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乘百法明门论直解

大乘百法明门论直解

天亲菩萨 造

三藏法师玄奘 译

蕅益沙门智旭 解

此于《瑜伽师地论·本地分》第一中略录名数,而名为大乘百法明门者。盖小乘立七十五法,但明补特伽罗无我,犹妄计有心外实法。今大乘明此百法,皆不离识,不惟实我本空,亦复实法非有。若于一一法中照达二空,则一一皆为大乘证理之门也。

如世尊言:一切法无我。何等一切法?云何为无我?

此借圣言以征起也。法名轨持,我名主宰。今既言一切法无我,须遍于一切法中通达二无我义也。

一切法者,略有五种:一者心法,二者心所有法,三者色法,四者心不相应行法,五者无为法。

法既称为一切,则何所不摄。设欲广说,穷劫莫尽。今以五位百法收之,故名为略。略虽五位,已收一切世出世间假实色心主伴,罄无不尽。

何者?前之四位,收世出世有为诸法;第五无为,收世出世无为法性。就前四中,前三是实,第四是假。就前三中,前二是心,第三是色。就前二中,初一是主,第二是伴。

有主必有伴,伴不离主。有心必有色,色不离心。有实必有假,假不离实。有有为必有无为,无为亦岂离有为而别有自性哉?于此五位百法,求所谓有情、命者等了不可得,是补特伽罗无我。求所谓轨解任持者,亦了不可得,是法无我也。

一切最胜故,与此相应故,二所现影故,三位差别故,四所显示故,如是次第。

此申明百法列为五位之次第,即显离心别无自性,故一切惟心而无实我实法也。

心法,于一切法中最胜,由其能为主故,此能统一切法也。心所有法,即与此心相应,故不离心也。色法,即是心及心所二者所现之影,故不离心及心所也。不相应行,即是依于心、心所、色三者之分位差别而假立,故不离心、心所、色也。无为法,即是心、心所、色、不相应行四有为法所显示故,亦与四有为法不一不异也。

第一心法,略有八种:一眼识,二耳识,三鼻识,四舌识,五身识,六意识,七末那识,八阿赖耶识。

心性离过绝非,尚不可名之为一,云何有八?若论相、用,浩然无涯,今就有情分中相、用最显著者,略有八种。

依于眼根,了别色尘,名为眼识。依于耳根,了别声尘,名为耳识。依于鼻根,了别香臭,名为鼻识。依于舌根,了别滋味,名为舌识。依于身根,了别痛痒寒热等触,名为身识。依于意根,遍了五尘,亦能分别落谢影子,亦能通缘过去未来,名为意识。

前五识所依五根,皆是净色。此第六识所依意根,则是心法。此之意根,从无始来,内缘第八识之见分,虚妄执为实我实法,故名为末那识。梵语末那,此翻为意,由其恒审思量为性相故。然前六识时起时灭,喻如水波;第七末那,无始相续妄执我法,喻如水流;阿赖耶识,则喻如水。

梵语阿赖耶,此翻为藏。具有能藏、所藏、执藏三义。若无此识,则根身是谁执受?器界是谁变现?一切善恶漏无漏种是谁摄受?且如吾人疲倦熟睡,梦想俱无之时,前六转识俱不现起,若无此识,岂不同于死人?既无梦无想,仍非死人,验知必有此第八识。与第七识微细我执,仍自俱转。

然此第八识,决非实我实法。若是实我实法,则应常无变易。而此识者,乃从先世引业所招,名异熟果。既从业招,便非常住。又善业则感天人乐报,恶业则感三涂苦报,往来六道,犹如车轮,变形易貌,曾无一定,岂是实我实法哉?

