菩提道次第广论卷十一

第四、施何等物分二:一、略示应舍不应舍物 二、广释

今初(略示应舍不应舍物)

谓由施此物,能令现前离恶趣因、引生乐受,究竟利益,能令断恶或立善处,又于现前虽无安乐,然于究竟能生义利,是则菩萨当施于他。若由施此,现生逼恼后亦无义,或虽现乐于后有害,不应施他。

第二(广释)分二:一、广释内物可舍不舍 二、广释外物可舍不舍

今初(广释内物可舍不舍)

若知不舍内物道理,与此相违知是应舍,故当先说不舍道理。

此中分三。

初就时门不应舍者,菩萨身等虽已至心先施有情,然乃至未广大悲意乐、不厌乞求肉等难行,纵有求者亦不应舍。《集学论》云:“由何能令精进厌患?谓由少力而持重物,或由长夜而发精进,或由胜解尚未成熟而行难行。”如施肉等,此虽将身已施有情,然于非时,惟应遮止不令现行。若不尔者,能使菩萨厌诸有情,由此失坏菩提心种,故即失坏极大果聚。是故《圣虚空库经》云:“非时欲行,是名魔业。”《入行论》云:“悲心未清净,不应舍其身,若能成现后,大利因应舍。”

就所为门不应舍者,若为小事不应舍身。即前论云:“能行正法身,为小不应损,如是能速满,诸有情意乐。”若就自分已离悭等布施障碍,而就他分若不舍身,能办众多有情利义大事之时,有求肢等亦不应施。若为令作杀生等事,俱害自他诸恶行故,来乞求者,则自不应暂施于他。

就求者门不应舍者。若魔众天或由彼天所使有情,怀恼乱心来求肢等,不应舍与,勿令于彼有损害故。若诸疯狂心乱有情来乞求者,亦不应与,此等非是实心来求,惟于众多浮妄言故。非但不施此等无罪,施则成犯。

除此等时,来求身者,则应施与。此复有二,谓割身支等毕竟施与,及为办他如法事故,为作仆等,暂施自在。

第二,广释外物舍不舍理分二:一、不舍外物道理 二、惠施外物道理

今初(不舍外物道理)

初中有五。

一、就时门不应舍者,如于出家及诸近住,施午后食。

二、就施境门不应舍者。于持戒者施残饮食,或与便秽、涕唾、变吐、脓血所杂所染饮食。于诸不食葱蒜肉者、不饮酒者,纵欲饮食,然具律仪不当授彼,施与蒜等及所杂染。虽复先以正言晓喻,令其于施生欢喜心,然于怨家、药叉、罗叉凶暴所覆,不知报恩,诸忘恩惠来乞求者,与子仆等。病人来求非宜饮食,或虽相宜然不知量,而与饮食。若已饱满性极馋嗜,来求妙食惠施妙食。若诸外道为求过端,及非求知经典之义,以财货想而来乞求,舍彼经典。《菩萨地》中略说如是,广如《菩萨地·摄抉择分》中应当了知。如云:“若是已写完善经典,有婴儿慧众生来乞,若施与之,当知有罪。若为施彼,转向余求,亦是有罪。若我令他持诸深法,及观彼能如实信解,惟以是思而惠施者,是为无罪。若令诸具正信有情书写相似正法典籍或外道论,或先已写现在手中而施信者,或从他乞而施与者,是名有罪。手中现有已写似典,菩萨应令改拭彼典书佛圣教,自亦应知彼无坚实,亦应为他说其非善。若诸纸叶犹未书写,有来乞者,尔时菩萨应问彼言:‘汝今以此欲何所为?’若云‘转卖以充食用’,菩萨若是将此纸叶预书正法,则不应施。若有财者应施价值,若无价值,二俱不施,亦无有罪。若非预为写正法者,应即施与,令彼随意受用安乐。如是若乞欲书最极下劣典籍,不施无罪。如欲书写极恶典籍,如是欲修中典亦尔。若欲书写最胜经典,不施求者,当知有罪。”

三、就自身门不应舍者。若自了知于经卷等其义未辨,又于经卷亦无悭垢而将经卷惠施求者,此不应施之理者,谓行如是法施,为成三种随一所须。若不施者,尚有后二殊胜所须,施则无故。初一所须已辨讫故,谓我自心都无悭垢,故悭烦恼不须更除。若不施者,见增众多妙智资粮,施则无之。若不施者,便能修集妙智资粮,利益安乐一切有情,即为爱念此一有情及余一切,若施惟是爱此一故。《菩萨地》中所须轻重如是宣说。《入行论》亦云:“为小勿舍大。”故不施此非仅无罪。

不施方法者,不应直言“此不施汝”,要当施设方便善巧,晓喻遣发。方便善巧者,谓诸菩萨先于所有一切资具,以净意乐回向十方诸佛菩萨。譬如,苾刍于法衣等为作舍净故,舍与亲教、轨范师等,而守持之。由如是舍,虽复贮蓄众多资具,亦名安住圣种菩萨,增无量福。此于如是一切资具,如佛菩萨所寄护持。见乞者来,若施与彼此诸资具,称正理者,应作是念“诸佛菩萨无有少物不施有情”,思已而施。若不称理,即当念先作净施法,由已舍故,告言:“贤首,此是他物,不许施汝。”软言晓喻,或以纸价二倍、三倍施与遣发,令他了知菩萨于此非贪爱故不施于我,定于此经不自在故,不能施我。如是行者,是巧慧施。

