造业失坏、未造受报;
(7) 与“十四无记法”圣教相违;
(8) 应成见苦谛无我行相时见无诸法。
云何知此是破离蕴之我?
对方问:怎么知道佛说“诸蕴是我”,是为了破除离蕴的我呢?
以余经中破色等是我故。如何破除?
中观师回答:因为佛在其他经中明确破除了色等诸蕴是“我” 的缘故。怎么破除的呢?
颂曰:
由余经说色非我 受想诸行皆非我
说识亦非是我故 略标非许蕴为我
因为佛在其他经中明确讲到,色蕴不是“我”,受蕴不是“我”,想蕴不是“我”,行蕴不是“我”,以及宣说识蕴也不是“我”的缘故,所以前经略标“唯见此五取蕴”并不是承许“诸蕴是我”。
我们知道,佛绝对不会有自语相违的过失,也就是不可能既说 “诸蕴是我”,又承许“诸蕴不是我”。因此,前面对方引用的“一切唯见此五取蕴”,就应当理解为遮破外道所许的“离蕴之我”,而不是理解为佛承许“诸蕴是我”。否则佛的语言就成了自语相违。
故彼经说“唯见此五取蕴”,唯破离蕴之我。
所以那部经中所说“唯见此五取蕴”,唯一是破除离蕴的“我”。
经中破除色等为我,当知彼经亦破萨迦耶见所缘,假立能取诸蕴之我,以彼是依真实义说故。
佛经当中破除色蕴、受蕴等是“我”,要知道那些经也是在破除萨迦耶见的所缘——假立的能取诸蕴的我,因为讲到“色等非我” 的经典是依于真实义而宣说的缘故。
也就是说,在实相中,不仅色等诸蕴不是“我”,包括萨迦耶见的所缘境——“我”也根本没有。
若不见有能取者,则彼所取亦定非有。故离缘色等之贪著,极应正理。由余经中如是说故,则前经略标非许诸蕴为我也。
(这里的“我”是能取,蕴是所取。)
如果见到没有能取的“我”,那么“我”所取的诸蕴也必定没有。因此,见到“无我”,就能远离缘色等的贪著极为合理。由于佛在其他经典当中这样宣说的缘故,前面经中略标“唯见此五取蕴”并不是承许诸蕴是我。
以下进一步破斥:
复次,即使彼经是表诠义,然亦非说诸蕴是我,何以故?
另外,假使那部经中说的“唯见此五取蕴”,是以表诠的方式而说到“诸蕴是我”,但也绝不是指单独的蕴体是“我”。为什么呢?
颂曰:
经说诸蕴是我时 是诸蕴聚非蕴体
经中说到“五蕴是我”的时候,只是说五蕴的积聚是我,不是指一个一个的蕴体是我。
如说众树为林时,是说树聚为林,非说树体,以非一一树皆是林故。
首先以譬喻说明。就像我们在讲很多的树是森林的时候,是指很多棵树积聚在一起,对此称为“森林”,不是指一棵一棵的树是森林。因为任何一棵个体的树都不是森林。
意思就是,任何一个总体的名称,所表诠的都是众多支分的积聚。这其中任何单独的部分,都不能安立总体的名称。比如,对于十亿人民的聚合,称为“国家”。而不是对于其中的某个人,或者某个县、市当中的部分民众称为国家。
现在把有情的整个身心诸法的积聚称为“我”,也是指这个总体,因此,这里面的任何一个部分都不是“我”。比如一只眼睛、一个鼻子、一个耳朵、几根头发,或者现在的一种感受、一些想法等等,都不能称为“我”,所以,“我”是指身心所有内容的总称。
以上破除了蕴当中的某一个支分是“我”,下面破除蕴的总聚是“我”。
如是唯说蕴聚是我,聚亦都无所有。
像这样,如果认为经典当中唯一是说,蕴的总聚是“我”,那么由于“蕴的总聚”也完全得不到,而你们安立的“我”是实法,因此“蕴聚”也不是“我”。
所谓“蕴的总聚”,只是一个假立的名称,除了蕴聚中的各个支分,根本找不到独自成立的“蕴聚”。比方说,50个人组成一个班级。如果认为这个“班级”实有,那么它跟个体的成员只有两种关系:或者是一体,或者是他体。但是“班级”和成员是一体不成立,因为个体的每个成员都不是班。同样,“班级”和成员是他体也不成立,因为在这 50 个人之外根本找不到一个实有的“班级”。既然除了这 50个人,根本没有单独成立的一个“班”,就说明这些人的总聚并非实有。
以下结合经教继续破除“蕴聚是我”:
颂曰:
非依非调非证者 由彼无故亦非聚
佛经当中说,“我”是依怙者,是可调伏者,是证知者等等。假使像你宗所说,蕴聚是“我”,那么由于蕴聚只是假立的法,完全不成立实有,就应当说“我”不是依怙者,不是可调伏者,不是证知者。
意思就是,因为“蕴聚”不是实有的法,所以根本不可能成为依怙者、也不是所调伏的对象,并且不能成为证知者。而佛经当中明确讲到“我”是依怙、调伏、证知者,因此蕴聚绝对不是“我”。
这里应成派以汇集他宗相违之处而做破斥。对方正量部既承许 “我”是实法;又认为“我”是蕴聚。把它们汇集在一起,由于蕴聚是假法,“我”又是蕴聚,就成了“我”不是依怙者,不是可调伏者,也不是证知者。但是这明显与对方所承许的佛语相违。
如薄伽梵说:“我自为依怙,亦自为怨家,若作善作恶,我自为证者。”此说是依是证。又云“由善调伏我,智者得升天。”此说可调伏。聚无实物,说是依怙、证者、调伏,不应道理。故聚亦非我。
就像世尊所说:“‘我’做自己的依怙,并且也是自己的怨家,无论行善还是作恶,‘我’唯一是自己的证明者。”这一句说到“我” 是依怙,是证知者。世尊又说:“由于很好地调伏‘我’,智者就能得到升天的果。”这也说明“我”是可调伏者。但是你们认为“我” 是蕴的总聚,而蕴的总聚没有实有的事物,只是一个假名,连微尘许也得不到。你们却说“蕴聚”是依怙、证者、可调伏者,显然不合道理,所以蕴的总聚也决定不是实有的“我”。