第二心所有法,略有五十一种,分为六位:一遍行有五,二别境有五,三善有十一,四烦恼有六,五随烦恼有二十,六不定有四。

心所有法,亦名心数。与心相应,如臣随王,如仆随主,故名心所也。此应甚多,今略明六位五十一者,举相用之最著者言耳。

一遍行五者:一作意,二触,三受,四想,五思。

具四一切,名为遍行。谓遍于善恶无记三性,遍于三界九地,遍于有漏无漏世出世时,遍与八识心王相应也。

一作意者,警觉心种,令起现行,以为体性。引现起心,趣所缘境,以为业用。

二触者,于根境识三和之时,令心心所触境,以为体性。受想思等所依,以为业用。

三受者,领纳顺、违、非顺非违境相,以为体性。起于欲合、欲离、欲不合不离之爱,以为业用。

四想者,于境取像,以为体性。施设种种名言,以为业用。

五思者,令心造作,以为体性。于善恶无记之事役心,以为业用。

二别境五者:一欲,二胜解,三念,四三摩地,五慧。

所缘境事多分不同,缘别别境而得生故,名为别境。

一欲者,于所乐境希求冀望,以为体性。精勤依此而生,以为业用。

二胜解者,于决定非犹豫境,印可任持,而为体性。不可以他缘引诱改转,而为业用。

三念者,于过去曾习之境,令心明审记忆不忘,而为体性。定之所依,而为业用。

四三摩地者,此翻为定。于所观境,令心专注不散,而为体性。智依此生,而为业用。

五慧者,于所观境,简别抉择,而为体性。断疑而为业用。

三善十一者:一信,二精进,三惭,四愧,五无贪,六无瞋,七无痴,八轻安,九不放逸,十行舍,十一不害。

能为此世他世顺益,故名为善。

一信者,于实、德、能,深忍、乐欲、心净而为体性。对治不信,乐求善法,而为业用。谓于诸法实事理中,深信其为实有而随顺忍可。复于三宝真净德中,深信而生喜乐。又于一切世出世善,深信其有力能得乐果、能成圣道,而起希望之欲。由斯对治不信实德能之恶心,爱乐证修世出世善。

二精进者,于断恶修善事中,勇猛强悍而为体性。对治懈怠,成满善事,而为业用。

三惭者,依于自身及法生于尊贵增上,由斯崇尚敬重贤善,羞耻过恶而不敢为,以为体性。别则对治无惭,通则息诸恶行,以为业用。

四愧者,依于世间他人诃厌增上,轻拒暴恶,由此羞耻过罪而不敢为,以为体性。别则对治无愧,通亦息诸恶行,以为业用。

五无贪者,于三有及三有资具无所染著,而为体性。别则对治贪著,通则能作众善,以为业用。

六无瞋者,于三苦及三苦资具无所憎恚,而为体性。别则对治瞋恚,通则能作众善,以为业用。

七无痴者,于诸谛理及诸实事明解,而为体性。别则对治愚痴,通则能作众善,以为业用。

八轻安者,远离粗重杂染法品,调畅身心,于善法中堪任修持,而为体性。对治昏沉,转舍染浊身心,转得清净身心,而为业用。

九不放逸者,即精进及无贪无瞋无痴三种善根,于所断恶防令不生,于所修善修令增长,而为体性。对治放逸,成满一切世出世间善事,而为业用。

十行舍者,亦即精进及三善根,能令其心平等、正直、无功用住,而为体性。对治掉举,寂静而住,以为业用。此与五受中之舍受不同,故名行舍。

十一不害者,于诸有情,不为侵损逼恼,即以无瞋而为体性。能对治害,悲伤怜愍,以为业用。无瞋名慈,不害名悲。与乐拔苦,度生胜用。故体虽一,约用分二。

四烦恼六者:一贪,二瞋,三慢,四无明,五疑,六不正见。

烦躁扰动,恼乱身心,故名烦恼。

一贪者,于有有具染著为性。能障无贪善根,生苦为业。

二瞋者,于苦苦具憎恚为性。能障无瞋善根,不安隐性,恶行所依为业。

三慢者,恃己所长,于他有情心生高举为性。能障不慢,生苦为业。

四无明者,亦名为痴,于诸理事迷暗为性。能障无痴善根,一切杂染所依为业。

五疑者,于诸谛理犹豫为性。能障不疑及诸善品为业。

六不正见者,亦名恶见,于诸谛理颠倒推求,染慧为性。能障善见,招苦为业。

复有五种:

一萨迦耶见。萨迦耶,义翻积聚,亦名身见。谓于五蕴执我我所,一切见趣所依为业。

二边执见,谓即于身见随执断常。障出离行为业。

三见取,谓于诸见之中,随执一见及所依蕴,执为最胜能得清净,一切斗诤所依为业。

四戒禁取,谓于随顺诸见之戒禁及所依蕴,执为最胜能得清净,无利勤苦所依为业。

五邪见,谓谤无因果,谤无作用,谤无实事,及非前四所摄诸余邪执,皆此邪见所摄。

五随烦恼二十者:一忿,二恨,三恼,四覆,五诳,六谄,七憍,八害,九嫉,十悭,十一无惭,十二无愧,十三不信,十四懈怠,十五放逸,十六昏沉,十七掉举,十八失念,十九不正知,二十散乱。

或无别体,惟是烦恼分位差别;或有别体,性是烦恼同等流类,故名为随烦恼。

一忿者,依对现前逆境,愤发为性。能障不忿,执仗为业。此即瞋恚一分为体。

二恨者,由忿为先,怀恶不舍,结怨为性。能障不恨,热恼为业。此亦瞋恚一分为体。

三恼者,忿恨为先,追念往恶,触现逆境,暴热狠戾为性。能障不恼,多发凶鄙粗言蜇螫于他为业。此亦瞋恚一分为体。

四覆者,于自作罪,恐失利养名誉,隐藏为性。能障不覆,悔恼为业。谓覆罪者,后必悔恼不安隐故。此以贪痴一分为体。恐失现在利誉,是贪。不惧当来苦果,是痴也。

五诳者,为获利誉,矫现有德,诡诈为性。能障不诳,邪命为业。此亦贪痴一分为体。

六谄者,为罔他故,矫设异仪,险曲为性。能障不谄,不任师友真正教诲为业。此亦贪痴一分为体。

七憍者,于自盛事深生染著,醉傲为性。能障不憍,生长杂染为业。此以贪爱一分为体。

八害者,于诸有情心无悲愍,损恼为性。能障不害,逼恼为业。此亦瞋恚一分为体。

九嫉者,殉自名利,不耐他荣,妒忌为性。能障不嫉,忧戚为业。此亦瞋恚一分为体。

十悭者,耽著财法,不能惠舍,秘吝为性。能障不悭,鄙涩畜积为业。此亦贪爱一分为体。

此十各别起故,名为小随烦恼。

十一无惭者,不顾自法,轻拒贤善为性。能障碍惭,生长恶行为业。

十二无愧者,不顾世间,崇重暴恶为性。能障碍愧,生长恶行为业。

此二遍不善故,名为中随烦恼。

十三不信者,于实德能,不忍乐欲心秽为性。能障净信,懈怠所依为业。

十四懈怠者,于断恶修善事中,懒惰为性。能障精进,增染为业。设于染事而策勤者,亦名懈怠,退善法故。

十五放逸者,于染不防,于净不修,肆纵流荡为性。障不放逸,增恶损善所依为业。即以懈怠及贪瞋痴四法为体。

十六昏沉者,令心于境无堪任为性。能障轻安毗钵舍那为业。

十七掉举者,令心于境不寂静为性。能障行舍奢摩他为业。

十八失念者,于诸所缘不能明记为性。能障正念,散乱所依为业。即以念及痴各一分为体。

十九不正知者,于所观境谬解为性。能障正知,多所毁犯为业。此以慧及痴各一分为体。

二十散乱者,于诸所缘,令心流荡为性。能障正定,恶慧所依为业。

此八遍于不善及有覆无记之二种染心,故名为大随烦恼。

六不定四者:一睡眠,二恶作,三寻,四伺。

不定是善,不定是烦恼,不定遍一切心,不定遍一切地,故名不定。

一睡眠者,令身不自在,心极暗昧,略缘境界为性。障观为业。

二恶作者,追悔为性。障止为业。