四、就施物门不应舍者,若自父母、有虫饮食,妻子奴等未正晓喻,虽正晓喻若不信解。若自妻、子、形容软弱族姓之人,虽说此等不施为奴,然亦即是物之重者,故堕物数。《菩萨地·摄抉择分》说:若是三衣,及余长物佛所听许,无悭意乐,于修善品极所须者,虽不施与亦无有罪。如云:“出家菩萨除三衣外,所余长物佛所听许,身所受用,顺安乐住,若故思择施来求者,当知无罪。若顾善品,非堕欲贪,虽不施与,亦惟无罪。”《菩萨别解脱经》云:“舍利子,若诸菩萨重来求者,舍与三衣,此非修习少欲。”故出家菩萨施自三衣,即是有犯。

五、就所为门不应舍者。若有来乞毒火刀酒,或为自害或为害他,即便施与。若有来乞戏乐等具,能令增长堕恶趣因,是应呵止,反施彼物。若有来求或来学习罩罗罝弶,为害有情,教施彼等。由此显示,凡害众生身命资财,皆不应学彼等教授。若为杀害或陆或水所住众生,来乞水陆,即施此等。若为损害此国人民或为害他来求王位,而行惠施。若有怨家来求仇隙,施彼仇敌。

(二、惠施外物道理)

第二,应施外物之道理者。

若即此身非是大师所遮之时。

于彼补特伽罗舍所施物,非不称理,于彼相宜即应施与。

又若自身与前相违,于诸经卷有悭吝心,虽未已辨经典之义,应施来求乐胜智者。此复若有二书,即应施与;若无二者,应与书价;价亦无者,应作是念“我行此施,纵于现法而成痴痖,不忍悭贪”,如是思已,定当惠施。

若所施物除前所说。又自作王时,终不抑夺余妻子等,令离其主而转惠施,惟持村等可施求者。

如是不为堕恶趣因诸戏乐具及罩罗等,不损于他众生所居水陆之处,不伤众生无虫饮食,应施求者。若有来求毒火刀酒,为自饶益或饶益他,即当施与。

若如是行财施之时,来二求者,一贫一富,应如何施?先作是念:设二求者来至我所,若堪于二充足满愿,即当俱施满愿充足;若不堪者,则当圆满贫者所愿。由其先作如是念故,若不能满二所欲时,即当满足贫者所愿。应以软语晓喻富者,告曰:“贤首,我此资具于此贫者先已舍讫,切莫思为特不施汝。”

受菩萨律初发业者,如是学施极为紧要,故特录出。凡无别义者,皆如《菩萨地》意趣而释。

(二、若不能舍当如何行)

第二,不能舍时当如何行者。

若有求者正来求时,为悭覆者,应作是思“此可施物定当离我,此亦弃我、我亦舍此,故应舍此令意喜悦,摄取坚实以为命终。若舍此者,则临终时不贪财物,无所忧悔发生喜乐”。

如是思已仍不能舍,如《勇利经》说:“应以三事晓喻求者,谓我现今施力微弱,善根未熟,于大乘中是初发业,随不舍心自在而转,住于取见、我、我所执,惟愿善士忍许,不生忧恼。如何能满汝及一切有情意乐,我当如是渐次而为。”此是断余不信过失,非无悭过。《集学论》说:菩萨悭吝是应呵责,然如是行似能遮免“由悭不施财法他胜”。《摄波罗蜜多论》亦云:“若有求者现在前,力极微故不能施,必令求者不退弱,应以软语慰其意。以后若再来前乞,必定不应令失悔,当除悭吝诸过失,为断爱故应勤修。”

(三、习近对治布施障碍)

第三,习近对治布施障。

障者,如《摄抉择分》略说四种,谓未串习、匮乏、耽著、未见大果。

其中初者,谓虽现有可施财物,然于求者不乐惠施。能治此者,应速了知如此过患,是我于施先未串习,今若不施,则于后世亦不乐施。强思择已,而行惠施,不随未习过失而转。

第二者,由其财物极鲜阙故,不生舍心。能治此者,应作是念“我于生死流转之时,或由宿业或系属他,于他人所未能饶益,令我具受众多难忍饥渴等苦。设由利他,于现法中发生众苦乃至殒殁,此施于我犹为善哉。非空发遣诸来求者,纵无彼财尚有菜叶可以活命”。如是思已,忍匮乏苦而行惠施。

第三者,贪可施物极为悦意、最上胜妙,于来求者不能生起舍与之心。能治此者,应速了达耽著过失,我今于苦倒执乐想,由此能生当来众苦。如是知已,断除耽著,即将此物而行惠施。