下面对方补救:
若谓离能聚法无别聚故,当知彼果即能聚之果。故作依怙,可调伏,作证者,皆应道理。此亦不然,过已说故。
(能聚指支分,聚指总体。)
如果对方说:离开支分没有单独的总体的缘故,应当知道所谓 “能作依怙”、“能作可调伏者”、“能作证知者”等的果,就是指支分的果,因此“我”作为依怙者、可调伏,以及证知者,都应当合理,能够成立。
以上中观师破除了离开蕴的支分,没有独自成立的蕴聚,所以蕴聚不是实法,也因此无法作为依怙、调伏和证知者。对此对方改变观点说,因为离开个体的支分,没有单独的蕴聚,所以我们所说的“我”,就是指五蕴的个体,也就是那些真实存在的色法、感受等等。这些真实成立的法可以作为依怙者、可调伏者,以及证知者。这样对方又从原来认定“我”是蕴聚,变成了“我”指蕴的支分。
此亦不然,过已说故。
中观师破斥:这也不对。前面已经说过这样承许的过失。
也就是你们所说的“我”一会儿表示蕴聚,一会儿又指代支分诸蕴,这样对于同一个法随意转变定义是不合理的。
下面对于对方承许的“蕴聚是我”,中观师继续出过:
复有过失。颂曰:
尔时支聚应名车 以车与我相等故
不仅如此,还有其他过失:如果“蕴聚是我”,或者说支分就是总体,那么车的支分堆积一处,也应当成为车,因为车和“我”的情况相同的缘故。
经 [2]云:“汝堕恶见趣,于空行聚中,妄执有有情,智者达非有。如即揽支聚,假想立为车,世俗立有情,应知揽诸蕴。”
就像经论当中所说:“你已经堕在恶见道里了,在空无自性的积聚中,妄执有真实成立的有情,但是智者们了达这里根本没有有情。就像缘着众多支分的积聚,以分别心假想安立这是一辆车。同样,在世俗中安立‘有情’,应当了知也只是缘着由众多支分积聚的身心五蕴假立的名称而已。”
这里讲到在色受想行识这五类法的积聚中,没有实有的有情。对此,愚者缘着众多支分的集聚,生起这是真实有情的错觉。而智者了解所谓的总体,只是依于各个支分的积聚而假立。当他见到只是一个个支分,根本得不到一个实有的总体,这时候就会彻底了解到,在五蕴的积聚里面根本没有实有的有情。
为什么呢?首先以譬喻说明。人们缘着一些支分的积聚,安立 “车”的名称。实际上在这些零零散散、各不相同的支分里,根本得不到实有的“车”。因为所谓“总体”只是对这些支分安立的名称,而“总体”本身,在每个支分上都得不到,因此,所有的支分组合起来,也得不到总体。
“有情”的名称也一样。比如对某个身心五蕴的总体,立名为 “张三”。实际上在任何支分上都得不到总体的“张三”,或者“有情”。既然在每个支分上都没有,这些支分聚合起来也同样没有总体的“有情”。因此,所谓的“张三”,或者“有情”,只是对于面前的一种身心各项内容汇集一处的现相假立的名称。除此之外,根本得不到真实成立的“有情”。
由前道理。
由于上面的道理,偈颂中说:
颂曰:
经说依止诸蕴立 故唯蕴聚非是我
前面引用的经论当中明确说到:依止诸蕴而假立总体“有情” 的名称,因此,蕴聚不是“我”。
意思就是,“有情”或者“我”,只是依于“蕴”而立的名称,并不是“蕴”自身成为“有情”,或者说“有情”就是诸蕴。
下面具体解释:
凡依他法而立者,即非唯所依之支聚,依他立故。
凡是依于他法而安立,就不是所依的支分积聚。依于他法而立的缘故。
意思是说,所依是支分的积聚,能依是安立的总名称。也就是依于支分积聚而安立总体的名称。“名称”是依于支分积聚而安立的缘故,所以不能说“名称”就是支分积聚,虽然这二者有关系,但并不是完全相同。
打比方说,一个人在天黑的时候,见到远方有呈现出人的形状的石堆,就误以为那是一个鬼。这里所依是石堆,能依是鬼,也就是依于石堆而生起鬼想。其实,这唯一是自己的分别心缘着石堆起了鬼想,在石堆上根本没有鬼。或者说“鬼”只是依于石堆而安立的法,所以鬼不是石堆。同样,“我”或者“有情”,只是依于蕴聚而安立的法,所以“我”不是蕴聚。
下面以譬喻说明:
如大种所造。如以大种为因,安立青等大种所造色及眼等根。然彼二法非唯大种积聚。如是以蕴为因安立为我,亦不可说唯是蕴聚。
就好比说“大种所造”。如同以大种为因,安立青色等的大种所造色,以及眼耳等的根。但是这两个法(青等色法及眼等诸根)不等于是大种的积聚。(也就是说,依于大种积聚而立的法,不等于就是大种积聚。)同样,依于蕴聚安立为“我”,也不能说“我”唯一是蕴聚。
对方对此譬喻辩驳:
若谓瓶等不决定者。
如果对方说:瓶子等的大种所造法不决定不是大种积聚。
就像依于几十个人安立为一个班级,“班级”不等于这几十个人的积聚。但是瓶子等法不是这样。因为若干的微尘积聚在一起,已经成了浑然一体的瓶子,所以瓶子应当就是这些支分的积聚。
此亦不然,说瓶唯是色等积聚亦不成故。观察道理与前同故。
中观师回答:并非如此。你们说“瓶子等法就是色等大种积聚” 也不成立的缘故。观察的道理和前面相同。