三寻求者,令心怱务急遽,于意言境粗转为性。四伺察者,令心怱务急遽,于意言境细转为性。此二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为业,并用思及慧之各一分为体。思正慧助,不深推度,名之为寻;慧正思助,能深推度,名之为伺。

第三色法,略有十一种:一眼,二耳,三鼻,四舌,五身,六色,七声,八香,九味,十触,十一法处所摄色。

心、心所所变相分,皆名为色。今且约内五根、外六尘,故但略有十一种也。

眼耳鼻舌身五根,皆第八识相分。而各有二:一者胜义五根,即八识上色之功能,以能发识,比知是有,非他人所能见知;二者浮尘五根,即胜义五根所依托处,乃四大之所合成。众生妄计以为我身,实与外之地水火风无二无别,均是第八识相分耳。

就此第八识所变依正二报之相,眼识缘之,即名为色。此色即是眼识相分,乃托第八识之相分以为本质,自于识上变相而缘。喻如镜中之影,未尝亲缘本质色也。

依正二报,动则有声。耳识缘之,自变声相。依正二报,具香臭气,鼻识缘之,自变香相。依正二报,具甜淡等六味,舌识缘之,自变味相。依正二报,具冷暖坚润等触,身识缘之,自变触相。

五尘落谢影子,并及表无表色,定果色等,惟是意识所缘相分,名法处所摄色。盖法处所摄有二:一者心法,即五十一心所是也;二者色法,即意识所变相分是也。然五十一个心所,亦各自变相分。其所变相,随于心王,摄入六尘。

故除此十一色法,更无他色可得。则知色惟心王心所二者所现之影,明矣。

第四心不相应行法,略有二十四种。

相应者,和顺之义。今得及命根等二十四种,非能缘故,不与心及心所相应;非质碍故,不与色法相应;有生灭故,不与无为法相应。

故《唯识论》云:非如色心及诸心所体相可得,非异色心及诸心所作用可得,由此故知定非实有。但依色心及诸心所分位假立,今直云心不相应行者,虽依三法假立,而色是心及心所之所现影,心所又即与心相应,故但言心,明其总不离心也。

一得,二命根,三众同分,四异生性,五无想定,六灭尽定,七无想报,八名身,九句身,十文身,十一生,十二住,十三老,十四无常,十五流转,十六定异,十七相应,十八势速,十九次第,二十时,二十一方,二十二数,二十三和合性,二十四不和合性。

一得者,依一切法造作成就假立。

二命根者,依于色心连持不断假立。

三众同分者,如人与人同,天与天同,依于彼此相似假立。

四异生性者,妄计我法,不与圣人二空智性相同,依于圣凡相对假立。

五无想定者,外道厌恶想心,作意求灭,功用淳熟,令前六识心及心所一切不行,惟第七识俱生我执与第八识仍在,不离根身,依此身心分位假立。

六灭尽定者,三果以上圣人,欲暂止息受想劳虑,依于非想非非想定,游观无漏以为加行,乃得趣入。入此定已,前六识心及心所,一切不行,第七识俱生我执及彼心所,亦皆不行。惟第七识俱生法执与第八识仍在,不离根身。依此身心分位假立。

七无想报者,外道修无想定既得成就,舍此身后,生在第四禅天。五百劫中,前六识心及彼心所长时不行,惟有第七识俱生我执与第八识仍在,揽彼第四禅中微细色质为身,彼微细色即是第八识所变相分,依此色心分位假立。