第四者,未见行施能生正等菩提胜利,观见广大资财胜利而发施心。能治此者,当速见其过,总应观察一切诸行皆念念灭,特观资财速灭速离,一切所施皆当回向广大菩提。若惟顾视财等异熟,则惟能得广大财位,不得解脱。如诸商贾为与价故,一切资财悉无吝惜舍与于他,此惟得利,非能得福。《四百颂》曰:“云于此行施,能生大果利,为报而行施,如商利应呵。”


(二、唯意乐施)

第二,唯意乐布施者。

内居闲静,由净意乐、淳厚净信,分别化现种种广大无量财宝,胜解惠施一切有情,以少功用生无量福,亦名菩萨巧慧布施。是《菩萨地》说。

《妙手问经》虽说此是无资财者所应修学,非有财者不应修习。

无资财时巧慧布施,是为乃至未证增上清净意乐初极喜地,若证此地,则诸资财定无匮乏。如《菩萨地》云:“如是菩萨现无财宝,巧慧方便而行布施,此说乃至未证增上清净意乐。若诸菩萨已证增上清净意乐,如已获得超诸恶趣,如是生生必当获得无尽财宝。”

(四、此等略义)

第四,此等略义者,正受菩萨律仪已,学习大地布施道理,发愿修学。如前所说布施之理,当先了知现在进修开遮之处而勤学习,特于悭吝身财善根而修对治,励力增广能舍之心。能如是修,应自庆喜,心若未能如是薰修,应生忧恼。若如是者,则如《妙手请问经》说:于当来世,少用功力能满布施波罗蜜多。若此一切皆悉舍置,即于现法亦当恒为重过所染,于当来世心不趣入,极难趣入诸菩萨行。又如《摄波罗蜜多论》云:“布施根本菩提心,勿弃如此能施欲,世间具此能施欲,佛说此为施中尊。”此说应当忆念修习菩提心为诸行所依,愿证菩提即是一切能舍根本,是为一切能舍之尊,故于此心应励力学。此即总摄《妙手问经》胜扼要义。


持戒波罗蜜


第二、尸罗波罗蜜多分五:一、尸罗自性 二、趣入修习尸罗方便 三、尸罗差别 四、修尸罗时应如何行 五、此等摄义

今初(尸罗自性)

从损害他及其根本令意厌舍,此能断心即是尸罗。

由修此心增进圆满,即是尸罗波罗蜜多。非由安立诸外有情悉离损恼,为满尸罗波罗蜜多。若不尔者,现诸有情未离损恼,过去诸佛尸罗波罗蜜多应未圆满,亦不能导此诸有情往离损害诸方所故。是故其外一切有情与诸损害随离不离,自相续上有离损他能断之心,修此即是受行尸罗。《入行论》云:“鱼等有何处,驱彼令不杀,由得能断心,说为尸罗度。”戒虽有三,此约律仪尸罗增上说为断心。此复若具等起增上,断十不善是十能断,若就自性增上,断七不善是七能断身语业性。《入中论疏》云:“此由不忍诸烦恼故,不生恶故,又由心中息忧悔火清凉性故,是安乐因,为诸善士所习近故,名为尸罗。此以七种能断为相,无贪、无瞋、正见三法为其等起,故具等起尸罗增上说十业道。”

(二、趣入修习尸罗方便)

第二,趣入修习尸罗方便者。

如是发心受学诸行,此即誓办一切有情令具正觉尸罗妙庄。应修其义,此复自须先生清净戒力,以自未能清净尸罗及有亏损,当堕恶趣,况云利他,即自利义莫能办故。故勤利他,当爱尸罗,不应缓慢,必须励力守护防范。《摄波罗蜜多论》云:“若具正觉戒庄严,勤修一切众生利,先当善净自尸罗,发起清净尸罗力。”又云:“毁戒无能办自力,岂有势力而利他?故劝善修利他者,于此缓慢非应理。”

如是能令尸罗清净,依赖于诸进止之处如制行持,又此随逐猛利坚固欲守护心,故当久修未护过失善护胜利,而令发起欲护之心。

初者,如前论云:“当见猛利大怖畏,可断虽小亦应断。”谓由过患深生怖畏,虽于小罪励力断除。尸罗障品,其粗显者谓十不善,所有过患,如前已说,当思惟之。

其胜利者,前亦略说。吉祥勇猛所说者,即前论云:“可爱天物及人财,妙乐妙味天盛事,由戒因生有何奇,当观佛法皆此生。”又由依此,能令相续辗转胜进,与诸菩萨大悲性者共同学处,永断一切恶行种子,得净妙智。余庄严具太老太少若著戴者成讥笑处,非为端严。尸罗庄饰,老幼中年任谁具足,皆生欢喜,故为第一庄严之具。诸余香者,能薰顺风,非薰逆风,是有方限;戒名称香,薰一切方。能除炎热檀等涂香,有违出家;能除烦恼炎热涂香于出家者随顺无违。虽同具足出家之相,具戒财者胜出余人。即前论云:“尸罗能得殊胜道,与诸悲性平等修,清净胜智以为性,离过第一庄严具。遍薰三界悦意香,涂香不违出家众,行相虽同若具戒,此于人中最超胜。”又虽未说虚赞邪语,未以勤勇功力积集,所须资财任运而得。不以暴业而令怖畏,然诸众生悉皆礼敬。非为亲属,先未利彼,初本无识,然诸众生自然慈爱,足迹之尘亦为天人恭敬顶戴,得者持去供为福田。此诸胜利悉由戒生。即前论云:“未曾出言未力集,能摄所须诸资具,无怖世人悉敬礼,无功未集得自在。非可说为诸亲族,未作利益及除害,先无相识诸众生,皆礼持戒胜士夫。足履吉祥诸尘土,顶戴接受诸天人,稽首礼拜得持供,故具尸罗为胜种。”