你们认为瓶子等法是色等大种凝聚在一起的一个整体,永远不会分散。其实这只是你们的一种错觉。因为详细观察就会发现,这也只是一个个的微尘,根本不是不可分割、独一的瓶子。由于我们所说的“瓶子”,是独一的法,而瓶子上的微尘无量无数,因此,微尘积聚本身并不是一体的瓶子。所谓“瓶子”,只是对这一堆微尘的积聚,在名言中假立一个总体的名称。依于微尘积聚而安立的缘故,同样不是微尘积聚本身。
总之,这个世界上大大小小的一切事物,都只是依于支分积聚而作的总体的假立。我们平时无论是起心动念,还是说话做事,都是缘着这个总体的“一”。像是一辆车、一幢楼、一个人、一朵花、一台电脑、一碗饭等等。而且,“支分积聚”是很多的法,而这些“一”,只是第六意识依于支分积聚而安立的总体的概念。因此,这些“一” 并非实法,也不是支分积聚本身。
以上破斥了“蕴聚是我”,下面对方以“蕴聚的形状是我”而做补救:
若谓唯轮等堆聚犹非是车,要轮等具足特殊形状乃得车名。如是色等之形状乃是自我。
如果对方说:就好比说,仅仅是轮子、引擎、车椅、油箱等的支分,杂乱无章地堆在一起,也不能称之为“车”。只有轮子等的支分,组合成特定的形状,才能得到“车”的名称。(“具足特殊形状” 是指,轮子等的支分各住其位,井然有序地组成特定“车”的形状,这样才是车。)同样,只有身体中的眼、耳、鼻、舌、手、足、内脏等色法,构成一个特定的“人”的形状,这样的法才是“自我”。
中观师对此破斥:
此亦不然。颂曰:
若谓是形色乃有 汝应唯说色是我
心等诸聚应非我 彼等非有形状故
彼非有色故。
中观师说:这也不对。如果你们认为,组合成一种特定的形状就是“我”。那么,由于只有色蕴才有形状,你就应当唯一承许色蕴是我,其余心王、心所等诸蕴应当不是“我”,因为这些是心法,不具有色法体性的形状等的缘故。
意思就是,你们的观点自相矛盾。因为,只有色法才具有形状和颜色,才能由各个不同的支分组合成一个特定的总体形状。而心、心所等是内在的心法,它们没有形状、颜色。因此,再多的受想行识也绝对不会呈现出三角形、圆形等总体的形状。按照你们所说,
“我”不是杂乱无章的支分的积聚,而是积聚成特有的形状。这样一来,只能说色蕴是“我”,其他四种蕴——受想行识都不是“我”。但是你们前面说,五蕴的总聚是“我”。这样把两种观点合集在一起,明显有自语相违的过失。
以下中观师继续放过失:
复有过失。颂曰:
取者取一不应理 业与作者亦应一
“取者”的“我”和“所取”的“蕴聚”成为同一个法不合道理,否则业和造业的作者也应当成为“一体”。
由能取故,名为取者,即是作者。由被取故,名为所取,即是作业。取者谓我,取谓五蕴。若色等聚即是我者,作者与业,亦应成一。此非汝许,以大种与所造色,瓶与陶师,皆应一故。
由于能取的缘故,名为“取者”,也就是“作者”。由于被取的缘故,叫做“所取”,也就是所作的“业”。其中“取者”就是“我”,“所取”的法就是五蕴。如果色等蕴聚就是“我”,那么“作者”和所作的“业”,也应当成为同一个法。但是你们并不承许这一点。否则大种和大种所造的色法,以及瓶子和造瓶子的陶师等,都应当成为同一个法了。
这里中观师以汇集相违应成因破斥对方。对方一方面承许“我” 能取五蕴,所以“我”是能取或者作者,“五蕴”是所取或者所作的业。另一方面认为蕴聚是“我”。把这两种观点汇集在一起,就成了:能取和所取成为同一法,作者和业也成为无别的一体。这样就应当承许,裁缝和他制作的衣服是一体,或者厨师和他所做的饭菜是一体,或者陶师和他所做的陶器成为一体。但事实并非如此,因为我们明明见到作者和所作的业是两种不同的法。
要知道,对方只要承许“我”是实法,就绝对无法避开这种矛盾。因为实法只能固定地持有一种体性,不可能兼具两种不同的性质。如果“我”持有因位作者的体性,就绝对不可能成为所作的业。否则就有作者和所作的业成为一体的过失。如果承许“我”是假立,那么对于因位造作时的五蕴,假立为作者的“我”,对于果位显现业报的五蕴,假立为受者的“我”,这样就不会有过失。
论云:“若薪即是火,作者业则一。”又云:“以薪与火理,说我与所取,及说瓶衣等,一切皆如是。”如不许火薪为一,亦不应计我与所取为一也。
如同《中论》所说:“如果薪柴就是火,那么作者和所作的业就成了一体。”论中又说:“通过薪柴和火的道理,同样可以说,能取的‘我’和所取的五蕴,以及陶师和瓶子,裁缝和衣服等,这一切法都是如此。”就像不承许火和薪柴是一体,同样也不应当计执能取的“我”和所取的五蕴是一体。
就好比以木柴为因燃起了火。其中木柴是作者,火是木柴所作的业,或者说是木柴造成的果相。我们知道,在现相上,木柴不是火,因为因和果绝对不是同一个法。同样,能作和所作也绝对不是一体。但是你们却说,“我”是独一的,并且就是蕴聚。那么“我”既是作者,又成为所作的业,这样就有作者和所作业成为一体的过失。
1.为什么佛经说的“唯见此五取蕴”,是破离蕴之我?
2.如何理解“五蕴的积聚是我”?请以譬喻说明。
3.如何理解“五蕴的积聚不是我”?请以教理分析。
4.解释对方所补救的“五蕴的个体是我”,并指出其不合理之处。
5.“经说依止诸蕴立,故唯蕴聚非是我。”
(1) 为什么五蕴的积聚里没有实有的有情?请结合车的譬喻阐述。
(2) 为什么“凡依他法而立者,即非唯所依之支聚”?