八名身者,名诠诸法自性,如眼耳等种种名字。

九句身者,句诠诸法差别,如眼无常、耳无常等种种道理。

十文身者,文即是字,为名句之所依。

此三皆依色声法尘分位假立。若语言中所有名句及字,即依声立;若书册中所有名句及字,即依色立;若心想中所有名句文字,即依法立。此方眼耳意三种根识独利,故偏约三尘立名句文。若他方余根识利,则香饭天衣等,并可依之假立名句文三。是故六尘皆为教经,亦复皆为行经,皆为理经也。

十一生者,依于色心仗缘显现假立。

十二住者,依于色心暂时相似相续假立。

十三老者,亦名为异。依于色心迁变不停,渐就衰异假立。

十四无常者,亦名为灭,依于色心暂有还无假立。

十五流转者,依于色心因果前后相续假立。

十六定异者,依于善恶因果种子现行各各不同假立。

十七相应者,依于心及心所和合俱起假立。

十八势速者,依于色心诸法迁流不暂停住假立。

十九次第者,依于诸法前后引生,庠序不乱假立。

二十时者,依于色心刹那展转假立,故有日月年运长短差别。

二十一方者,依于形质前后左右假立。故有东西南北四维上下差别。

二十二数者,依于诸法多少相仍相待假立,故有一十百千乃至阿僧祇之差别。

二十三和合者,依于诸法不相乖违假立。

二十四不和合者,依于诸法互相乖违假立。

第五无为法者,略有六种:一虚空无为,二择灭无为,三非择灭无为,四不动灭无为,五想受灭无为,六真如无为。

上之四种色心假实,皆是生灭之法,名有为性。无此有为,假名无为,非更别有一个无为之法,在于有为法外,而与有为相对待也,故云但是四所显示。然为既无矣,尚不名一,云何有六?正由是四所显,故不妨随于能显,说有六别。

一虚空无为者,非色非心,离诸障碍,无可造作,故名无为。

二择灭无为者,正慧简择,永灭烦恼,所显真理,本不生灭,故名无为。

三非择灭无为者,复有二种:一者不由择力,本性清净,故名无为;二者有为缘缺,暂尔不生,虽非永灭,缘缺所显,故名无为。

四不动灭无为者,入第四禅,双忘苦乐,舍念清净,三灾不到,亦名无为。

五想受灭无为者,入灭尽定,想受不行,似涅槃故,亦名无为。

六真如无为者,非妄名真,非倒名如,即是色心假实诸法之性。

诸法如波,此性如水。诸法如绳,此性如麻。诸法非此,则无自体。此离诸法,亦无自相。故与诸法不一不异。惟有远离遍计所执,了达我法二空,乃能证会本真本如之体。真如二字,亦是强名。前五无为。又皆依此假立。此即唯识实性,故皆唯识,决无实我实法也。

上略明一切法竟。

言无我者,略有二种:一补特伽罗无我,二法无我。

此正显示一切法无我者,即前五位百法之中,一一推求,皆无此二种我相也。补特伽罗,此云有情。有情无我,即生空也。法无我,即法空也。

且有情无我者,于前五位之中,若云心即是我,则心且有八,何心是我?又一一心,念念生灭,前后无体,现在不住,以何为我?若云心所是我,则心所有五十一,何等心所是我?三际无性亦然。若云色法是我,则胜义五根,不可现见,浮尘五根,与外色同,生灭不停,何当有我?若云不相应行是我,则色心有体,尚不是我,此依色心分位假立,又岂是我。若云无为是我,对有说无,有尚非我,无岂成我?故知五位百法,决无真实补特伽罗可得也。

次法无我者,依于俗谛,假说心、心所、色、不相应行种种差别;约真谛观,毫不可得。但如幻梦,非有似有,有即非有。又对有为,假说无为。有为既虚,无为岂实?譬如依空,显现狂花。花非生灭,空岂有无?是知五位百法,总无实法。无实法故,名法无我也。

能于五位百法通达二无我理,是为百法明门。