如是智者善为思惟功德过失,应善守护。即如此论云:“菩萨应护诸尸罗,莫耽自乐而破坏。”又云:“得自在故恒受乐,智赞护戒妙庄严,圆满具足诸学处,极圆无慢依尸罗。”

又护尸罗非惟为自怖畏恶趣,及惟希望人天盛事,当为安立一切有情于妙尸罗。即前论云:“若欲安立无边世,一切有情于净戒,为利世故修尸罗,说为尸罗到彼岸。非畏恶趣希王位,及愿善趣诸圆满,惟愿善护净尸罗,为利世间而护戒。”

第三,戒差别分三:一、律仪戒 二、摄善法戒 三、饶益有情戒

今初(律仪戒)

《菩萨地》说,即是七众别解脱戒。故若具足别解脱律仪而住菩萨律仪者,或在家品或出家品,所有真实别解脱律仪及诸共同能断律仪,是律仪戒。若非堪为别解脱律仪之身而具菩萨律仪者,谓共别解脱断除性罪及诸遮罪,随其所应能断律仪,是律仪戒。

(二、摄善法戒)

摄善法者,谓缘自相续六度等善,未生令生,已生不失,令倍增长。

(三、饶益有情戒)

饶益有情者,谓缘十一种利有情事,如其所应引发彼等现法后法无罪利义。此等广如《戒品释》中我已抉择,定应于彼数数参阅。

故别解脱所制诸戒,是诸出家菩萨律仪学处一分,非离菩萨学处别有。

三聚戒中律仪戒者,谓于真实别解脱戒或此共戒而正进止,此于菩萨亦为初要,故当学彼。《摄抉择菩萨地》云:“此三种戒,由律仪戒之所摄持令其和合,若能于此精进守护,亦能精进守护余二;若有于此不能守护,亦于余二不能守护。是故若有毁律仪戒,名毁菩萨一切律仪。”是故若执别解脱律是声闻律,弃舍此律开遮等制,说另学余菩萨学处,是未了知菩萨戒学所有扼要,以曾多次说律仪戒,是后二戒所依根本及依处故。

律仪戒中最主要者,谓断性罪。摄诸性罪过患重者,大小乘中皆说断除十种不善。故于彼等善护三业,虽等起心莫令现起。《摄波罗蜜多论》云:“不应失此十业道,是生善趣解脱路,住此思惟利众生,意乐殊胜定有果。应当善护身语意,总之佛说为尸罗,此为摄尽尸罗本,故于此等应善修。”月称论师于尸罗波罗蜜时,亦说是断十种不善。《十地》等经多如是说。故先于此如前所说修静息心,则诸余戒亦易成办。

(四、修尸罗时应如何行)

第四,如何修此等者,谓应具足六种殊胜,及具六种波罗蜜多而正修习。具六波罗蜜多修时,自住尸罗,亦能将他安住尸罗,是尸罗施。余如前说。


(五、此等摄义)

第五,此等摄义者。诸行所依谓菩提心,不应失坏渐令增长者,是为趣入戒等诸行所有根本,亦是第一遮止损害一切有情。

大地以上所持尸罗为所愿境。于初发业诸进止处,当从现在至心修学。特当了知十不善等性遮诸罪,日日多起防护之心,又于自受律仪诸根本罪,尤应励力数起防护。


若如是作,以等流果,未来世中少用功力少历勤苦,即能满诸菩萨学处。设若现在舍置彼等,即当恒为重过所染,当来多世之中,极难趣入诸菩萨行,故从现在应励力修。

忍波罗蜜


忍波罗蜜多分五:一、忍之自性 二、趣入修忍之方便 三、忍之差别 四、修忍时如何行 五、此等摄义

今初(忍之自性)

耐他怨害,安受自身所生众苦,及善安住法思胜解。

此等违品亦有三种,初谓瞋恚,次谓瞋恚及怯弱心,三谓不解无其乐欲。

圆满忍辱波罗蜜多者,惟由自心灭除忿等修习圆满,非为观待一切有情悉离暴恶,非能办故,调伏自心即能成办所为事故。《入行论》云:“恶有情如空,非能尽降伏,惟摧此忿心,如破一切敌。以皮覆此地,岂有尔许皮,惟以鞋底皮,如覆一切地。如是诸外物,我不能尽遮,应遮我自心,何须遮诸余。”

(二、趣入修忍之方便)