(3) “大种所造”的譬喻说明了什么?对方为什么认为“瓶等不决定”?对此应如何破斥?
6.解释“蕴聚的形状是我”,并对此做破析。
7.“取者取一不应理,业与作者亦应一。”
(1)“取者”、“取”分别指什么?请具体解释。(2)中观师怎么给对方出“业与作者亦应一”的过失?
(3)为什么“不许火薪为一”,就“不应计我与所取为一”?
对方对此做补救:
若作是念:全无作者为能取者,此中唯有所取聚耳。
如果对方这样想:根本没有一个作者作为能取者,这里只有一个所取的蕴聚。(对方在此舍弃了作者“我”,认为只有一个所取的蕴聚。)
以下中观师以观待理破斥:
此不应理。颂曰:
若谓有业无作者 不然离作者无业
这也不合理。如果认为“只有所作的业,没有能作的作者”,这是不对的,因为并没有离开作者独自成立的业。
若不许作者,亦不应许无因之业。
如果不承许作者,也不应当承许有无因的所作业。
意思是说,能取和所取,或者作者和所作业,都是观待而有,不可能独立存在,因此并没有脱离作者独自成立的所作业。比如裁缝和衣服,其中裁缝是作者,衣服是他所作的业。如果没有裁缝,绝对没有他所作的衣服,或者说不可能有一种无因的衣服。像这样,作家和作品,画家和画作,农民和庄稼,陶工和瓶子,厨师和饭菜等等,这些“能”和“所”都没办法独立存在。必定是观待“所”才安立“能”,观待“能”才安立“所”。全部是有则俱有,无则俱无。
论云:“如破作作者,应知取亦尔,及余一切法,亦应如是破。”
《中论》中说:“就像破除作业和作者有自性那样,应当知道,同样能够破除能取和所取有自性。其余的能生所生,支和有支,能见所见等的一切法,也应当这样破除。”
意思就是,凡是能所范畴里的法,都是互相观待而有,绝对不是独自成立。比如能生所生。就像由米做成了饭,米是能生,饭是所生。其中单独的米不能称为能生。因为它没有因的自性,必须观待由它做出来的果法,才能安立米是某种事物的因。如果把米做成了稀饭,就安立这些米是稀饭的因;磨成了米粉就安立为米粉的因;酿成了米酒就说是米酒的因……像这样,只有出现了果法,才能观待于这个果对于现起它的因安立因的名称。同样,只有观待于因,才能安立出现了什么样的果。由于因和果都是互相观待而有,无法独自成立,所以能生和所生同样是假法。
支和有支也一样。比如一间房子,由东南西北上下六个部分组成。整体的房子是有支,各个部分是支分。只有观待各个支分的积聚,才能安立是一间房子。如果不观待支分,总体的房子能够独自成立,就应当在这些支分之外,能够找到一间房子。事实上,如果把东南西北上下全部拆掉,根本没有什么房子,所以,有支也是观待支分而安立。同样,支分只有处在总体的积聚当中,才能安立是某法的支分,因此脱离了有支同样没有独自成立的支分。再比方说身体,观待于从头到脚各个支分的积聚而安立,并不是离开这些支分,另外有一个身体的实法存在。反过来说,只有观待于有支的身体,才能说这些支分是身体的组成部分,脱离了身体也不能独自成立为支分。
再说能见和所见。能见是心,所见是境。心和境也是互相观待而有,不可能独立存在。正所谓“境不自境,由心故境。心不自心,由境故心。”所有的境都是观待能了别的心而成为境,不观待能了别的心,没有独自成立的境。同样,观待所取的境才能生起了别的心,没有离开境相独自成立的心。比方说看电视。观待于这一幕幕的画面和声音,才会生起种种取境相的心。没有境相,不会独自生起看到某某电视剧的心识。同样,观待于看电视的心识,才能成立有各种各样的境相,脱开心识,没有独立存在的境。
像这样,一切能所范畴里的事,全部是相对的二边。由于它们无法独自成立,必须观待于他缘而有,因此全无自性。
下面解释这一《中论》偈颂中部分文句的意思,属于声明学的内容:
此中于事物上,给“罗札”字缘 [3],由能取故名为取者。若无作用亦无彼事,故安立彼作用,通能取所取。取字义,如《声明论》云:“枳达与罗札,是多分。”故于业上,给“罗札”缘,亦通所取业也。
这里在作者事物上,给“罗扎”字缘,由于是能取的缘故,称为“取者”。假使没有作用也就没有彼作者之事,所以安立彼作用,通于能取和所取。“取”字的意义,就像《声明论》中所说:“‘枳达’ 和‘罗扎’有多分意义。”所以在“业”上面,给“罗扎”字缘,也通于所取的业。
如依作者安立业,依业安立作者。如是依于所取安立取者,依于取者安立所取。如论云:“我不异于取,亦不即是取,而复非无取,亦不定是无。”是故当知,若离作者,业亦非有。
就像依于作者才能安立所作的业,依于所作的业才能安立是它的作者。像这样,依于所取的五蕴,才能安立取者的“我”,依于取者的“我”,才能安立它所取的五蕴,因为“我”也是依于五蕴而安立的缘起法。就像《中论》所说:“‘我’不是离开蕴而独立存在的法,(这里的‘取’指五蕴);同时‘我’也不是完全等同于蕴;而且‘我’也并非不观待所取的蕴而有;并且‘我’也不是像石女儿一样全然住于‘无’的自性中。”这样应当知道,作者和所作业互相观待而有。离开了作者,所作的业也决定没有。
因此,你宗所许的“没有能取者,唯一有所取的五蕴”绝对无法成立。
以上破除了“五蕴是我”。下面辨明什么时候遮破“我”,什么时候安立“我”:
若经 [4]说无作者而有业有报,当知是破有自性之作者,非破名言支分假立之我。如经云:“补特伽罗无明随转,作诸福行。”
有些经典当中说:“没有作者,只有业和果报。”应当知道,这是在破除有自性的作者。并不是破除名言支分假立的“我”。就像有些经中所说:“补特伽罗随着无明而转,由此造作各种福业等行。” 意思就是,破除自性成立的作者“我”。在因位的时候,只有作业的五蕴,没有实有的作者“我”;受报的时候也只是受报的五蕴,没有实有的受者“我”。总之,从因到果的过程中“无我唯法”,只有五蕴的法在运行,根本没有常、一的“我”。
但是,在名言中,依于现前的各种支分积聚,假名安立这样的总体为“我”。比方说,对于一个刚出生的婴儿,由于他有各种身心五蕴的积聚,为了方便起见,就对于这些蕴的积聚,假立一个代号,叫做“张三”。从此之后,一说到“张三”,就指代这个五蕴积聚。像这样,“张三”或者“我”只是对于这些现相取的假名,并不是在这些
现相上有真实成立的“自我”。也就是并不破斥依于蕴聚假立的“我”。
复有过失。颂曰:
佛说依于地水火 风识空等六种界
及依眼等六触处 假名安立以为我
说依心心所立我 故非彼等即是我
彼等积聚亦非我 故彼非是我执境
认为诸蕴或心识是“我”还有其他过失。颂文说:佛在经中明确讲到,这只是依于地、水、火、风、空、识这六种界而假名安立为“我”;又说这只是依于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等六触所依的六根,而假立为“我”;还说到这只是依八识心王、五十一心所等法,而假名安立为“我”。也就是仅仅对多种法的积聚安立一个“我”的名字,所以并不是这些六界、六处、心心所等法本身是“我”。不但这些法单个不是我,这些法的积聚也不是“我”。人们认为的“我”,指的是六界、六处、心心所等这些内容的总体,而不是其中的一个支分。既然任何一个支分都不是“我”,那么所有支分积聚在一起,也决定没有实有的“我”。就像一个旅馆的每一间房里都没有小偷,五十间房合在一起也没有小偷那样。
因此,六界、六处、心心所等法以及它们的积聚,都不是我执的境。大家知道,“我执”这种心所执著的境是“我”,那么这个“我” 到底是实有的,还是假立的?如果“我”是实法,就应当能得到它,但是在五蕴任何一个支分上都得不到“我”,在众多蕴的积聚上也不可能真的有这个“我”,更不可能在五蕴之外得到“我”。这样就知道,所谓的“我”,只是对六界、六处等很多法的积聚而安立的一个名字,就像很多农民的聚合要说成是某个村那样,这个村是安立一个记号、一个名称好叫它,不是真的在单个农民上实有它,也不是多个农民合在一起,能找到这个“村”的实法,就算把每个人分析成了一个个微尘和刹那,也找不到一个“村”的实法,所以就只是假名安立而已。也因此,我执心所执著的境也就是“我”,它根本不住在蕴内、蕴外等任何处,只是个假名罢了。
经云 [5]:“大王!六界、六触处、十八意近行,是士夫补特伽罗。” 六界,谓地水火风识空,依彼六界假立为我。眼等六触处,谓眼合触处,乃至意合触处,依彼六触处假立为我。十八意近行,谓缘色声香味触法,起六种喜意近行、忧意近行、舍意近行,依彼意行,及依心心所法,假立为我。
佛在《父子合集经》上说:“大王!这只是依着地等六界、眼等六触处,以及十八意近行,而假立为人或有情。”也就是依多个法的积聚而假立为“我”(其实,就是对“很多法聚在一起”这个情况,给它安立一个“我”的名字)。
假立的方式有三种:
一、依于“六界”:“六界,谓地水火风识空,依彼六界假立为我。”“界”有体性、差别之义。“六界”指地、水、火、风、识、空六种种性或元素,依于这六种体性各异的法的积聚假名安立为“我”。
就像一个国家有六个省,每个省都各不相同,在名言中,就对于这六个不同的地区假立为一个国家。同样,观察有情的身心内容时,会发现这里大体上有六种体性的法,就叫做六界。它们的体性各不相同,即地的体性不是水的体性,水的体性不是火的体性等等,总之每种“界”都各自住于自己的体性当中。对于这不同体性法的积聚,就安立一种“人”或者“有情”的名称,就像对于六个不同的省取名为一个国家那样。
具体来看,在蕴体上能见到毛发、皮肤、肌肉、骨骼、筋脉、
内脏等坚固体性的法,这些就叫“地界”。又可以看到汗液、唾液、血液、消化液、组织液、细胞内液、尿液等湿润体性的法,这些叫做“水界”。还能在身体上下、内外各部分当中发现暖热,这叫做“火界”。另外,身体在运动、行走时产生的风,体内各个器官的蠕动,以及咳嗽、排泄等时上行下行的各种风,包括呼吸等等,这些动转体性的法叫做“风界”。而且眼睛、耳朵、鼻子、口腔、咽喉、胸腔、腹腔等的内部都有孔窍,这些体内的空间就叫“空界”。在这些色法之外,有一种能了别境相的明知体性的法,包括眼识、耳识、鼻识、舌识、身识、意识等,它们叫做“识界”。像这样,当你的心看到了只是六大类体性各异的法,就不会认为这里有独一的“我”或“有情”的实体。
众生的分别心有一种特点,就是要有固定的名称作为所缘,才方便缘取、运用等。这里也一样,为了方便了解、称呼等,人们最初对于这六种法的积聚取了“人”的名称。进一步为了便于在名言中交流、沟通等,对不同的六界的积聚,还会安立不同的名字。比如,把这一堆具有坚、湿、暖、动,里面有空间,而且能了别境相的六界法取名为“张三”,把那一堆六界的积聚取名为“李四”等等。
大家平常不观察的时候,就会习惯性地把自己这一堆坚固的、湿润的、有暖热的、能动转的、有空间的,而且能了别青黄长圆等色法、拍手等声音、香臭、酸甜、冷热等,以及能分辨、判断等的法,总的执著成一个“我”。也就是把这些原本体性各异的现相的积聚当成是独一的“我”。