第二,趣入修忍之方便者,虽有多门,且当宣说修忍胜利、不忍过患。

其中胜利,如《菩萨地》云:“谓诸菩萨,先于其忍见诸胜利,谓能堪忍补特伽罗,于当来世无多怨敌,无多乖离,有多喜乐,临终无悔,于身坏后当生善趣天世界中。见胜利已自能堪忍,劝他行忍,赞忍功德,见能行忍补特伽罗慰意庆喜。”《摄波罗蜜多论》云:“若有弃舍利他意,佛说忍为胜方便。世间圆满诸善事,由忍救护忿过失。是具力者妙庄严,是难行者最胜力。能息害心野火雨,现后众害由忍除。诸胜丈夫堪忍铠,恶人粗语箭难透,反成赞叹微妙华,名称花鬘极悦意。”又云:“忍为巧处成色身,功德端严相好饰。”谓有情邪行不退利他,从能摧坏众多善根忿恚怨敌而为救护,下劣为害亦能堪忍、是极悦意庄严之具,诸难行者破烦恼逼恼最胜之力,能灭害心大火之水,诸暴恶人以邪行箭不能透铠,微妙色身具金色相、夺诸众生眼观意思,是能造此黠慧巧师,以如此等众多胜利而为赞叹。《入行论》云:“若励摧忿勃,此现后安乐。”若能恒常修习堪忍,不失欢喜,故于现法一切时中常得安乐,于当来世破诸恶趣、生妙善趣,毕竟能与决定胜乐,故于现后悉皆安乐。此等胜利皆由忍生,于此因果关系,乃至未得坚固猛利定解之时,当勤修学。

瞋恚过患中,不现见之过患者,《入行论》云:“千劫所施集,供养善逝等,此一切善行,一恚能摧坏。”此是如其圣勇所说录于《入行》。《曼殊室利游戏经》说:摧坏百劫所积众善。《入中论》亦说:由起刹那忿恚意乐,能摧百劫修习施戒波罗蜜多所集诸善。

须瞋何境者,或说菩萨,或说总境,前者与《入中论》所说符合。如云:“由瞋诸佛子,百劫施戒善,刹那能摧坏。”

生恚之身者,《入中论释》说:“菩萨生瞋且坏善根,况非菩萨而瞋菩萨。”

境为菩萨随知不知,见可瞋相随实不实,悉如前说能坏善根。总其能坏善根,非是定须瞋恚菩萨。《集学论》云:“圣说一切有教中亦云:‘诸苾刍,见此苾刍以一切支礼发爪塔,发净心否?’‘如是,大德。’‘诸苾刍,随此覆地下过八万四千逾缮那乃至金轮,尽其中间所有沙数,则此苾刍应受千倍尔许转轮王位。’”乃至“具寿邬波离来世尊所,恭敬合掌安住一面,白世尊言:‘世尊说此苾刍善根如是广大。世尊,如此善根何能微薄销灭永尽?’‘邬波离,若于同梵行所而为疮患,为疮患已,我则不见有如是福。邬波离,此大善根由彼微薄销灭永尽。邬波离,故于枯树且不应起损害之心,况于有识之身。’”

坏善根义,有诸智者作如是说:摧坏先善速疾感果之功能,令果久远,先当出生瞋等之果,非后遇缘不自生果,以世间道皆不能断所断之种,定不能断烦恼种故。

然此理不定。如诸异生以四对治力净治不善所获清净,虽非断种,然后遇缘其异熟果定不生故。又已感异熟善不善业,虽非断种,然后遇缘亦定不生异熟果故。又加行道得顶、忍时,未断邪见及恶趣因不善种子,然遇缘时,亦定不起邪见及恶趣故。又如前引“诸业于生死随重”,随先熟一善不善业,暂遮余业成熟之位,仅以此义不能立为坏善不善,亦未说故。又异熟暂远不能立为坏善根义,若不尔者,应说一切有力不善业皆坏善根故。

故于此中清辩论师如前所说,以四种力净治不善,及由邪见、损害之心摧坏善根,俱如败种,虽遇助缘而不发芽,后虽遇缘亦不能生果。又如前说,虽以四力净所造罪而得清净,而与发生上道迟缓无相违义。故有一类虽坏布施护戒之果圆满身财,然不能坏修习能舍及能断心作用等流,后仍易起施戒善根。又有一类,虽坏施戒作用等流同类相续,然未能坏发生圆满身资财等。又有一类如前所说,若不瞋恚授记菩萨,一劫所能圆满道证,由起瞋心,自相续中已有之道虽不弃舍,然一劫中进道迟缓。总之,如净不善非须尽净一切作用,故坏善根亦非坏尽一切作用,此极重要。惟应依止佛陀圣教,及依教之正理而善思择,故当善阅经教而善思择。