但真正观察的时候会发现,这只是六种体性的法聚集在一处,里面根本没有独一不可分的“我”。而且其中的任何一法都不是“我”,那么六种法合在一起也不会有“我”,而六界之外更不可能有“我”。因此,所谓的“我”只是分别心对六界的总聚安立的名字,或者这只是各种因缘合成的有六类大种体性的现相,根本没有一个独一、常住的“我”。
这样就知道,自己念念执著的“我”根本不是什么实法,只是一个假名而已。
二、依“六触处”:“眼等六触处,谓眼合触处,乃至意合触处,依彼六触处假立为我。”“六触”即六根、六境、六识三者和合,而取可意、不可意、中庸等的境界义。“六触处”指六根。这里是说,眼根、色尘、眼识所生的眼触的依处——眼根,乃至意根、法尘、意识所生的意触的依处——意根,是依于这六种根而假立为“我”。(或者只是对这六种根聚在一起安立一个“我”的假名。)
就像一个公司有六个部门,每个部门都有一个窗口,分别接收来自不同方面的信息。这六个窗口合在一起,就取一个总体的名称,叫做某某公司。同样,众生有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六种根,这就是我们的整个身心内容。这六种根就像六个部门,它们开张的时候,会分别接收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、法等的信息,而且各司其职,互不混淆。
比如,眼根这一门只接收色法,耳根门开张时,只接收各种有情、无情等的声音。其他根也以此类推,鼻根只辨别香臭等,舌根只接收酸甜等味道,身根接触冷热软硬等触尘,意根缘着前五根所取的影像起分别执著等等。这样就看到,我们平常认为的生命或者有情,只是这六种不同的根合在一起。这六种根积聚在一起,就取一个总体的名称,叫做“有情”或者“人”。
前面把六个部门总的叫做某某公司,这只是第六意识对它取的一个名字。在这六个部门之外根本得不到一个公司的实体,在这六个部门内部,也就是在每一个窗口里得不到总公司,六个部门合在一起也没有。这样你就应该明白,所谓的“总公司”,只是分别心为了方便缘取,观待六个部门的积聚假立的一种名称而已,实际并不存在。与此相同,“我”也只是第六意识对这六种根的积聚所安立的一个名字,而并没有实体。
三、依“十八意近行”:“十八意近行,谓缘色声香味触法,起六种喜意近行、忧意近行、舍意近行,依彼意行,及依心心所法,假立为我。”
再说依十八意近行和心心所等假立为“我”。这又是一种观察的角度,虽然观察的方法没有两样,但是通过不同的角度作观察,会加深对“我”的体性的认知,更清楚地认识到“我”只是依蕴聚假立的名字。
“十八意近行”,是观察心里的活动。指十八种心上的受,也就是喜、忧、舍三种受,每一种又有行于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、法六境而生起的六种受,总共十八种。即:色喜意近行、声喜意近行乃至法喜意近行,这六种喜意近行;色忧意近行、声忧意近行乃至法忧意近行,这六种忧意近行;色舍意近行、声舍意近行乃至法舍意近行,这六种舍意近行。
由于它们唯一以意识为近缘而行于境界,所以叫做“意近行”。也就是说,五受中的苦乐二受唯一依于五根和意根,不亲近于意识,所以不叫“意近行”。而喜忧舍三受在第六意识上有,能够作意识亲近之缘,使意识行之,就叫“意近行”。或者说,以这十八种受为近缘,能够使意识于境界数数而行,所以叫做“意近行”。又或者,“行” 是指对于境界数数分别,这十八种受数数对于色声香味触法六境起分别,或者分别为喜,或者分别为忧,或者分别为舍,所以叫做“意近行”。
我们的生命活动以意识为主,而意识不会单独现起,六根接触六境时,意识当即对于顺喜受的可意境起喜意近行,对于不可意境起忧意近行,对于中庸境起舍意近行。这喜忧舍三种受唯一由意识领纳,所以是“意近行”。由于是以六根之身所引起,就由六种路径分别生起三种受,总共安立为十八种。以这十八种意近行就可以总的囊括一切心里活动的状况。
像这样,当你看到生命并不是一种不可分割的法,而只是六根接触六境,然后出生各种不同的心里感受,这样作多体观,才知道这只是各种心理行为的假合,它上面根本没有独一的“我”。(就是根本没有浑然不可分的“我”的实体在里面。无论怎么找,也只是各种各样忽生忽灭的心理妄动而已,里面连一个微尘许的“我”也得不到。)
举例来说,眼根门一打开,就开始不断地接收色法方面的信息,这上面有相合心意的境界,有不合心意的境界,也有中庸的境界。比如看电视,当看到相合自己心意的节目时,立即出现一种喜悦的感觉,这就叫做喜受。这种受一出来,意识立即奔驰到这可爱的境相当中,在这个境界上不断攀缘分别。如果出现一些不喜欢的节目,这时就会现起一种忧愁的感觉,也就是忧受,之后立即产生一种排拒的心理,可能马上会换频道,口里也说出各种不满意的话等等。像这样,眼识一取到不可意的色境,意识立即从眼根门出去,对于这种不可意的色境起各种分别,产生忧受。如果这时插播一些无关紧要的广告等,既不认为好看,也不觉得讨厌,就会产生不苦不乐的舍受。然后随着舍受,意识还会缘在这个中庸境界上不断地分别、攀缘等等。这样就看到,主要有这三类心,它们各不相同。再继续分析,比如缘可意的色法起的喜意近行,又可以分成一个一个的刹那,每一刹那的心也不相同。也就是在眼根这一门里可以分三大类,这其中又可以分成无数,而且各自的体性都不一样。