如是能引极非可爱粗猛异熟,及能灭除余业所引最极可爱无量异熟,是为非现见之过患。

现法过患者,意不调柔,心不静寂。又诸喜乐,先有失坏,后不可得,睡不安眠,心失坚固平等而住。若瞋恚重,虽先恩养,忘恩反杀,诸亲眷属厌患弃舍,虽以施摄亦不安住等。《入行论》云:“若持瞋箭心,意不受寂静,喜乐不可得,无眠不坚住。有以财供事,恩给而依止,彼反于瞋恚,恩主行弑害。由瞋亲友厌,施摄亦不依,总之有瞋恚,全无安乐住。”《本生论》亦云:“忿火能坏妙容色,虽饰庄严亦无美,纵卧安乐诸卧具,忿箭刺心而受苦。忘失成办自利益,由忿烧恼趣恶途,失坏名称及义利,犹如黑月失吉祥。虽诸亲友极爱乐,忿堕非理险恶处,心于利害失观慧,多作乖违心愚迷。由忿串习诸恶业,百年受苦于恶趣,如极损他来复雠,怨敌何有过于此?此忿为内怨,我如是知已,士夫谁能忍,令此张势力?”此等过患皆从忿起,乃至未得决定了解,应当修习。如《入行论》云:“无如瞋之恶,无如忍难行,故应种种理,殷重修堪忍。”

由见胜利、过患为先,应以多门勤修堪忍。初句之理由,如《入中论释》云:“如大海水,非以秤量能定其量,其异熟限亦不能定。故能如是引非爱果及能害善,除不忍外,更无余恶最为强盛。”若仅生最大非爱异熟而不坏善根,则非如此最大恶故。然能双具引大异熟及坏善根所有恶行,除瞋而外余尚众多,谓诽谤因果所有邪见及谤正法,并于菩萨尊长等所起大轻蔑、生我慢等,如《集学论》应当了知。

第三,忍差别分三:一、耐怨害忍 二、安受苦忍 三、思择法忍

初中分二:一、破除不忍怨所作害 二、破除不喜怨家富盛、喜其衰败

初中分二:一、破除不忍障乐作苦 二、破除不忍障利等三、作毁等三

初中分二:一、显示理不应嗔 二、显示理应悲愍

初中分三:一、观察境 二、有境 三、所依嗔非应理

今初(观察境)

初中有四。

一、观察有无自在不应瞋者。

应当观察,于能怨害应瞋之因相为何。如是观已,觉彼于自欲作损害意乐为先,次起方便遮我安乐,或于身心作非爱苦。为彼于我能有自在不作损害强作损害,而瞋恚耶?抑无自在由他所使而作损害,故瞋恚耶?

若如初者,瞋不应理,他于损害无自在故。谓由宿习烦恼种子、境界现前、非理作意因缘和合起损害心,纵不故思,此诸因缘亦能生故。若彼因缘有所缺少,则故思令生,亦定不生故。如是由诸因缘起损害欲,由此复起损害加行,由此加行生他苦故,此补特伽罗无少主宰,以他亦随烦恼自在,如烦恼奴而随转故。

若他自己全无自在,为余所使作损害者,极不应瞋。譬如有人为魔所使,随魔自在,于来解救饶益自者,反作损害、行捶打等。彼必念云:此为魔使,自无主宰,故如是行。不少瞋此,仍勤励力令离魔恼。如是菩萨见诸怨家作损害时,应如是思:此为烦恼魔使无主,故如是行,不少瞋此补特伽罗,须更发心,为欲令其离烦恼故,我应勤修诸菩萨行。如《四百论》云:“虽忿由魔使,医师不瞋怪,能仁见烦恼,非具惑众生。”月称论师亦云:“此非有情过,此是烦恼咎,智者善观已,不瞋诸有情。”《入行论》中虽说多理,然惟于此易生定解,对治瞋恚最为有力。《菩萨地》说修惟法想堪忍怨害,与此义同,故于此上乃至定解当勤修习。

若诸有情能有主宰,皆应无苦,以此诸苦非所愿故,有自在故。又诸有情若为猛利烦恼激动,尚于最极爱惜自身而作损害,或跳悬岩,或以棘刺及刀剑等而自伤害,或断食等,况于他人能不损哉?应如是思,灭除瞋恚。《入行论》云:“一切皆他使,他主自无主,知尔不应瞋,一切如化事。”又云:“故见怨或亲,为作非理时,谓此因缘生,思已当乐住。若由自喜成,皆不愿苦故,则一切有情,皆应无有苦。”又云:“若时随惑转,自爱尚自杀,尔时于他身,何能不为损?”

第二,观是客现及是自性皆不应瞋者。

损他之过不出二事,谓是否有情之自性。若是自性,瞋不应理,如不应瞋火烧热性。若是客现,亦不应瞋,如虚空中有烟等现,不以烟过而瞋虚空。应如是思,灭除瞋恚。《入行论》云:“若于他恼害,是愚夫自性,瞋彼则非理,如瞋烧性火。若过是客来,有情性仁贤,若尔瞋非理,如瞋烟蔽空。”

第三,观其直间由何作损皆不应瞋者。

若瞋直接发生损害能作害者,应如瞋恚补特伽罗,瞋刀杖等;若瞋间接令生损害能作害者,如刀杖等为人所使,其人复为瞋恚所使而作损害,应憎其瞋。如云:“杖等亲为害,若瞋能使者,此亦为瞋使,定当憎其瞋。”故不瞋杖,亦不应憎能使之人;若瞋能使,理则亦应瞋其瞋恚。不如是执,即是自心趣非理道,故应定解一切道理悉皆平等,令意不瞋补特伽罗,如不瞋杖。此未分别杖与能使有无怨心者,由前所说破自在理应当了知。