声意近行也一样,耳根接触声尘发生耳触产生不同的受,意识就缘着这些感受现起各种心里的奔驰。比如,耳根听到一种很喜欢的音乐,从而生起喜悦感,之后心就缘在所取的音乐声上不断地奔驰。换一种境界,耳边传来非常难听的恶骂声、呵责声,或者各种尖锐的噪音等等,这时根尘相合产生苦受,意识也会分别这些声音,表现出一种不满的情绪,或者不愿意接受等等。出现中庸的声音境界时,虽然没有什么喜和忧,是一种平平的舍受,但是心照样缘着声音在不断地奔驰。这样观察就会发现,从耳根门出去的意近行,和从眼根门出去的意近行不一样。而且,这三类声音里的每一类又可以再细分成无数个声音,也就是可意、不可意、中庸的每一类声音里,又有各各刹那的声音,缘着不同刹那的声音的境,就会有不同的取声音的识,现起不同的心里行为,也就是有不同的声意近行等等。
这意思是说,我们过去认为有一个实有、一体的心,其实这只是一种错误的认识。心完全随因缘而起,因为所缘境不同,每种境都不一样,即使是同一种类的境,前后刹那也不一样,所以缘这些境所现起的每刹那心都各不相同。这样去分解的时候,你就知道这只是很多种类、很多刹那的心识,而不是实有、一体的心。
就像这样,十八意近行加上一切的心王心所,整个名言中的心法,你都能区分它们不同的体性、作用的话,就会发现这只是一大堆各自不同的法。此处就是对于这无量无数的心法的积聚称为“我”。也就是以一种假立的“我”的名称,来代表这多种法的积聚。这样分别心就好驾驭这个概念,能够非常简易、方便地去使用。
就像一个超市的货架上摆满了千万种商品,每一种商品都有一个名字,这个名字就代表整个支分积聚。不这样的话,给它取多个名字,说起来就很不方便。同样,我们通常口里说的、心里认为的,就是一个人在吃饭,一个人在睡觉,一个人在行走等等。不可能说成有五个人在吃饭、五个人在行走、五个人躺在床上,五个人上台领奖,或者五个人受到了打击等等,这样就不好使用了。意思就是,虽然从多分的内容上看,可以说成是五种法或者更多,但为了表示它们积聚在一起,而且相续不断,就只说这是一个“我”,或者说是某一个人。
这样分析之后,你就应该知道“我”和蕴的关系是什么了。总的一句话——“我”是依于蕴而假立的名字,“我”并不是蕴。如果你认为安立的“我”有个实体,那只会让你失望,因为在蕴的每个支分上都得不到“我”,在这些支分的积聚上也得不到“我”的缘故。
既说依六界等假立为我,故非即是彼等。义谓非全无异,唯彼等积聚亦不应理。
既然说到依于六界、六触处、十八意近行等假立为“我”,也就知道“我”不是六界等。意思是说,“我”跟蕴并不是完全等同而无差别,认为“我”唯是六界等的积聚也不合道理。
也就是说,不能认为“我”就是蕴,因为蕴是很多体性不同的法的积聚,而所说的“我”只有一个,所以,所谓的“我”,只是依于多种支分的积聚假立的一个总体的名称而已。
由上所说诸法皆非是我,故彼诸法皆非我执心之所缘。
由于以上所说的这些法都不是我,所以彼等六界、六根等法都不是我执心的所缘。
意思就是,六界等本身并不是我执心的所缘,我执心的所缘就是第六意识假立出来的一个“我”。就像先前说的譬喻,夜晚见到前方的石堆,由此起了鬼想,然后一直说:“有鬼、有鬼……”这个“鬼执心”的所缘,就是分别心缘着依石堆而假立的鬼。它既不是石堆里的每一块石头,也不是多个石块堆积在一起的积聚,“鬼执心”的所缘唯一是鬼。同样,缘“我”才能生起执“我”之心,因此我执心的所缘就是“我”,而不是蕴或者蕴的支分。
若时五蕴非我执境,离五蕴外亦无彼境,故我执境非有自性。诸瑜伽师由了知我不可得故,亦知我所非有坚实,即能灭除一切有为,无有余受,入般涅槃。故此观察最为端严。
“若时五蕴非我执境,离五蕴外亦无彼境,故我执境非有自性”:如果某时已经发现五蕴不是我执的境,离开五蕴外也没有我执的境,就会知道我执的境绝对不是一个有自性的法。
反过来说,如果我执的境是有自性的法,那一定有它的住处,能得到它,但在五蕴上根本得不到“我”,五蕴外更得不到。这样就知道,我执心所执著的“我”并没有实法可得。
“诸瑜伽师由了知我不可得故,亦知我所非有坚实”:瑜伽师就从这里知道“我”只是一种假立,实际不可得。知道“我”不可得,也就是知道“我所”无有自性。
比如,必须真的有这样一个人,邮递员才能在他的信箱里投入信件、包裹等,说这些都是属于他的。如果世界上根本就没这个人,只是一个假的名字,在一切处都没有他,哪里有属于他的东西呢?同样,以没有“我”的缘故,也就没有我所或我的。
我们出错的地方是先把这个五蕴当成了“我”,然后又把其他法执著成这个“我”所拥有的,或者真的有跟这个“我”的种种关系等。比如这件衣服属于“我”,这套房子属于“我”,这种名誉属于 “我”,或者这是我的亲友、那是我的敌人,又有我的地位、我的身份、我的个性等等。这一切必须基于有实“我”才成立,也就是说有“我”,才有属于“我”的法。但寻找“我”时,发现丝毫得不到,根本就没有,这样哪里有属于“我”的东西呢?就像原先误以为某人存在,才说这些东西或者人是属于他的,一旦发现这只是一个假名字,世上没有这个人,就随着会断定也没有他的财产、亲人等。
不知道“无我”的时候,首先缘着蕴起了有“我”的错觉,之后就一直有一种执著“我”的心。然后就把其他的财产、名誉、眷属等等都牵扯到这个“我”上面,认为是“我的什么什么”。由于执著有“我”,所以一遇到好事情,就一心巴望着取来,成为“我”的所属。或者因为有个“我”,就需要装饰“我”、供养“我”、恭敬“我” 等等。以及认为有属于“我”的财产、儿女、名誉等等,把这些统统立为自方,并且把不属于“我”的东西都立为他方。
这样之后,就根据自方他方来作出判断。一旦有利于自方,比如恭敬自方、推崇自方等,就会拼命地拉拢,表现出一种欢喜、悦意的姿态,紧接着发生一系列的幻想、追求,乃至各种各样的逐取等等。反过来,如果对于“我”有损害、威胁等,就会感到“我” 受到了压迫,或者被淘汰、比不上人家等等,然后立即采取行动,做出各种抵抗、排拒等的行为。像这样,由于有了自他的对比,心里就会产生其他骄慢、自卑、嫉妒、嗔恚、怨恼等的各种妄动,这一切心理妄动就叫烦恼。在这些烦恼的驱使下,就会造作有漏业,以业力就变出各种生死的假相,然后妄识又不断地在里面结生相续。
像这样,从生死顺转的缘起上看,你就会知道以我执、我所执为根源,就会起惑造业,造成生死轮转。也就是说,生死当中的一切果相,都是以惑业为因缘而造成的,这一切的惑业苦就叫有漏有为法,这样就叫做认识了集谛。那么反过来就能认识道谛。
也就是说,瑜伽师一旦在根源上见到了无我,也就破掉了我见,紧接着我所见也就破掉了。由于息灭了萨迦耶见,他的心就开始停止一切执著我和我所的心理妄动,烦恼也就随之逐渐息灭。也就是不像原先那样,由于执著一个“我”,而不断地起贪嗔等的各种烦恼,因为现在已经彻底认识到就连在世俗中,也只是一个虚假的五蕴的幻相,根本得不到实体的“我”。
既然不认为有“我”,哪里还需要装饰“我”、恭敬“我”呢?像这样,过去那些非理的心态,像是时时要让这个“我”过得最舒服,表现得最美丽、最显耀,而且把“我”放在第一位,一旦“我” 不能超过别人,得不到张扬、显耀的时候,立即感到非常委屈、郁闷等等,这一切的妄动都会消失。这以后别人再说:“某某,你很帅啊!”他也觉得这只是一个空花幻影,而不会起贪恋自我的心。如果别人说:“你长得真丑!”他也不会起自卑感,因为他心里已经确认本来没有“我”,是谁很丑呢?
总而言之,过去他认为五蕴就是“我”,所以会为了“我”发生各种计较分别,起惑造业等等,但现在已经确认到这不是“我”,也因此再对他做出任何行为、表现出各种态度的时候,他都无所谓。也就是说,他心里完全清楚,这只是一个虚假的幻影外面包一层布而已,所以无论包得好看还是不好看,他都无所谓,这虚假的幻影坐在第一位和坐最后一位,他也无所谓的。
“即能灭除一切有为,无有余受,入般涅槃”:这样就停止了烦恼,息灭了各种造业,也因此不受后有,没有未来要受的五取蕴,这就叫入了寂静涅槃。
“故此观察最为端严”:瑜伽师以理观察,所谓的“我”只是一个依缘假立的名字,得不到实法或真实的东西,之后就会脱掉对我和我所的执著,也因此这种观察最为庄严。
入中论卷四 终
1.“若作是念:全无作者为能取者,此中唯有所取聚耳。”
(1) 解释对方观点,并分析其为何这样补救。
(2) 对此,中观师是如何破斥的?
(3) “我”和“五蕴”是什么关系?
(4) 请分别说明遮破“我”和安立“我”的情况。
2.“佛说依于地水火,风识空等六种界,及依眼等六触处,假名安立以为我,说依心心所立我,故非彼等即是我,彼等积聚亦非我,故彼非是我执境。”
(1) 解释颂文。
(2) 什么是“六界”?为什么知道了有情由六界组成就不会执著“我”?
(3) 结合自身,以观察六界来抉择“无我”。
(4) 什么是“六触处”?我们是怎么把“六触处”执著为“我”的?
(5) 结合自心,解释“十八意近行”。
(6) 一般人都认为“我”有身有心,此处为何只是将心法“十八意近行”安立为“我”?
(7) 六界、六触处、十八意近行,分别是从什么角度做观察?这样观察有何必要?
(8) 假立的“我”和真实的“我”有何差别?你平时口里说的、心里想的“我”,是假立的还是真实的?
(9) “我就是蕴”和“我是依蕴假立的”这二者有何差别?
(10) 既然“我”本不存在,为什么还要安立“我”的名称呢?世上还有哪些事物没有实体,只是一个名字?(11)夜晚见石堆起鬼想的譬喻中,此人眼识见到的是什么?他是缘什么而起鬼想的?鬼根本不存在,为何还能成为“鬼执心”的所缘?哪里出错了?说明了什么问题?
(12) 有人说:“就是缘着六界、六根等生起我执的,所以六界等就是我执的所缘。”这句话哪里错了?为什么会发生这种错误?正确的说法是什么?
(13) 为什么我执的境不是有自性的法?
(14) 既然“我”不存在,为什么会有缘它生起的“我执”?
(15) 请结合比喻及实际情况,分析“没有我,就没有我所”。
(16) 什么叫做认识了集谛?请结合自身的情况具体说明。
为什么说“此观察最为端严”?
[1] “如依慈氏近密法,由是他故非一续,所有自相各异法,是一相续不应理。”
[2] 此二偈颂出自《阿毗达摩俱舍论》
[3] 字缘:梵语当中,附于字界上使语体发生变化之助缘;亦即附于动词语根上,使其成为名词、形容词等之接尾语。
[4] 《佛说胜义空经》:“有业,有报,作者不可得。”
[5] 如《父子合集经》云:“佛言:‘大王!如是六界、六触处,十八意所伺察,是补噜沙为缘得生。云何六界?所谓地界、水界、火界、风界、空界、识界。云何六触处?谓眼触处而见于色,若耳触处得闻其声,若鼻触处能嗅于香,若舌触处悉尝于味,若身触处亲觉其触,若意触处则知于法。云何十八意所伺察,谓眼见色已,若生适悦,若生忧恼,若住于舍;如是六根各各缘彼适悦等三,是名十八意所伺察。’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