第四,观能发动作害之因不应瞋者。

受由怨害所生苦时,若是无因、不平等因则不生苦,要由随顺众因乃生,此因是宿不善业故。由自业力发动能害令无自主,故自所招不应憎他。作是念已应怪自致,于一切种破除瞋恚,如那落迦所有狱卒,是由自己恶业所起,为自作害。如云:“我昔于有情,曾作如是害,故害有情者,我理受此损。”又云:“愚夫不愿苦,爱著众苦因,由自罪自害,岂应憎于他?譬如诸狱卒,及诸剑叶林,由自业所起,为当憎于谁?由我业发动,于我作损害,此作地狱因,岂非我害他?”霞婆瓦云:“若云非我所致,实是显自全无法气。”

(二、有境)

观察有境不应瞋者。

若于怨害发生瞋恚,是因于苦不能忍者,诚为相违,以不能忍现在微苦,极力引生恶趣无量大苦因故。故应自念我极愚痴而自羞耻,励防莫瞋。如云:“于现在微苦,我且不能忍,何不破瞋恚,地狱众苦因?”

其怨所生苦是我宿世恶业之果,由受此故,尽宿恶业。若能堪忍,不造新恶,增长多福。他似不顾自法退衰,为净我罪而行怨害,故于怨害应视其恩。如《本生论》云:“若有不思自法衰,为净我恶而行损,我若于此不堪忍,忘恩何有过于此?”《入中论》云:“许为尽昔造,诸不善业果,害他忿招苦,如反下其种。”

如为医重病当忍针灸等方便,为灭大苦而忍小苦,最为应理。

(三、所依嗔非应理)

观察所依不应瞋者。

一、观能害因及有过无过。如云:“他器与我身,二皆致苦因,双出器与身,为应于谁瞋?如人形大疮,痛苦不耐触,爱盲我执此,损此而瞋谁?”又云:“有由愚行害,有因愚而瞋,其中谁无过,谁是有过者?”

二、观自所受者。若诸声闻惟行自利,不忍而瞋且不应理,何况我从初发心时,誓为利乐一切有情修利他行,摄受一切有情。如是思惟发堪忍心。

博朵瓦云:“佛圣教者谓不作恶,略有怨害不修堪忍即便骂为,此从根本破坏圣教,由此即是自舍律仪,圣教根本由此破坏。虽总圣教非我等有,自失律仪是灭自者。”又云:“如翻鞍牛缚尾而跳,鞍反击腿,若缓鞦落,始得安乐。若于怨害而不缓息,为其对敌,反渐不安。”

(二、显示理应悲愍)

第二,理应悲愍者。谓当至心作是思惟:一切有情无始生死,无未为我作父母等亲属友善,又是无常命速分离,常为三苦之所苦恼,为烦恼魔之所狂魅,灭坏自己现后利义,我当哀愍,何可瞋恚及报怨害?

破除不忍障利等三、作毁等三分二:一、破除不忍障誉等三 二、破除不忍作毁等三

初中分三:一、思惟誉等无功德之理 二、思惟有过失之理 三、故于破此应当欢喜

今初(思惟誉等无功德之理)

若他赞我、称我称誉,全无现法延寿无病等,及无后世获福德等二种利益。故彼失坏若不喜者,则无屋用沙屋倾塌,愚童涕哭,与我今者等无有异,应自呵责而不贪著。如云:“赞称及承事,非福非长寿,非力非无病,非令身安乐,我若识自利,彼利自者何?”又云:“若沙屋倾塌,儿童极痛哭,如是失赞誉,我心如愚童。”

(二、思惟有过失之理)

第二,赞誉等者于诸非义令心散乱,坏灭厌离,令嫉有德,退失善事,如是思已,则于彼等令心厌离。如云:“赞等令我散,彼坏厌离心,嫉姤诸有德,破坏圆满事。”

(三、故于破此应当欢喜)

第三,如是令我退失誉称及利敬者,是于恶趣救护于我,斩除贪缚,遮趣苦门,如佛加被。如是思已,应由至心灭瞋生喜。如云:“故若有现前,坏我誉等者,彼岂非于我,救护堕恶趣?我为求解脱,无须利敬缚,若有解我缚,我何反瞋彼?我欲趣众苦,如佛所加被,闭门而不放,我何反瞋彼?”

(二、破除不忍作毁等三)

第二,破除不忍作毁等三者。

心非有体,非他能害,若直害身间损于心,毁等于身亦不能损,既于身心二俱无损,故应欢喜。如是思已,断除忧悒,忧悒若灭,瞋不生故。亦如论云:“意非有形故,谁亦不能坏,由耽著于身,故身为苦损。毁訾及粗语,并其恶名称,于身若无害,心汝何故瞋?”霞惹瓦云:“若于康垅巴、内邬苏巴、照巴三人,任说何语,与向土石全无差别,故得安乐。后时诸人耳根薄弱,故无安乐。”若对馨敦说某作是言,答曰:“暗中可骂国王,汝犯离间,应当忏悔。”有谓慧金刚瑜伽师云:“人说我等为伏后者。”答云:“人不于人作言说事,又于何事?”次云:“速断离间。”

若作是念:由毁訾等,则余补特伽罗于我不喜,故不欢喜。若余不喜我于我有损,可为实尔,然此于自全无所损,故应断除不欢喜心。如云:“余不喜于我,此于现后世,俱不损于我,何故我不乐?”

若作是念:虽他不喜无损于我,然由依此,即能障碍从他人所获得利养,故于毁訾、毁谤、传恶名者而发憎愤。所得利养须置现世,瞋他之恶随逐而行,故无利养速疾死没,与以邪命长时存活,前者为胜。设获利养长时存活,然于死亡终无免脱,终须有死。至临终时,先经百年受用安乐,与惟一年受用安乐,二者相等,惟为念境,尔时苦乐无差别故。譬如梦中受乐百年与惟须臾领受安乐,二睡醒时,乐与不乐全无差别。如是思惟,若于利敬能破贪著,则于毁訾扬恶名等不生忧悒。以不求于他显我殊胜,虽不显扬喜无退故。亦如论云:“能障利养故,若我不喜此,我利置此世,诸恶则坚住。我宁今死殁,不邪命长活,我纵能久住,终是死苦性。梦受百年乐,若至于醒时,与受须臾乐,若至于醒时,醒已此二者,其乐皆不还,寿长短二者,临终惟如是。设多得利养,长时受安乐,亦如被盗劫,裸体空手行。”

(二、破除不喜怨家富盛、喜其衰败)

第二,破除不喜怨敌富乐喜其衰损者。

本为利乐诸有情故发菩提心,今于有情自获安乐反起瞋恚。又云“惟愿一切有情皆当成佛”,今见彼等略有下劣利养恭敬,反生忧恼,极为相违。故应于他几大富乐断除嫉姤,至心欢喜。若不尔者,则菩提心利乐有情惟假名故。如云:“为乐诸有情,而发菩提心,有情自获乐,何故反瞋彼?云令诸有情,成佛三界供,见下劣利敬,何故起忧恼?若汝所应养,当由汝供给,亲友得自活,不喜岂反瞋?不愿众生乐,岂愿得菩提,故若憎他富,岂有菩提心?若他从施获,或利在施家,此俱非汝有,施不施何关?”

怨家衰败而生欢喜,及暴恶心愿其失败,仅由此心于怨无损,惟令自苦。设能损他,然亦俱害。思此过患,当一切种而正灭除。如云:“设怨有不喜,汝有何可乐?仅由汝希愿,岂为损他因?纵由汝愿成,他苦汝何喜?若谓满我心,损失岂过此?彼烦恼渔夫,利钩之所执,我于地狱镬,定受狱卒煎。”

如是若于障碍我乐及我亲乐、为作非乐并于怨家所有盛事,一向视为不可乐相,由此生忧,忧增发瞋。若能破其一向不喜,则止其忧;由忧息故,瞋则不生。故应以前所显正理,于此破其一向不喜,由众多门灭除瞋恚,以其过失最重大故。

能灭教授亦即上说佛子正理,要与烦恼而兴驳难,向内摧坏第一仇敌瞋恚之理即此等故,若能以观察慧善为思择,以多正理而正破除,则能遮止多类瞋恚,由众多门发生堪忍,能得坚固微妙习气,以是由其无垢正理,于正教义获定解故。有舍观慧思择修者,即舍此等菩萨一切广大妙行,当知即是自他暇身受取心要无上障碍,犹如毒蛇应当远离。

〔注〕菩萨饶益有情戒略有十一相:

一、谓诸菩萨于诸有情能引义利彼彼事业,与作助伴,于诸有情随所生起疾病等苦,瞻侍病等,亦作助伴。

二、又诸菩萨依世出世种种义利,能为有情说诸法要,先方便说、先如理说,后令获得彼彼义利。

三、又诸菩萨于先有恩诸有情所,善守知恩随其所应现前酬报。

四、又诸菩萨于堕种种狮子、虎狼、鬼魅、王贼、水火等畏诸有情类,皆能救护,令离如是诸怖畏处。

五、又诸菩萨于诸丧失财宝亲属诸有情类,善为开解令离愁忧。

六、又诸菩萨于有匮乏资生众具诸有情类,施与一切资生众具。

七、又诸菩萨随顺道理,正与依止,如法御众。

八、又诸菩萨随顺世间事务言说,呼召去来,谈论庆慰,随时往赴,从他受取饮食等事。以要言之,远离一切能引无义违意现行,于所余事心皆随转。

九、又诸菩萨若隐若露,显示所有真实功德,令诸有情欢喜进学。

十、又诸菩萨于有过者内怀亲昵利益安乐增上意乐,调伏诃责治罚驱摈,为欲令其出不善处,安置善处。

十一、又诸菩萨以神通力方便示现那落迦等诸趣等相,令诸有情厌离不善,方便引令入佛圣教,欢喜信乐、生希有心、勤修正行。

菩提道次第广论卷十一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